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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讲人性,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

 8cyz8 2017-04-25

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是天理民心,存在于老百姓的心里,司法裁决的结果,要让老百姓信服,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专门就司法与人性的关系做了阐述。

他说,“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

沈德咏分析指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

他强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这番话,讲出了司法的真正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的司法正义,并不是法律工作者们念念叨叨的法条正义,那不过是一种从概念到概念的伪正义,是法律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一道专业墙而已

专业墙固然有必要,但我认为更多是用来约束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的,让司法保持相对的标准和流程,尽可能减少司法工作者个人偏好对案件的干预,而不是用来约束老百姓对司法案件的讨论的。

普通老百姓虽然不懂条文,缺乏严密的法律思维训练,属于法律专业墙之外的吃瓜群众,但他们心中,却有着真正的正义。为什么最近许多案件引发激烈的舆论反应?原因就在于此。这绝不是什么舆论绑架司法,这是真的天理民心。沈德咏这番话,值得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好好研读。

就拿最近看到的两起案件来说,都是同样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河南卢氏县检察院和广西南宁江南江南区检察院,采取的措施就完全不同。卢氏县的做法,引起了普遍争议,而广西南宁江南区的做法,却感动了网友。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人性关怀。《河南法制报》带着表功的心态,报道了由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秦某罪名成立,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罚款3000元。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犯罪由主客观两个条件构成。先从主观来说,什么是主观?就是明知故犯。一个老农,在自己家农田附近发现兰草,顺手采回家,他并不是什么兰草专家,不认识什么“蕙兰”,只是认为像兰草而采摘,报道中也没有提到他拿了这三株兰草去牟利。所以主观上,他是否构成犯罪的故意?值得怀疑。

再说客观。媒体报道中称蕙兰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这种野生兰草遍布南方山区潮湿地段,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分布。查阅国家一级、二级植物保护名录,并无蕙兰。蕙兰为重点保护植物的说法,实际来自于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II”的管理品种。这仅仅是一个国际间贸易公约,是用来规范国际间贸易行为的公约,而不是国际保护公约。

条约附录能否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认定标准?能否用国际条约来审判国内公民?如果可以据此对国内公民进行审判,那么中国加入的诸多国际条约,是否都要照此办理?如果都办不到,为何单单要按照这个条约来执行?

量刑与案值相关。野生蕙兰根据珍稀程度,价格从几元一株到几万元一株不等。老农所采的三株野生蕙兰,到底价值几何?是否足够达到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法律上还有个合法孳生收益问题,老农是在自己家田地附近山坡采到的三株野生蕙兰,这片山坡归谁所有?是村里的土地还是国家所有,甚至是否为老农所耕种农田的附属土地?蕙兰虽说是野生,但如果是生长在村里或者老农自己家地里,应当算是合法孳生,又该如何量刑?

权之一柄,操纵于心。心中若有善意,则对民宽松,心中若只知条文而不懂人性,便会过于苛责。老农秦某,明明已经由公安机关做出了行拘7日的处罚,被检察院看到了,觉得处理过轻,一定要提起公诉,提起公诉不说,还要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罚3000。在老百姓看来,就是罚过于罪。

同样是检察院,广西南宁江南区检察院的做法,就赢得了网友一片赞誉,甚至有人感动得落泪,就是因为,他们在处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人情因素,体现了人情与法理的统一。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这一事件。2015223日上午,广西南宁的农民张树添(44岁,初中文化),为了开荒种芭蕉树补贴家用,雇了辆挖掘机,把家后面的一片林地给铲平了。这片林地属于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的凤凰岭林区。被张树添砍倒的树木中,包括55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

根据“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定,砍掉2棵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就属于情节严重,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被砍了55棵,情节十分严重。当天,张树添就被批逮。老张承认确实是自己雇了挖掘机砍伐樟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卢氏县检察院来处理,必定是重罪,缓刑都没有机会。然而,江南区检察院认为,张树添完全不知道香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更不知道屋后的大片土地是国有资产而非无主荒地。

检察官认为,自己作为公诉人,都不能识别有多少树木属于国家的保护植物。张树添砍伐樟树,应该不是为了牟利,而是认知上的错误。惩治犯罪固然重要,但已经被破坏的林地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而且被告一家人的生活很可能因此被毁掉。

于是,检察院决定出面协调,促成了张树添和森林公园之间的刑事和解。张树添真诚悔罪,保证绝不再犯,他向森林公园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6612元。而这笔钱,被用来购买树苗,在破坏的林地上重新种植,张树添负责这些树的养护和培育。

2016年23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张树添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张树添与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已经达成和解,积极在破坏的林地上种植并护理珍贵树木,恢复林地生态,所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随后,张树添开始养护林木,一年过去了,森林公园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检查被毁林地的恢复情况,发现小树苗已经茁壮成长,覆盖了之前大片裸露的土地。森林公园的植物专家还教了张树添一些既能养好树木,又能增加收入的方法。这个案件跟前面卢氏县完全不同。从案情看,不像蕙兰法定地位不明,樟树是名正言顺列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单上,而且一砍就是55棵。同时砍伐的还有明确所有权的国有林场的树林,属于毁坏公私财物。这些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在检察院的帮助下,双方和解,判二缓三,张树添承担起开发利用山林的职责,同时可以从中获取收益。各方面达到了最大平衡,人性获得了胜利,法律维护了尊严,张家多了一处收入来源,各方都是赢家。

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是天理民心,存在于老百姓的心里,司法裁决的结果,要让老百姓信服,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这样的做法,就不会引发争议,而是受人称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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