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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林权抵押融资实务要点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7-04-28

 

文/韩林桂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随着林业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林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林权抵押融资得以实现。作为一种常规的融资产品担保手段,林权抵押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不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林木等森林资源经营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且还满足了其生产经营、林产品加工、林木资源开发的资金需求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资金需求。真正实现了“活树变活钱,资源变资本”。但我们也应看到,林权抵押贷款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提出一些办理林权抵押融资的风险防控措施,以期能为以后的项目运作规避风险、提供思路。


一、林权抵押融资的概念


林权抵押融资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融资的简称,是指贷款人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上记载的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林业管理部门对其确认产权并且办理登记后而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林权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抵押是指在不转移对所抵押林权占有的前提下,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004年国家林业局引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失效)曾提出过“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00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2013年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对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融资业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二、林权抵押的范围


《森林法》将森林分成了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并明确规定了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虽然《森林法》并未直接规定哪些林木可以抵押,但却通过上述分类区分了公益性质林和商品性质林,实际上也通过这种区分方式确定那些林木资源可用于抵押融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失效)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关于林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规定: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并规定了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精神,商品林可用于抵押融资,但涉及公益性质的林木皆不能抵押。


三、林权抵押设立


(一)前期考察


1、审核林权权属证明


首先审核林权证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利人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是否与抵押人一致;


根据林权所有人的性质,以下几种情况需取得所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应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3)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取得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


(4)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


(5)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7)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2、审查林权是否可用于抵押


根据本文第二条的阐述,审核林权证载明的“林种”一项,确定拟抵押的林权是否可用于抵押贷款。


3、合理评估抵押物


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物,不仅要考察其是否存在不能抵押的限制,更要考虑其经济价值和变现能力,因为担保物的最终变现才真正实现了担保的价值。考虑到林权具有采伐限制、生长周期等特殊因素,在考察你抵押林权时,应综合考量其林种种类、成长周期、采伐限额等因素。


考察林木成周周期同贷款年限。《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对森林、林木的采伐要满足林木树龄、林密度、林木径级等限制性要求,达不到条件,不得采伐。但林木的生长受限于其变现能力受制于自然生长情况和林地自然情况。如果债务清偿期截满,林木仍未成熟的,则不能采伐。在考察时,应根据林木的成长周期合理匹配贷款年限。


考察林木成长周期和当地采伐限额。我国实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在考察评估林权价值时,要审核林木成长时间和当地林木的年度采伐额度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权实现期间的可采伐数量,测算抵押率情况。此外,最终的采伐量还受到采伐技术的影响,不同的采伐技术会得出不同的采伐数量,这种情况也要注意。


4、审核林权是否核发了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在我国实行指标管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为防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凭采伐许可证自行采伐林木,降低抵押物价值情况的出现。需考察抵押人是否已经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指标,如已取得,应要求抵押人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并共同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并经贷款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砍、间伐收入应优先偿还借款。


5、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二)办理抵押手续


如果经过前期考察,认为拟抵押林权符合抵押标准,应及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项目落地手续。


1、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确定林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保障抵押权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签订抵押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整详细的填写抵押物清单。包括明确林木资产与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明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并将清单作为抵押合同附件。


二是对林权的其他权利进行限制。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办理林权转让、承包、再抵押,不得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对森林、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采伐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等。


三是明确采伐的前置条件。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砍伐进行限制性补充约定,要求抵押人在征得我行同意后申请采伐,其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四是收押采伐许可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抵押权人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五是明确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融资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六是明确抵押人为抵押林木购买保险。在合同约定类似“抵押人连续投保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条款,以规避风险发生却无保险可追的情况。


2、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林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林权相关登记可能有所变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抵押登记机关。


3、办理林权抵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林木资源易受到病虫害、森林火灾、人为不当砍伐等天灾人祸的损害。不但使抵押人遭受经济损失直接影响贷款偿还且对抵押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办理林权保险,尤其是森林火险、病虫害险等较高风险险种的投保可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对贷款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办理林权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合理选择投保险种。重点以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多发性、高风险性险种为主;


二是明确投保金额可覆盖担保风险,一旦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赔偿可覆盖代偿金额;


三是关注森林保险期限。由于抵押贷款期限往往同林木保险期不一致,应确保担保或贷款期间保险期限的延续性。


四是对已投保林业险之后进行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及时变更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四、林权抵押的跟踪监督


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后,其经济价值一般大幅贬值。但作为抵押物的林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生长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经济价值易遭到贬损。为保证抵押物的持续足值,需做好跟踪检查工作。


1、及时了解跟踪抵押林权信息。林权抵押融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林木资产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抵押物的情况。并关注林业管理部发布的林木病虫害通报,积极同林业不部门、消防部门联系,监督抵押物情况。同时督促借款人、抵押人履行对抵押物的日常维护和看管义务,避免抵押物因怠于管理出现毁损和减值。条件成熟的可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同建立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2、强化林木砍伐有效控制。如在担保或贷款期间,抵押人办理了采伐许可


证,抵押权人应有效控制林木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积极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得到相应的支持,确认未经银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予办理采伐许可证及木材运输证等证明。


3、为实现抵押权做足准备。当发现贷款有逾期的可能或已经出现逾期后,抵押权人需及时采取措施,为处置抵押物做好准备。包括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林权转让、砍伐、运输的相应手续;提前加强与林业部门沟通,优先安排砍伐指标;对于当地已经成立林业要素市场和林木收储中心的,应当与这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其代理部分手续、收储“不良”林业资产、先行代偿贷款本息。


五、抵押权实现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时,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处置己抵押的林权:


(一)转让


转让是通过转让林木资源所有权,以转让收益优先受偿的以实现抵押权的一


种方式。这是实现抵押权最快捷、最实用的一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折价。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也即是“以物抵债”。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林权折让的价格,改价格不能偏离市场价格太多,否则可能会被其他债权人认定为损害了其利益,而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2、竞价交易


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银行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


3、收储


林权收储是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处置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建立林权收储机制主要是在林权抵押融资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林权收储机构按相关程序,对抵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购,解决不良林权抵押融资抵押物处置难的重要手段。在抵押林权处置中,可通过积极与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协商,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收购被抵押的林权,较快实现抵押权益。


林权抵押人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及给付相关管理费用后即可收回被抵押的林权。这是收储制度最大的优点,对比其他折价、变卖、拍卖等措施,这些措施一旦实施,林农即要丧失较长时间的经营权,从集体林权改革的出发点来说,“耕者有其山”是根本,不能轻易使其丧失,而收储的期限仅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只要债权满足,林农即可重获抵押的林权,这个期间相对较短。


(二)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应否一并抵押、一并处分


《土地管理法》规定,林地属于农用地而不属于建设用地。法律也并没有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应当像建设用地一样“房”和“地”一并抵押、一并处分。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失效)明确规定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需一并抵押。虽然该文件已经失效,但关于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法律规定值得借鉴。


从法理上来讲,“林”和“地”也应当一并抵押,一并处分。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抵押权人利益角度看,顺利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是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终极目的,一体处分更加有利于实现抵押权。如果“林”和“地”不一同抵押,而“林”和“地”又从物理上不能分割,在处置抵押物时可能会遇到“地”的使用权人的阻挠而无法处置抵押物情形。从林地的功能角度看,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进行林木种植生在的载体,是林木生产的基础,如在设立抵押时将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分离(如将林地与林地使用权为不同的债分别设定抵押,或让抵押人保留其一),林地使用权将因不具有任何权能可供行使而失去存在的意义。另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为林权产权流转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也决了以往林权产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欠缺,现实中林权流转机制也不完善,整体的处分困难的问题。


2、涉及国有林地处置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国有林地转让应当满足批准或备案程序。以用材林为例,因其不属于公益林,则具体是批准还是备案,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另外,前述评估暂行规定还规定,国有林地转让,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如抵押林地是国有林地,应当在交易中考虑到价值评估对转让的影响。


3、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森林法》,转让林权的,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出使用权剩余期限,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二)采伐


采伐处置林权资产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采伐,以处置林木收益实现抵押权的方法。通过该种方式实现抵押权要注意一下问题:


1、核实当地采伐指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2、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3、采伐林木,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三)强制执行


司法应该是避免市场交易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法院也没有成熟的制度处置抵押的林权,不敢轻易对抵押林权进行强制拍卖。对抵押权人来说,非但没有实现债权,反而为此支付了许多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从理论来讲,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林权抵押权可以考虑通过司法拍卖、强制采伐、强制收储等方式实现。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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