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京衡张立律师评“刺死辱母者”案

 昵称42478247 2017-04-29
  “刺死辱母者”案——律师评析
  刺死辱母者一案,评论过亿,作为律师,发表一点儿自己的意见:
  本案关键在于“辱母”,但因为“辱母”并未发生在刺杀当时,法律上不可事后防卫,故很多法律人都论证于欢在持刀“正当防卫”时,被害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若以防卫此类犯罪而致一死两重伤,显属“防卫过当”。
  此论证依然是列举刑法法条为主,民众理解起来有困难,也未必愿意去搞清楚,如果有人愿意搞清楚,建议去看刑法权威张明楷的《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其中有正当防卫的详尽分析)。
  我认为,本案能激起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最主要的原因是被辱者系于欢的亲生母亲!舆论如此一边倒,认为不应判于欢无期徒刑,不是民众要裹挟司法,而是在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正常的男人都会为母亲的尊严不惜流血!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俗话说“打人不打脸,骂人不骂娘”,母亲的尊严在孩子心中是神圣的,骂尚且不可,遑论露下体侮辱自己的亲妈,有些朋友戏说,在杜露出下体时,于欢应该手起刀落,阉了他,既可以留一条杜的狗命,让他生不如死,自己也不用承担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可惜的是,于欢不是李寻欢!
  民众不精通法律,只看结果,我们这些精通法律的人(包括法官),只需通过法律给民众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即可,即:判处于欢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只要于欢被缓刑释放,民众根本不会去计较这些法律上的争论。
  我认为,单凭现在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于欢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亦可),分析现场证言如下:
  讨债者一方证言概要:
  李忠:听见于欢大声喊“你们谁也别过来”,看到时,刺杀已完成;
  郭树林:看到于欢拿刀捅郭彦刚,郭彦刚一扭身攮到他后背;
  张博:听见郭彦刚喊,看到郭彦刚一只手捂着后背;
  么传行:于欢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过去,于欢朝杜志浩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面朝于欢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于欢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就捂住后背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
  杜建岗:看到于欢在房间东南角位置站着,右手拿着刀子;
  张书森:看见于欢拿着刀,严建军捂着肚子,肚子上有血,郭彦刚刚想跑被于欢用刀子捅了背后一刀,出来后,发现杜志浩和程学贺也被捅伤;
  赵荣荣、苗龙松:(没有刺杀的相关内容)
  程学贺:屋里乱哄哄的,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朝我肚上攮了一下,我一看是于欢,郭彦刚当时也往外走,他一只手捂着后背;
  严建军:于欢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子,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
  郭彦刚:于欢走到办公桌南面那里,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从他北面往南边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的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于欢母子一方证言概要:
  苏银霞: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在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
  刘付昌:看见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南退,手里多了一个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
  张立平、马金栋:(没有刺杀的相关内容)
  于欢:其他人让我坐在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 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以上,双方皆有可能有选择地在笔录中,陈述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话,也有可能对现场记忆有偏差,单就判决书中呈现的笔录等证据,可以确定以下事实(在证据有矛盾的情况下,法官有自由心证的权利):
  一、于欢在刺杀之前,已出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但有于欢的陈述,还有讨债者一方李忠、么传行的陈述可以证明);
  二、杜志浩等人在被刺杀之前,殴打过于欢(经鉴定,于欢左颈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脱为1.1cm,结痂;左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
  三、郭彦刚的背部刀伤不是于欢追杀所致(于欢陈述未追杀,讨债一方郭树林称:看到于欢拿刀捅郭彦刚,郭彦刚一扭身攮到他后背;么传行称:郭彦刚从西面朝于欢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于欢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就捂住后背);
  四、于欢是在出言警告后,杜志浩等人仍围拢来(从证据看,于欢称: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讨债一方么传行称:杜志浩往前凑…,郭彦刚从西面朝于欢跟前一凑,程学贺、严建军应该都是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郭彦刚称:于欢走到办公桌南面那里,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从他北面往南边走”。
  其他不再细究,以上事实可归结为:于欢处于母亲已被强制猥亵、侮辱、母子俩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警察已离开视线的极度不安全的心理状况下,出于保护自己和母亲的情急之下,拿刀保护自己,并且出言警告,在这种情况下,杜志浩等人已经预见到可能被刀刺伤的严重后果,仍围拢来(讨债者语焉不详,法院也不审这个重要问题,“往前凑”是什么东西?于欢完全可以理解为:讨债者即将采取比之前“生殖器辱母”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比如法律意义上的“行凶”,否则讨债者为什么冒着生命危险“往前凑”?),在此情景下,于欢用刀对“凑上来的人”一人刺了一刀,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法院认定防卫过当也无不可,关键是要宣告于欢缓刑,予以释放。
  一审判决书称:于欢面对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笔者不免问一句:如果法官你处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如何?能不能教教我们如何正确处理冲突?是不是于欢应该说,讨债者你们先玩着,事后我再追究你们聚众强制猥亵妇女的刑事责任?法官你判他个五年有期徒刑?如果于欢真的这么做了,笔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聊城的结论会是:证据不足!你于欢是,毛驴怼大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