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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观点 | 企业常见税务问题解答之三

 liaozi365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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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现正处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请问2016年度主要出台了哪些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能否简略介绍一下?

答:2016年度,税制重点在营改增,所以企业所得税的新法规并不多,但具有普遍适用性且重要的法规有如下3项: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该文主要明确了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转让收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允许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该文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技术入股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这两个文件主要规定了:1、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2、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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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非居民企业(美国)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沈阳)给境内居民企业(北京),请问预提所得税交在哪里?

答:北京或沈阳,但首先必须是北京,如北京没法交才能交到沈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四章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扣缴义务人与被转让股权企业不在同一地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以下简称《联络函》),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联络函》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收到《联络函》也未向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仍应负责督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点击阅读:企业常见税务问题解答之一

                 企业常见税务问题解答之二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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