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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范本)

 anyyss 2017-04-27

来稿邮箱neican001@qq.com 采用有奖。

                              文:天津  谢明君

按:这是根据新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起草的工作规范。文题所说的基层纪检组,一般指的是处级单位的驻在纪检组,比如直辖市的各区政府所属的各委、办、局的纪检组。谨供大家参考。

按照中纪委《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责监督执纪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监督执纪职责分工

按照《规则》要求,纪检组五名专职纪检干部分为执纪监督组、执纪审查组和执纪审理组三个小组。

执纪监督组由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科长)和一名执纪审查员组成,主要负责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并将案件线索交执纪审查组办理;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处理执纪监督日常内勤工作等。

执纪审查组由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科长)和一名执纪审查员组成,主要负责按程序和要求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和调查核实,并起草相关情况报告报审理组审理等。

执纪审理组由纪检组长和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科长)组成,主要负责依据执纪审查报告提供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对案件事实、问题定性和量纪等进行审理,并起草案件审理报告等。

二、关于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受理

(一)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来源

 一是上级转办;

二是来信、来访、来电举报;

三是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移交。

(二)受理

对属于纪检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由执纪监督组登记备案,并于七日内采取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举报受理情况。

对不属于纪检部门受理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对所有信访举报线索(包括转办、督办)执纪监督组都要进行登记,并跟踪记录问题处理情况。

三、线索的处置

(一)线索处置

1、执纪监督组将受理的问题线索呈纪检组长审批后,交执纪审查组办理。

2、执纪审查人员应当结合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制定处置方案,报纪检组长批准形成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承办人员要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二)登记备案

执纪审查组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线索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四、关于谈话函询

(一)反映的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当事人进行谈话函询:

1、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

2、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

4、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

5、其他情况需要谈话函询。

(二)谈话函询程序

1、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报纪检组长批准。

2、谈话函询对象为正科级干部的,须经纪检组长批准,必要时向局党委负责人报告。

3、谈话对象为正科级干部的由纪检组长主持,或委托主管局长进行。谈话对象为副科级以下干部的一般由纪检组副组长或案件承办人主持,经纪检组长批准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4、函询要以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三)处理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和处置意见后报纪检组长批准。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局党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资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关于初步核实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要报请纪检组长批准。

由执纪审查组指定核查人员,制定初核方案,并经纪检组长批准。

被核查人为科室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应当报请局党委负责人批准。

(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

1、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2、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3、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4、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5、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6、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二)初核报告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报告应写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初核报告要报请纪检组长审批,必要时向局党委负责人报告。

核查组全体人员要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备查。

(三)处置

纪检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六、立案审查

经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一)立案报批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纪审查组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组长同意,报局党委书记批准后,将立案审查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所在直属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局长通报。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必要的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二)制定审查方案

由执纪审查组起草审查方案,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成立审查组,报纪检组长批准。

立案审查后,纪检组长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组应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并随时向纪检组长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到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三)审查措施

按照《规则》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查组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审查(必须由二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1、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3、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4、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四)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仍以“同志”相称,安排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其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2、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4、调查证据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交内勤统一保管。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5、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6、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7、对查封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和专门场所,由执纪监督组专门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8、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取证据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审查人员和内勤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9、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五)违纪材料与审查人见面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六)审查报告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七)移送审理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送交纪检组长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七、审理

(一)审核处理

1、执纪审理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2、纪检组长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审查组补足证据。

(二)审理报告

1、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报告中要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

2、审理报告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3、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

八、处理

审理工作结束后,将审理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党委会。

(一)移送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组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二)关于违纪款物

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三)复议复查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纪检组可以受理。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组长批准后受理,并指定人员(原案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进行复查。

复查可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提出办理意见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告知申诉人,抄送申诉人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九、监督执纪工作的纪律要求    

(一)纪检组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批评纠正。

(二)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纪检组长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纪检干部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报告并登记备案。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的,应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纪检组长。

(六)执纪审查安全制度。执纪审查人员是执纪审查安全责任人,要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在选择处置方式的同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初核方案要有具体安全内容,针对核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制定应对预案。立案呈批报告要有专门安全措施,要针对初核情况和审查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预案。要充分研判审查对象心里,及时关注被谈话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暂停谈话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审查措施。执纪审查报告要有安全工作总结。

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予以通报、严肃问责。纪检组长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七)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为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务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从速处理。

(八)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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