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某三甲医院 一、诊疗经过 2014年3月27日凌晨4时,患者因突发头疼到被告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并糖尿病。当日入住该院神经内一科,诊断为:1、左小脑梗塞。2、高血压病3级。3、2型糖尿病。4、急性脑积水。3月28日上午9时10分,给患者行左侧脑室钻孔外引流术+枕下减压术+气管切开术。4月1日,患者呼吸停止,后经抢救呼吸未恢复,4月2日凌晨1时出院,同日患者死亡,共支出医疗费16828.9元。患者家属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诉讼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司法鉴定所对患者死亡与被告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要求提供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所有影像学资料片,原审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后,患者家属称患者所有住院期间的影像学资料片均由医院保存,无法提供。被告医院称已将患者在住院期间所有影像学资料片交给了患者家属。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鉴定机关所需的影像学资料片该所以鉴定材料不足,不能对鉴定项目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退回。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病历资料包括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也规定,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综上,医疗机构建立并妥善保管患者包括影像学资料片在内的病历资料,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免除。 因此,被告医院应当承担赔偿10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5,6292.3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