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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英:北魏儀注考

 古典文学我最爱 2017-04-30


近年來,國內魏晉南北朝史研究出現了“禮”的研究這一新領域。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魏晉南北朝史“禮”的研究雖然漸漸出現了一些內容全、水平高、視角新的論文和專著,但直至目前,整體魏晉南北朝禮儀研究的各種門類尚未補齊,從縱向研究魏晉南北朝禮儀發展變化的專著更是少而又少,這正是我們這一代學者可做的事。“禮”無所不包,因此“禮”研究的範圍非常之廣,“儀注”研究是其中的一項。眾所周知,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分裂割據時代,也是各種典章制度發生重要轉型的時代。在禮儀方面,這一歷史時期孕育了由不斷揚棄和創新構成的多種變化,這些變化環環相接,構成了從漢代“禮”的質樸無華、典章或缺轉變到唐代“禮”的典麗宏富、博大完備之間的各個環節。而魏晉南北朝“禮”發生變化的表現之一,就是儀注的撰寫比起兩漢要多得多,內容也豐富得多。正是由於這一時期的各王朝不斷編撰體現本朝特色的儀注,才形成了各代“因時而變”的禮制,它們是隋唐禮儀制度的直接來源。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割據王朝儀注的編撰均有深刻的經學依據,且均經過當時大儒們的深思熟慮和反復斟酌,無論哪朝儀注都堪稱是殫精竭慮的心血結晶。雖然因為這一階段王朝嬗替頻繁,這些儀注保存在史料中且能讓我們見到的僅僅是一小部分,但我們可以從這些有限的材料中發現禮制的先後變化,摸索乃至復原這一時期“禮”發展變化的過程。本文限於篇幅,僅對北魏的“儀注”作些考察,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儀注”淵源簡溯

在考察北魏“儀注”之前,有必要對“儀注”的定义和淵源作簡要追溯。“儀注”一詞不見於十三經,《史記》《漢書》注引用有《漢儀注》,即東漢衛宏所撰《漢舊儀》。《後漢書·儒林傳》記衛宏撰有《漢舊儀》四篇,“以載西京雜事”, 衛宏光武帝時曾任議郎,著有《漢中興儀》一卷,隋時已亡。《漢舊儀》以載西漢之制為限,不僅敘及官制,而且有很大篇幅敘及諸禮儀之制,如籍田、宗廟、春蠶、酎、祭天等,所以舊史志及私家著錄多將其列入儀注類。《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史部政書類二有《漢官舊儀》一卷,補遺一卷,四庫館臣認為即衛宏《漢舊儀》所遺,“後人以其多載官制,增題官字歟?” 即《漢官舊儀》的“官”字是後來羼入的。除了衛宏《漢舊儀》之外,三國時吳太史令丁孚撰有《漢儀》,主要描述了東漢一朝的禮儀,《續漢書》的《志》中即多次引用《漢儀》作注;此外還有蔡質的《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不過這幾本書在後來均陸續亡佚,清人孫星衍輯《漢官六種》輯錄有以上書著。從孫星衍輯《漢官六種》看,漢代官制和禮制遠未截然分家,官制有注(如王隆撰《漢官解詁》,胡廣作注),禮儀也有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其(《漢舊儀》)原有注者,略仿劉昭注《百官志》之例,通為大書,稱本注以別之。”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序亦如是說:“其《漢舊儀》書本有注,《史》《漢》注中所引《漢儀注》者即是。” 兩《漢書》注中屢屢引用到《漢儀注》,這就是後來所謂“儀注”的最初淵源。


“儀注”一詞所指,在東漢至魏晉時期發生了明顯變化。東漢時,指“漢儀”之注,而這個“漢儀”內容很廣,包括各種典章制度,并不局限於禮制。如淳、晉灼、臣瓚在注解《漢書》時引用的《漢儀注》,涉及到傅籍、出算賦年齡等經濟史重要資料的記載,(伴隨著漢簡的大量發現,這方面記載顯出它不可替代的史料價值),還有記載設官分職的情況等等。不過《漢儀注》中有相当多的內容是記載禮儀的,這裏略列一二例:


(1)《漢書·惠帝紀》注引如淳曰:“……《漢儀注》高帝母兵起時死小黃北,後於小黃作陵廟。”又引晉灼曰:“……《漢儀注》先媼已葬陳留小黃。”此處顏師古引如淳、晉灼二注,是為了說明《漢書·惠帝紀》正文云“太上皇后崩”,當時尚無太上皇后的的名號和安葬事宜。《漢儀注》記有此事。


(2)《漢書·武帝紀》注引臣瓚曰:“《漢儀注》郊泰畤,皇帝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南向揖月,便用郊日,不用春秋也。”又引如淳曰:“《漢儀注》諸侯王歲以戶口酎黃金於漢廟,皇帝臨受獻金,金少不如斤兩,色惡,王削縣,侯免國。”此二條是關於西漢郊祀、飲酎禮細節的具體記載。


(3)《漢書·武帝紀》“令天下大酺五日,膢五日,祠門戶,比臘。如淳曰:“膢音樓。《漢儀注》立秋貙膢。”“貙膢”又稱“貙劉”,為秋季農閒時講武之禮,到東漢時發展成正式的軍禮。


(4)《後漢書·劉盆子傳》注引《漢儀注》:“自腰以下,以玉為札,長尺,廣一寸半,為匣,下至足,綴以黃金縷,謂之為玉匣也。”此為諸侯王喪葬用玉匣(即考古發現所見的玉衣)的等級規定。


(5)《後漢書·輿服志》劉昭注引蔡邕《表志》:“永平初,詔書下車服制度……諸侯王以下至於士庶,嫁娶被服,各有秩品。當傳萬世,揚光聖德。臣以為宜集舊事儀注本奏,以成志也。”此“儀注”,即漢朝有過的“儀注”。蔡邕是東漢晚期人,晚于光武帝時任議郎的衛宏,雖然他提到的“儀注”不見得就是衛宏所撰的《漢舊儀》,但從衛宏到蔡邕,東漢已經有“儀注”的撰寫是肯定的。蔡邕認為應將先前有的“舊事”(即“故事”)、“儀注”等彙集起來,成為一代典制。


從以上數條可以看出,《漢儀注》涉及內容頗廣,有皇室喪葬、酎金、車服等。因此,兩漢“儀注”不盡包括禮儀,還涉及到在今人看來屬於其他領域的制度,魏晉文獻中的“儀注”則均指寫定的禮儀規定在(詳下文),這反映了漢魏晉禮儀在發展過程中,日漸從官僚政治的各項典章制度中獨立出來,并形成相對完備格局的過程——秦漢時期,官僚政治的迅猛發展使得各項典章制度的訂立層出不窮,其中有一部份典制跟禮儀有關,但這類禮儀典制在官僚政治格局中並未獲得獨立地位,西漢初年叔孫通所製禮儀作為《傍章》附著於律令存在即表現出這一點, 它說明禮儀跟律令二者的性質當時未深刻區分。到後來,律令體系在發展完善的過程中更多涉及的是兵刑錢谷等實際政務,並沒有大量吸收各種禮儀(尤其是帝王和高級貴族施行的禮儀)的細節,這方面的內容更多是進入了“儀注”。


魏晉南北朝時期,“儀注”的性質和撰寫情況均發生了重要變化。从内容看,兩漢時期“儀注”主要指出漢儀之注,而“漢儀”在兩漢獲得長足發展的典章制度體系(主要內容是兵刑錢谷等實際政務)中處於從屬地位。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典章制度更加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各種禮儀內容逐漸從律令體系中獨立出來——律令體系以兵刑錢谷等實際政務為主,兼及跟多數人的生活有關的部份禮儀規定;而那些跟多數人的生活并沒有直接關係,但確為王朝政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禮儀內容,則更多進入了“儀注”的體系。“儀注”中許多都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禮典,以及帝王和高級貴族的吉凶禮儀等級和範式,這些內容在魏晉南北朝時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因此,“儀注”從兩漢時期泛指漢儀之注,變成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級禮典的施行記錄及帝王、高級貴族之吉凶禮儀的範式規定,這是魏晉南北朝“儀注”性質的變化。至於魏晉南北朝“儀注”的撰寫情況,則因當時各朝建立的實際情況不同(“禪代”或征服,承平或動盪)而有差異,有事先寫定的對某種禮典範式的規定;有事後記錄的某項重要禮典的實錄。魏晉南北朝時期一般后一種情況較為正常,它是承平時期的歷朝在禮儀典制方面逐步積澱,循序漸進的結果,以西晉為例。西晉實現了全國的統一,典章制度出現了改弦更張的氣象,禮典的寫定和規範也獲得了大好的發展時期。元康年間荀顗撰《新禮》一百六十五篇,當時摯虞認為此為“帝王之美事”,應當“班於天下”,這表現出西晉在禮制方面有以“晉制”代替“漢魏故事”的傾向,從西晉儀注看,多數西晉儀注在先前的漢魏時期就有例可循,如《晉書·禮上》武帝泰始七年(公元271年)四月,晉武帝親自進行宗廟祭祀。由晉武帝“夕牲”(向祖先神進獻犧牲),“而儀注還不拜”,這個“儀注”即此前曹魏有過的儀注,說明曹魏時期的宗廟祭祀是回來后不拜的。又如西晉的讀令禮,《晉書·禮上》:“及晉受命,亦有其(讀令禮)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旂陳于玉階。’然則其日旂路皆白也”,此為曹魏讀令禮儀注的規定(曹魏代漢之後改正朔,並且旂用白色),說明西晉的讀令禮是繼承曹魏而來的,這是西晉襲用前代儀注作為自己禮典參考的例子。但西晉統一日短,從八王之亂再到五胡入華,洛陽的文物典章制度未能傳到江左的東晉,因此到東晉時期,出現了舉行一些禮典前先立儀注,再行禮儀的情況。仍以讀令禮為例。《晉書·禮制》記載東晉成帝五年(公元330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荀奕、曹宇反駁道:“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舊典未備” ,說“儀注舊典未備”並非說西晉一朝沒有讀令禮的儀注(西晉讀令禮見上文),而是經過永嘉之亂散落丟失了。又如晉室南遷之後,晉元帝想重修耕藉禮,尚書問“籍田至尊應躬祠先農否?”賀循答:“漢儀無至尊躬祭之文,然則《周禮》王者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冕,以此不為無親祭之義也。宜立兩儀注。” 按,此前西晉武帝曾于泰始四年親自乘坐木輅行耕藉禮,惠帝以後此事荒廢。西晉經歷永嘉之亂,文物制度未曾傳到江左,皇帝連玉璽尚不在手,被北人譏為“白板天子”, 更不用說是此前西晉放置于洛陽的“儀注”了。因此賀循才建議立祭祀四望、社稷的兩種儀注。這是東晉時期的情況。總地說來,如果是承平的時期,儀注撰作大體是先經討論、施行禮儀,再記錄成文。但如果經歷政治上的大規模動盪,先前的儀注一時無尋,就會出現先立儀注,再行禮儀的情況(東晉偏安江左之後的耕藉、讀令禮均是這種情況)。


無論是事先寫定的儀注,還是事後所作記錄的“儀注”,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都主要是對某種禮典範式的記載,而不像兩漢時期那樣指對舊儀作注。這一時期的禮典範式頻繁出現,一方面是因為王朝禪代、政治動盪而產生的論證自身合法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儀注”的發展出現了大好的契機——魏晉南北朝“儀注”性質變成純粹的禮典記錄或物化禮樂規定,內容跟兩漢比也要豐富得多。在魏晉南北朝“儀注”積累的基礎上,《隋書·經籍志》儀注類小序總結如下:


儀注之興,其所由來久矣。自君臣父子,六親九族,各有上下親疏之別。養生送死,吊恤賀慶,則有進止威儀之數。唐、虞已上,分之為三,在周因而為五。《周官》宗伯所掌吉、凶、賓、軍、嘉,以佐王安邦國、親萬民,而太史執書以協事之類是也。是時典章皆具,可履而行。周衰,諸侯削除其籍。至秦,又焚而去之。漢興,叔孫通定朝儀,武帝時始祀汾陰后土,成帝時初定南北之郊,節文漸具。後漢又使曹褒定漢儀,是後相承,世有制作。然猶以舊章殘缺,各遵所見,彼此紛爭,盈篇滿牘。而後世多故,事在通變,或一時之制,非長久之道,載筆之士,刪其大綱,編于史志。而或傷於淺近,或失于未達,不能盡其旨要。遺文餘事,亦多散亡……


《隋志》將“儀注”撰作上溯到了周代,并認為《周禮》之春官宗伯掌吉凶軍賓嘉五禮,太史則掌有這五禮的相關書冊(即舉行禮典的細節實錄),這五禮的書冊即為“儀注”,這是用中古人的眼光來看待周代。但無論如何,周代禮典中五禮的具體記載跟魏晉以來的“儀注”主要是禮典施行實錄,性質的確相近,所不同的是:周代禮典施行于自天子至士的各個階層,漢以後的“儀注”則主要是皇家禮典(或從天子往下的各級貴族)的儀節規定,但《隋志》所云的“後世多故,事在通變,或一時之制,非長久之道”大致確鑿地反映了魏晉南北朝“儀注”撰作的情況。


以上考察了自兩漢開始“儀注”的大體狀況。總地說來,從兩漢至魏晉時期,“儀注”一詞所指是有變化的,兩漢時期,“儀注”是指漢儀之注,魏晉南北朝時期,“儀注”開始指對禮典施行的事先擬定或事後記錄。本文所要考察的北魏“儀注”屬於後者,即指北魏時期,對禮典施行的事先擬定或事後記錄。它是在漢魏儀注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不過因為北魏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其儀注的製作、發展有特殊之處,那就是北魏王朝對“儀注”的需要伴隨著它不斷漢化的過程。北魏儀注撰作的早期,因為北魏統治者急著要為新建立的政權尋求禮儀上的合法性,儀注撰作往往先於禮典施行,尤其是北魏立國之初定南北郊這類重要禮典,到太和年間大規模禮儀建設之際,大量儀注訂立,但有些未曾施行;此後的北魏儀注撰作,便是承平時期的正常狀況了——先施行禮儀,再寫定成為儀注。寫定的儀注又成為日後施行禮儀的依據,這一時期北魏的漢化也基本完成。


下文便考察一下北魏“儀注”發展的過程





二、北魏“儀注”撰作始末考

北魏作為北方遊牧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起初是沒有什麽儀注的。但這種情況在發生變化。北魏享國近一百五十年,其間典章制度幾次起落,禮儀建設在這個過程中經歷了從無到有,由簡到繁的過程。作為禮儀實施記錄的“儀注”的撰寫,也經歷了這個過程,這一過程大致跟北魏統治者對華夏禮儀背後蘊含深刻意義的領悟過程相一致。閻步克先生以冕服為例,形象地比喻道:“合乎經典、古禮的冕服,被賦予了豐富的政治文化意涵,有如精心搭配、捆綁銷售的套餐,混合著天道、神靈、祖宗、經典、先王、先聖、儒術各種調料。你相中了冕服,就得把套餐全買下來,全吃進去。” 閻先生此處的著眼點是冕服,冕服作為“禮”的一部份,它背後所反映的“天道、神靈、祖宗、經典、先王、先聖、儒術”等內涵,牽一髮而動全身,有著渾然不可分割的內涵,而這渾然一體的內涵也恰也是施行各種禮典的宗旨所在。作為這些禮典施行準則或實際記錄的“儀注”,則反映了王朝在禮儀方面的設計、修補、完善的過程。北魏儀注撰作的過程尤其明顯地反映了這一點。下文便考察這一過程。


(一)北魏儀注撰作的前期——天興至太和時期


1.以郊天禮為代表的早期儀注

北魏王朝禮儀的粗定很早就開始了。《魏書·太祖紀》記天興元年(公元398年)十一月:


詔尚書吏部郎中鄧淵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呂,協音樂;儀曹郎中董謐撰郊廟、社稷、朝覲、饗宴之儀;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太史令晁崇造渾儀,考天象;吏部尚書崔玄伯總而裁之。”


《魏書·崔玄伯傳》亦記此事:“(太祖)命有司制官爵,撰朝儀,協音樂,定律令,申科禁,玄伯總而裁之,以為永式。” 此年秋七月剛剛遷都平城 ,“始營宮室,建宗廟,立社稷”;八月“詔有司正封畿 ,制郊甸 ,端經術 ,標道里 ,平五權 ,較五量,定五度”, 十一月便“典官品、立爵品,定律呂,協音樂”、“郊廟、社稷、朝覲、饗宴之儀”。從這段記載看,此時就應該有儀注了,因為不作儀注,禮儀無從施行。《魏書·禮》的有關文獻記載,即為儀注之實,當然就北族統治者此時對漢文化的隔膜而言,此時的禮典記載尚無“儀注”之名。

《魏書·禮》對北魏早期郊天禮記載多有實錄。從《魏書·禮》記載看,北魏于天興元年(公元398年)告郊即皇帝位,天興二年(公元399年)之前按其舊俗在西郊,二年在南郊祭天,天興三年(公元400年)又回到西郊。其中,天興二年南郊祭天明顯是先撰儀注,後行禮儀:


(天興)二年正月,帝親祀上帝于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為壇通四陛,為壝埒三重。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五精帝在壇內,內四帝,各於一方,一帝在未。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祿、司民在中內,各因其方。其餘從食者合一千餘神,餟在外內。藉用藁秸,玉用四珪,幣用束帛,牲用黝犢,器用陶匏。上帝、神元用犢各一,五方帝共用犢一,日月等共用犢一。祭畢,燎牲體左于壇南巳地,從陽之義。其瘞壇兆,制同南郊。


明年(天興三年)正月辛酉,郊天。癸亥,瘞埋地于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五岳名山在中內,四瀆大川在外內。后土、神元后,牲共用玄牡一,玉用兩珪,幣用束帛,五岳等用牛一。祭畢,瘞牲體右於壇之北亥地,從陰也……其後,冬至祭上帝于圓丘,夏至祭地于方澤,用牲幣之屬,與二郊同。


上文是對天興二年南郊祭天禮的記載。竊以為此即當時儀注所錄。且當時是先撰儀注,后行禮儀,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此次郊天禮是很典型的中原王朝郊天之制,而且主要以《周禮》為依據,糅合《禮記》而成。至少有三點可以說明這一點:


(1)從上文記載看,用玉之制本乎《周禮》。祭天“玉用四珪”,祭地“玉用兩珪”見《周禮·春官·典瑞》:“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兩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


(2)“器用陶匏”和擇取“辛酉”日郊天,本乎《禮記》。《禮記·郊特牲》:“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即“卜郊”(占卜何時舉行郊天禮合適)之後,取某日的天干為“辛”的日子郊天。


(3)“冬至祭上帝于圓丘,夏至祭地于方澤” 本乎《周禮》。《周禮·春官·大司樂》:“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澤中方丘奏之。” 而郊、丘同時并存,為采鄭玄之說。


因此,天興二年郊天、三年祭地是純粹的華夏制度,從擇日、器用施行、郊丘兼備這些方面看,它是漢族士大夫取法《周禮》《禮記》等典籍,為不諳華夏禮儀的北魏早期統治者所製作的。這製作過程就是根據禮書,寫定儀注,再根據儀注施行禮典。《魏書·禮一》的這些記載應就是當初儀注所存。


此後的郊天禮出現了反復。天興二年的南郊祭天是純粹的華夏制度,明顯是漢族士大夫做的,但天興三年忽然又跑到西郊祭天了,此後的天賜二年(公元405年)又到西郊祭天,《魏書·禮一》記載天賜二年西郊祭天禮的過程:


為方壇一,置木柱七於上。東為二陛,無等;周垣四門,門各依其方色為名。牲用白犢、黃駒、白羊各一。祭之日,帝御大駕,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帝立青門內近南壇西,內朝臣皆位於帝北,外朝臣及大人咸位於青門之外,后率六宮從黑門,列於青門內近北,並西面。廩犧令掌牲,陳於壇前。女巫執鼓,立於陛之東,西面。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執酒,在巫南,西面北上。女巫升壇,搖鼓。帝拜,后肅拜,百官內外盡拜。祀訖,復拜。拜訖,乃殺牲。執酒七人西向,以酒灑天神主,復拜,如此者七。禮畢而返。自是之後,歲一祭。


以上是天賜二年西郊祭天的禮典記錄,它應該也是先撰“儀注”,再作禮典,因為此時北魏立國不久,若此番郊天禮完全是對其草原民族舊有祭天禮的實錄,就不可能出現以下這些中原因素:


(1)使用“大駕”的車架制度。“大駕”完全是仿中原而成。北族祭祀,原先是沒有這種分等級的物化禮樂制度的。


(2)皇后率六宮從黑門出,黑色與北相對應,北為陰,女性亦為陰,此為通行於中原禮典的陰陽五行與方位之對應。


(3)“廩犧令”為中原職官,本非北族所有。


因此,此次西郊祭天之禮,是中原舊有禮制和北亞原有祭天禮的結合,當然後者是核心環節,表現為(1)女巫為北亞遊牧民族祭天所通有,中原祭天不用女巫;(2)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祭酒(按,此為北亞遺法,八部大人,但要湊合七個木主之數);(3)女巫升壇,搖鼓,此為薩滿教的核心儀式。《魏書·禮一》所記載的天賜二年西郊祭天禮,跟《南齊書·魏虜傳》記載的北魏郊禮倒是比較接近。 看樣子,此時的郊禮,道武帝並不想全盤漢化,而是希望在西郊祀天的傳統北亞祭天方式上,加入部份漢化因素,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祭天禮。


總之,從天賜二年西郊祭天禮的胡漢雜糅看,它必須有事先的設計,才有可能將一些中原因素融匯進去,因此,此番的“儀注”,也是先寫定的,它早於此次郊天禮典的施行。


以上是北魏早期的郊天禮儀注。此時北魏的禮儀建設僅處於草創階段,典制粗率,胡漢雜糅。《魏書·禮志》序:


自永嘉擾攘,神州蕪穢,禮壞樂崩,人神殲殄。太祖南定燕趙,日不暇給,仍世征伐,務恢疆宇。雖馬上治之,未遑制作,至於經國軌儀,互舉其大,但事多粗略,且兼闕遺。高祖稽古,率由舊則,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朝章國範,煥乎復振。


這段話說明瞭北魏早期禮制粗略。禮儀的胡漢雜糅持續了很長時間,要到孝文帝太和年間,才有大規模的變化,儀注的撰作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見下文。


2.太和年間的儀注

孝文帝統治的時期,是北魏政治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大規模的漢化就是從這一階段開始的,而大規模漢化包括了禮儀的建設。從孝文帝開始,北魏王朝的禮儀建設走上了一條規模宏大,發展迅速的道路(當然,後來出現的禮儀越來越複雜、越來越繁瑣的狀況是此時始料不及的)。太和年間的禮樂製作大概有以下一些:


(1)太和十一年(487年)春正月丁亥朔,“詔定樂章,非雅樂者除之”;


(2)太和十三年(489年)春正月辛亥,“車駕有事於圓丘。於是初備大駕”;


(3)太和十四年(490年)“初詔定起居注制”;


(4)太和十四年年文明太后崩,孝文帝下詔欲終三年之喪。


(5)太和十五年(491年)秋七月“詔議祖宗 ,以道武為太祖”,八月壬辰“議養老 ,又議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之禮 ,帝親臨決”,己巳“親定禘祫之禮”。冬十月庚寅 ,明堂、太廟成,十一月丁卯 ,遷七廟神主於新廟。十二月壬辰 ,遷社於內城之西。癸巳 ,頒賜刺史已下衣冠。


(6)太和十七年(493年)二月行耕藉禮。


由此看來,太和年間是北魏禮儀製作的高峰,尤其太和十五年,此年定了先祖的廟號,并由孝文帝親定禘祫之禮,還起了明堂、太廟,確立了養老禮,完善了郊天、祭祀六宗等禮,差不多的重要禮典都是這一年奠定的。此時孝文帝已經親政,他那雄才大略的高远理想在礼制方面的构思终于能够付诸实践 。如此眾多而密集的制禮作樂導致的是“儀注”撰作空前增加。《魏書·常景傳》:“先是,太常劉芳與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別典儀注,多所草創”,“多所草創”即當時撰寫了大量儀注,為禮儀的施行奠定基礎。有的儀注撰作出來了,但禮儀還沒有施行過,如合朔禮(見下文合朔儀注),具體考察見下文北魏儀注內容的部份。


除了“儀注”撰作之外,太和年間還有三次律令的修訂,使得北魏律令在大踏步前進之際,于其中出現了跟禮儀相關的內容。具體說來便是律令中包括“儀令”這一名目。歷來研究北魏律令者考察北魏“令”的名目時均未涉及“儀令”一項,《唐六典》卷六注:“後魏初,命崔浩定令,後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程樹德《九朝律考》有關於《魏令》的考證,所列篇目有《品令》、《獄官令》,但未見《儀令》,恐有疏漏,因為《魏書·劉芳傳》記孝明帝下詔讓劉芳之侄劉懋“與諸才學之士,撰成儀令”,又考《北史·郭祚傳》:


(郭祚)遷尚書右僕射。時議定新令,詔祚與侍中、黃門參議刊正。故事,令、僕、中丞騶唱而入宮門,至於馬道。及祚為僕射,以為非盡敬之宜,言於帝,納之。下詔御在太極,騶唱至止車門;御在朝堂,至司馬門。騶唱不入宮,自此始也。


此為宣武帝正始年間的事。當時正在改定律令。“故事”即以往的制度。“騶唱”為高官乘車有護衛傳聲開道之意,原先傳聲開道一直到宮門,郭祚認為這樣不能充分表現對皇帝的敬意,於是下令,假如皇帝在太極殿,官員們的“騶唱”只能到止車門,皇帝若在朝堂,“騶唱”到皇宮外門的司馬門,此後的路程,官員要下車步行入宮以示敬意。這一內容在“新令”中,有可能入的就是“儀令”。


總之,太和年間大規模的禮儀建設,包括了大量訂立儀注,也包括在律令改定的過程中,律令中逐漸有了一部份禮儀內容。其中,儀注訂立是禮儀建設的主要內容。這一階段訂立的禮儀大部份是先有了儀注,再施行禮儀。即便一些禮儀當時沒有施行,也為將來這種禮儀的施行擬定了規範。這些儀注共同構成了北魏太和年間禮典的框架。


此外,這一階段北魏還積極吸收南朝的禮儀因素為自己的禮儀建設所用。太和十七年,王肅從南齊奔魏,帶來了南朝的禮儀制度,從此北魏禮儀建設更上一層樓。《北史·王肅傳》:“自晉氏喪亂,禮樂崩亡,孝文雖釐革制度,變更風俗,其間樸略,未能淳也。肅明練舊事,虛心受委,朝以國典,咸自肅出。”考《魏書·王肅傳》和《禮志》均未提及王肅為北魏制禮之事,此是《魏書》作者魏收“為尊者(北魏王朝)諱”的結果。但南朝顯然對此事明知,《陳書·徐陵傳》徐陵出使時答魏收:“昔王肅至此,為魏始制禮儀”。 太和十八年遷都洛陽,十二月,“革衣服之制”,從此北魏的禮制改革走向了更深層次的漢化。


(二)北魏儀注撰作的後期——太和之後


以上是太和年間的儀注製作情況。太和年間大規模的禮儀製作之後,北魏儀注開始更加周備。《魏書·常景傳》:


先是,太常劉芳與景等撰朝令,未及班行。別典儀注,多所草創,未成,芳卒,景纂成其事。及世宗崩,召景赴京,還修儀注……又敕撰太和之後朝儀已施行者,凡五十餘卷。時胡太后詔依漢世陰鄧二后故事,親奉廟祀,與帝交獻。景乃據正,以定儀注,朝廷是之。


“草創”說明了此事北魏的儀注尚處在剛剛創立的階段。但各種儀注尚未全部撰成,劉芳就去世了。宣武帝去世后,常景赴京城繼續撰寫儀注。太和之後已經施行的朝儀記錄是五十多卷。


此後的儀注繼續積累,典儀注者大多出身于高門大族,居官清貴。從以下資料可以看出太和之後北魏儀注漸次積累的狀況:


(1)《魏書·王慧龍傳》記王瓊長子王遵業“風儀清秀,涉歷經史。位著作佐郎,與司徒左長史崔鴻同撰起居注……乃詣代京,採拾遺文,以補《起居》所闕 ,與崔光、安豐王延明等參定服章”, 後又“轉司徒左長史、黃門郎、兼典儀注”,王遵業曾於延昌(公元512—515年)初年於市買書,當時他任著作作郎,典儀注在此後一些年,此時胡太后臨朝。


(2)《魏書·李寶傳》記李韶之子李瑾(出身隴西李氏,兄襲爵,安城縣開國伯,邑四百戶)“美容貌,頗有才學。……清河王懌知賞之,懌為司徒,辟參軍。轉著作佐郎,加龍驤將軍。稍遷通直散騎侍郎,與給事黃門侍郎王遵業、尚書郎盧觀典領儀注。”李瑾與王遵業同典儀注,因此,時代跟第1條相同。


(3)《魏書·文苑傳》記盧觀(出自范陽盧氏)“少好學,有俊才,舉秀才,射策甲科,除太學博士、著作佐郎。與太常少卿李神儁、光祿大夫王誦等在尚書上省撰定朝儀,拜尚書儀曹郎中。”


(4)《魏書·李寶傳》:“臨淮王彧謂瑾等曰:‘卿等三俊,共掌帝儀,可謂舅牲之國。”王遵業、盧觀是李瑾的表兄,此條年代仍然跟上面三條相仿。


(5)《魏書·儒林傳》記李業興“建義(公元528年)初,敕典儀注,未幾除著作佐郎。”


(6)《魏書·崔挺傳》記崔勉“頗涉史傳,有幾案才”,正光(公元520—525年)年間除太學博士。普泰(公元531—532年)年間與爾朱世隆結交,爾朱世隆用崔勉為安南將軍、光祿大夫,“兼國子祭酒,典儀注。”


(7)《魏書·李順傳》記載李同軌“學綜諸經,多所治誦,……年二十二,舉秀才,射策,除奉朝請,領國子助教。轉著作郎,典儀注,修國史。”永熙二年(公元533年)李同軌曾奉出帝命跟平等寺僧侶論難,而他典儀注在此前,此為北魏末年的事。


(8)《魏書·文苑傳》記邢昕 “好學,早有才情”,“受詔與秘書監常景典儀注事”  此為太昌年間(公元532年)的事。當時出帝行釋奠禮,“昕與校書郎裴伯茂等俱為錄義”, 即將過程寫下,成為“儀注”。


以上8條中,1、2、3、4條年代相仿,後面幾條則都有年號的明確記載。從這幾條涉及儀注的資料來看,太和之後,北魏儀注仍在漸次積累,越積越多,一直到北魏滅亡。胡太后臨朝之後,北魏雖然政治上開始走下坡路,但儀注的撰集並沒有停止,而是比起先前更加繁複和周備(詳下文)。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從史料記載看,北魏禮儀有因為太和年間王肅北奔而受南朝影響的因素,但太和之後的禮儀建制並非盡受南朝影響,陳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禮儀》中認為北魏禮儀多因襲南朝的觀點尚有值得商榷和進一步細化的餘地。因為北魏以繼承漢、魏、西晉正統自居,且北魏經學承襲了兩漢之風,在禮儀建制方面也不例外。《魏書·刑巒傳》記刑祐從子刑虬:


少為三禮鄭氏學,明經有文思。舉秀才上第,為中書議郎,尚書殿中郎。高祖因公事與語,問朝覲宴饗之禮,虬以經對,大合上旨。轉司徒屬,國子博士。高祖崩,尚書令王肅多用新儀,虬往往折以五經正禮。


說明在孝文帝喪禮的各環節上,刑虯以“五經正禮”來折衷王肅的“新儀”,所謂“新禮”即王肅從南朝帶來的禮制,說明北魏不盡用南朝之禮,這也可以看成是整個北魏禮制的特點。


下文試圖根據文獻中的零星記載,考察一下北魏“儀注”的具體內容




三、北魏儀注的內容

以上考察了北魏儀注撰作的過程,這裏考察北魏儀注的內容。大體說來,兩漢之後撰作的儀注內容可分為兩大類,一為吉凶軍賓嘉等各種禮典舉行時的實錄,性質類似于《隋書·經籍志》所云“《周官》宗伯所掌吉、凶、賓、軍、嘉,以佐王安邦國、親萬民,而太史執書以協事之類”,另一類是物化禮樂(如車駕、冠服等)和儀容之禮的具體規定,但這方面的內容并不僅僅見於儀注,也有入“儀令”的(見前文)。北魏儀注亦不出此兩大類。《隋書·經籍志》儀注類有《後魏儀注》五十卷,未著撰人;《舊唐書·經籍志》乙部史錄儀注類有《後魏儀注》三十二卷,常景撰。《新唐書·經籍志》史錄儀注類則云該書有五十卷。但這些儀注並沒有流傳下來。翻檢《魏書》《北史》等相關史料,有部份資料提到當時的儀注,我們可以根據這些記載大致窺見當時北魏儀注的大概面貌。


(一)作為禮典實錄的儀注


1.祫禘儀注

關於祫禘儀注的撰定,必然涉及祫禘禮本身的前後變化。而這一複雜問題可以另撰撰文敘述,本文此處只扼要敘述最關鍵的變化。

北魏天興元年由董謐初撰郊廟之儀(見上文),道武帝時起建平城的宗廟,但此宗廟在宮城南門外。《南齊書·魏虜傳》:


(北魏道武帝)截平城西為宮城,四角起樓,女墻門不施屋,城又無。南門外立二土門,內立廟,開四門,各隨方色,凡五廟,一世一間,瓦屋。


此“一世一間”的廟制與傳統的華夏宗廟形制大異,也沒有建立起“親盡迭毀”的牌位制度,根本不可能舉行傳統華夏的那種祫禘祭祖禮。孝文帝時大興土木,遷宗廟于宮城內之西。太和十三年令群臣討論祫禘之制,此回討論很激烈,游明根、郭祚、封琳、崔光等贊同鄭玄說,高閭、李韶、高遵等十三人認為應部份採取王肅說,最終孝文帝認為:


王以禘祫為一祭,王義為長。鄭以圓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今互取鄭、王二義。禘祫並為一名,從王;禘是祭圓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若以數則黷(按,即太過頻繁),五年一禘,改祫從禘。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太和十三年的這次討論奠定了兩年后孝文帝親定禘祫之禮的基礎,并將討論結果寫入律令。這個令有可能是北魏的“祠令”。兩年后的太和十五年(491)四月,“改營太廟”,定昭穆制度,秋七月己巳,孝文帝親定禘祫之禮 ,“親定禘祫之禮”應該是有儀注的,否則禮典無從實施。

此後世宗景明二年(公元501年)夏六月,秘書丞孫惠蔚上言反映了宣武帝時期祫禘禮的變化:


……祫禘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此禮之正也,古之道也。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孔王異議,六八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陛下永惟孝思,因心即禮,取鄭捨王,禫終比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神祏,升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禘群廟。自茲以後,五年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後祫。此于古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何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聖不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從孫惠蔚的這一席話看,宣武帝並沒有一成不變地繼承孝文帝定的制度,而是“取鄭捨王”。 這裏出現的問題有二,一是祫禘到底應該多久舉行一次?二是祫禘與時祭重複時怎麼辦?孫惠蔚認為應該禫(脫除凶服即吉)之後第二個月中旬舉行“祫”,第二年春天舉行“禘”,這跟孝文帝所認為的禘祫是一祭二名是不一樣的。另,孫惠蔚認為有祫禘的那個月就不用再進行時祭了,因為他認為時祭和祫禘若在同一個月中並存,過於繁複,因此要求禮官們討論此事,並集定儀注,即按照先撰儀注,再施行禮儀的方式,為以後按自己的建議實施祫禘禮作準備。


後來宣武帝下詔:“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以聞。”最後集體討論的結果是不同意,即孫惠蔚的意見並沒有得到認可。


孫惠蔚建議“集定儀注”,并不是說此前的祫禘禮沒有儀注,而是此前的儀注不是按他的觀點撰寫的,他希望能按他的意見“集定儀注”。這也反映了當時的“儀注”很多時候是先寫定,再施行。


此后北魏宗廟合祭儀注仍有修訂。前文已述《魏書·常景傳》記世宗宣武帝崩后,常景奉詔修儀注,當時胡太后“依漢世陰鄧二后故事,親奉廟祀,與帝交獻。景乃據正,以定儀注,朝廷是之”,即胡太后按照東漢皇后陰氏、鄧氏曾有過的參與宗廟祭祀的“故事”,自己也參與宗廟祭祀,因為這是合乎禮書記載的。(《禮記·祭統》有宗廟祭祀時國君與夫人交獻祖先的記載),於是常景根據禮書,匡正“儀注”,得到認可。說明宗廟祭祀的儀注後來繼續修訂過。


祫禘儀注是對祫禘禮典的擬定或實錄。從典籍記載看,祫禘儀注在太和之後內容進一步完善。除了胡太后因抬高自己政治聲望的目的按《禮記·祭統》的記載自己參加宗廟合祭,并因此改正儀注之外,胡太后時還出現了在參與合祭的族人如何認定範圍這一更為細密的內容。熙平二年七月,江陽王元繼上表,他認為自己作為道武帝的曾孫,是未出五服的宗室,“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但“烝嘗之薦,不預拜於朝廷;霜露之感,闕陪奠于階席。今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霑出身之敘。”按照儀注,參加合祭的宗親只是“親廟四”,江陽王元繼的血統已經超出了“親廟四”之後嗣的範圍。胡太后下令八座和禮官討論此事,討論時分出了兩派意見,四門小學博士王僧奇等認為“若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敢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國子博士李琰之則認為“……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廟四,愚竊疑矣。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藩,號為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 又引《禮記·文王世子》:“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以及鄭玄注“實四廟而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來說明現有儀注認定的宗親範圍太窄。但李琰之的意見是少數派,任城王澄、元暉則認為“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既人之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太常少卿元端則說:“……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值得注意的是胡太后最後的決斷。胡太后最後下令說:


《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之屬籍,曆謂先帝之五世。”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尚書(即元暉)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可得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外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群辟。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据,甚允情理。可依所执。


胡太后認為李琰之的意見可取,最終採納了他的意見,並下令“刊制律憲,垂之不朽”,這裏值得注意的有二:


第一,這裏提到了《議親律》注。《議親律》是北魏律之一部分,其精神源自《周禮·小司寇》所載的“八辟”(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議親律》有注,注云“曆謂先帝之五世”,而禮儀要跟《議親律》注體現的精神一致,說明禮儀建設要跟律令制定的精神相吻合,不能有悖逆不符的地方。


第二,“先朝舊儀,草創未定”,說明胡太后認為元暉所據的孝文帝時制定的祫禘儀注是“先朝舊禮”,且“草創未定”,並不完備。胡太后最後贊成了李琰之這並不被大多數參加議事的臣僚所認可的意見,這並不能看作是她個人獨斷專行,而應看成是太和之後儀注的進一步細密化,因為胡太后提到了《議親律》注,而其餘臣僚并沒有涉及,這說明禮儀的製作、儀注的改定在繼續朝縱深、完善的方向發展。


2.合朔儀注

北魏儀注中有合朔禮的儀注。“合朔”是東漢時期施行過的一種禮儀,《後漢書·禮儀上》記載東漢合朔之禮:


每月朔旦,太史上其月曆,有司、侍郎、尚書見讀其令,奉行其政。朔前後各二日,皆牽羊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變,割羊以祠社,用救日變。


“朔”指每月的初一,“合朔”是太陽、月亮、地球運行在同一直線上的情況。東漢發生日食時割羊祠社神,這來源於先秦時“告朔”用餼羊。魏晉各代均承襲東漢此禮。北魏合朔禮亦由此而來。合朔禮施行的過程的記錄就是合朔儀注。但因北魏太和年間大規模禮儀建設開展得非常迅速,往往儀注內容與現實有不符的地方。《魏書·劉芳傳》記劉芳見北魏社稷中沒有樹,上疏說:“依合朔儀注:日有變,以朱絲為繩,以繞系社樹三匝。而今無樹……”,說明按照北魏寫定的合朔儀注,社稷壇中應該是有樹的,但事實上社稷壇卻沒有樹,這不合乎禮制。劉芳還舉了《周禮·大司徒》、《周禮·封人》、《論語·哀公問》、《白虎通》《五經通義》《五經要義》和他能見到的諸家禮圖共七條證據證明社稷壇是應該有樹的。 劉芳是來自南朝的“平齊民”,儒學修養非常之高,他在合朔禮上提出的這條建議也被宣武帝採納。不過《魏書·劉芳傳》提到的《合朔儀注》似乎沒有認真實施,因為若是認真實施過了,社稷中怎麼可能沒有樹呢?這也合乎宣武帝以前的孝文帝時期,禮儀製作多,但未曾全部施行的情況,因為此時的“儀注”只是為後世留下準則,繁密精緻程度尚欠。


3.冠禮儀注

北魏有冠禮儀注。《魏書·禮四》記高祖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五月甲午在宗廟為皇太子恂(後被廢為庶人)舉行冠禮。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下詔提出自己對冠禮的看法:


“比冠子恂,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近冠恂之禮有三失,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歎……冠禮朕以為有賓,諸儒皆以為無賓,朕既從之,復令有失……”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複何愧。”


孝文帝的儒學修養非常高,他指出此次冠禮之失有三:


第一,引《春秋》魯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年幾,而行冠禮”(事見《左傳·襄公九年》,詳下文)證明施行冠禮應有樂。孝文帝認為“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迎神。昨失作樂”,即昨天行皇太子加冠禮沒有用樂,是一大錯失。因為《左傳·襄公九年》記載的魯襄公行冠禮是用樂的——當時魯襄公年僅十二歲,他去晉國參加晉侯為他舉行的宴享禮時,晉侯說這個年齡可以舉行冠禮了,隨行的魯國執政之卿季武子說:“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即國君舉行冠禮,必須在宗廟中先君的牌位跟前,有金石雅樂之奏,但此時魯襄公在旅途中,若舉行冠禮,必須到同姓之國的宗廟中進行。晉侯說好吧,就這麼做,於是魯襄公在回來路上到了衛國(衛國跟魯國同為姬姓,因此是“兄弟之國”),在衛成公的宗廟舉行冠禮,還借用了鐘磬。《左傳》作者因此說“禮也”,表示這樣是符合宗周正統禮制的。孝文帝引此事證明昨日冠禮有失,顯然他對《春秋》經傳中記載的此事非常熟悉。


第二,孝文帝引司馬彪《續漢志》云:


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天冠。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與經何異?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是朝廷之失。


看來孝文帝心目中的加冠不應該僅有三次。若按《儀禮·士冠禮》的記載,士的加冠是三加,依次為緇布、皮弁、爵弁,但司馬彪《續漢志》記載漢冠是四種,孝文帝認為如果僅僅按《儀禮·士冠禮》三次加冠,是天子之子僅僅舉行了士級別的冠禮,應加冠四次才是“公”的級別。其實這是孝文帝自己的理解。《孔子家語·冠頌》:“雖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其禮無變”,諸儒按照經書記載為皇太子加冠三次,也並未違背經義,但孝文帝心目中的冠禮,雜采漢代制度,是一種雜糅。


第三,冠禮是否有應該有賓。孝文帝認為應有賓,諸儒認為沒有。

其實,孝文帝列舉的以上三點之失,是他自己對經書記載的理解。孝文帝在禮儀建設方面並沒有一味遵經循古,而是加入了他個人的理解,這也反映出了孝文帝的自信和勃勃雄心。


此次冠禮,史書並未明言是否有儀注流傳下來,但有記錄應在情理之中。正光元年(520)秋,孝明帝加元服,時年十一。“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官有其注。”則正光元年此次冠禮明確有儀注記錄。此為繼承孝文帝時期的慣例,又將此次冠禮記錄下來形成的冠禮儀注。《魏書·禮制》沒有記載此次儀注的具體內容。但冠禮儀注作為加冠對禮進行過程的實錄,應跟《晉書·禮下》記載的東晉冠禮內容近似。《晉書·禮下》記載東晉時期的冠禮:


江左諸帝將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又豫於殿上鋪大床,禦府令奉冕、幘、簪導、袞服以授侍中常侍,太尉加幘,太保加冕。將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皇帝穆穆,思弘袞職。欽若昊天,六合是式。率遵祖考,永永無極。眉壽惟祺,介茲景福。’加冕訖,侍中系玄紞,侍中脫帝絳紗服,加袞服冕冠。事畢,太保率羣臣奉觴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案《儀注》,一加幘冕而已。


上文記載的東晉冠禮過程較為詳細,冠禮儀注所記有年、月、日、參加者,穿什麼衣服,如何跪拜行禮,說什麼辭令。兩晉南朝尤其是南朝的儀注比北魏的要精緻繁複,此為冠禮儀注的一般狀況。北魏的冠禮儀注內容應大抵也不出這一格式。


4.婚禮儀注

文獻中並沒有直接記載北魏的婚禮儀注,但從北齊雜采“舊事”及按清河崔氏的婚禮確定結婚儀式,可看出北魏有婚禮儀注。《北齊書·崔傳》記北齊武成帝高湛為太子納妃斛律氏,“勑瞻與鴻臚崔劼撰訂婚禮儀注。仍面受別旨曰:‘雖有舊事,恐未盡善,可好定此儀,以為後式。’” 此“舊事”即為先前層層因襲的儀注。因并不盡善,所以還要依照清河崔氏的禮儀去定皇家婚禮。崔贍出自清河崔氏,其父崔 “一門婚嫁,皆衣冠美族,吉凶儀範,為當時所稱。婁太后為博陵王納崔之妹為妃,敕其使曰:“好作法用,勿使崔家笑人。” 清河崔氏為當時北方第一等高門,文化底蘊深厚,因此他家的吉凶禮儀是當時的典範,即便皇室也要以之為模本來制訂婚禮儀注。不過應注意到,北齊婚禮儀注中的“舊事”恐不盡是北齊一朝所定的,應有更早時候,即北魏時期的內容。因為早,所以北齊武成帝才會說“恐未盡善”,要雜采崔家的婚禮儀式。


以上是北魏時期作為禮典實錄的儀注的一些內容。這些僅僅是北魏禮典中的零星部份,《魏書·禮志》提到北魏有吉凶軍賓嘉五禮,但文獻記載提到它們儀注的很少,這是因為北魏修史者并未對之盡數收錄造成的。

北魏的儀注中,除了作為禮典實錄的儀注之外,還有物化禮樂的規定和各色人等應遵守的儀容之禮這方面內容,這部份內容跟作為禮典實錄的儀注有所差別,下文便考察此類儀注。


(二)儀容之禮及物化禮樂的儀注


1.車服儀注

北魏車服制度始建于太武帝時。《魏書·禮四》:“太祖天興二年(公元400年),命禮官采故事,制三駕鹵簿。”三駕為大駕、法駕、小駕。大駕設五輅,建太常,屬車八十一乘,備有鼓吹,軍戎、大祠時用大駕,出行時擺成“魚麗雁行”的陣式。法駕屬車三十六乘,巡狩、小祠用法駕,小駕屬車十二乘,是遊宴或去離宮別苑所乘。但太祖天興時期所創的車制,“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從《魏書·禮四》記載看,北魏大多數與輦不合古制,如乾象輦以奇禽異獸為飾,小樓輦以十二牛為駕、象輦以兩象為駕,這些均為先秦兩漢所無。此外,一定數量的車輦還要配上儀仗用品,擺成一定陣勢。天賜二年(公元405年)初改大駕及屬車八十一乘的“魚麗雁行”為“方陣鹵簿”,這樣,雖然此時的車輦制度中,華麗夾雜了怪誕,但無論如何備齊了天子出行應有的排場。


孝文帝太和年間,命令李韶監造車輅,“一尊古式”,此時車輦制度中怪誕的成份開始減少,太和十三年“初備大駕”并以“大駕”郊天(見上文),這里與前文天興二年制“三駕鹵簿”有矛盾之處,恐應理解成天興二年製作的“大駕”不盡合乎古制(見下文車服儀注部份),且沒有製作齊備,到孝文帝太和十三年時“大駕”才製作完成。後來胡太后專權,又議造皇后五車之制(此引起爭議,後來沒有成功)。《魏書·禮四》所記的輿服制度應就本于當時的儀注。從《魏書·禮四》的記載看,北魏的有關車輦制度的儀注也隨其漢化而“與時俱進”。


北魏服制製作的過程跟車制相仿。《魏書·禮四》:


太祖天興元年冬,詔儀曹郎董謐撰朝覲、饗宴、郊廟、社稷之儀。六年,又詔有司制冠服,隨品秩各有差。時事未暇,多失古禮。世祖經營四方,未能留意,仍世以武力為事,取于便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始考舊典,以制冠服,百僚六宮,各有差次。早世升遐,猶未周洽。肅宗時,又詔侍中崔光、安豐王延明及在朝名學更議之,條章粗備焉。


上文講的是冕服制定的過程。冕服制度是華夏衣冠文物制度的精華,它精緻繁瑣,不漢化到一定地步,實難在這方面有自己的理解乃至發明創造。北魏天興元年(398年)的冕服制度跟當時制定的郊天禮一樣,是漢族士大夫為北魏統治者制定的象徵王朝合法性的典章制度,只是粗備制度,并不完備。而且冕服褒衣博帶,并不便於習慣騎射的北族穿著,是以從天興年間一直到孝文帝太和時期,都很少使用。孝文帝是決意漢化的,在冕服製作方面表現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發明。從《魏書·禮一》的記載可以看出太和年間冕服制度逐漸完善的過程:


(1)太和六年(公元482年),定祭服冠履。《魏書·禮一》記太和六年十一月孝文帝將親祀七廟,群官所議:


大魏七廟之事,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臣等謹案舊章,並採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為親拜之儀。


這裏的主體是“親拜之儀”,但看樣子,祭服冠履是此時才制定的,祭服屬於冕服,《周禮·春官·司服》記載天子有六冕,“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希冕;祭羣小祀,則玄冕”,這六冕等級不同,穿著祭祀等級不同的神靈。但《魏書·禮》并未提及北魏此次祭服制度的具體內容,看來只是粗定,因為後來的侍中儀同三司崔光說:“奉詔定五時朝服,按北京及遷都以來,未有斯制,輒勒禮官詳據”,雖然崔光說的是五時迎氣的服制一直以來沒有,而五時迎氣的服制見於《禮記·月令》記載,跟《周禮》六冕要調和,需要統治者的經學素養達到相當地步才能完成,太和年間在大規模制禮作樂背景下製作祭服,顯然還沒有達到如此內容細化的地步。


(2)《魏書·禮一》記太和十五年十一月:


帝釋禫祭於太和廟。帝袞冕,與祭者朝服。既而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癸亥冬至,將祭圓丘,帝袞冕劍舄,侍臣朝服……甲子,帝袞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群官。既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既而帝袞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


此番孝文帝“禫”和圓丘郊天,所服都是“袞冕”,按《周禮》記載,“袞冕”是祭祀先王所服,而“禫”為除喪即吉之祭,正屬於宗廟祭祀的範圍。但圓丘郊天用“袞冕”而非《周禮》所記的“大裘而冕”,是北魏自定的制度。總之,太和十五年,“袞冕”用于宗廟祭祀和郊天,黑介幘、深衣及通天冠、絳紗袍屬於漢代以來的常服,用於饗禮等,跟太和六年粗定祭服比已經是不小的進步了。


(3)《魏書·禮一》記太和十九年十一月癸未,“詔三公袞冕八章,太常鷩冕六章,用以陪薦。”此處冕服章旒是偶數,跟《禮記·玉藻》記載的以奇數往下降殺不同,具體閻步克先生對之已有研究,可以參看。冕服章旒用偶數,說明北魏在建立自己冕服制度的過程中并不一味拘泥于古,而是考慮自己的實用所需。


以上是太和年間三次對冕服制度的完善,最終冕服制度便成為儀注基本定下來。太和之後,冕服方面的內容又朝精緻化發展。熙平元年(公元516年)崔光還上表建議定五時朝服,“五時朝服”即配合五時迎氣之禮所穿的冕服,一般要按《禮記·月令》的記載,為春服青、夏服赤、季服夏黃、秋服白、冬服黑。但北魏平城時期乃至遷都洛陽之後,都沒有建立這一制度。隨著北魏確立的國家禮典越來越多,尤其是迎氣、讀令禮的需要,五時朝服也提上了日程。太學博士崔瓚提出意見,討論的焦點主要是是依照“漢魏故事”,即幘和冠冕的顏色是否隨著衣服的顏色改變。崔瓚認為“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即每季幘的顏色跟衣服一樣隨著季節改變,冠冕則不變,因為冠冕的形制、旒數是固定的,只因服者身份不同而有差異,但王僧奇、蔣雅哲認為的冠冕也跟衣服一樣隨著季節改變。最後胡太后下詔,仍然依照“漢魏故事”,即五時朝服中的冠冕不變。說明北魏儀注中的冕服制度在不斷朝精緻、系統化發展。


以上簡要地考察了北魏的車服儀注,車服制度是非常專門的內容,本文在此不可能深入探討車服制度的細節,僅勾勒出車服儀注發展的大致脈絡。北魏車服制度從初建到太和年間大發展,再到太和年間精緻化,這些變動中反映出雜采“漢魏故事”並糅合當時人們對經學的理解,形成北魏一代典制的過程。


2.雅樂儀注

北魏的雅樂製作 ,可追溯到天興元年鄧淵定律呂、協音樂。《魏書·樂志》記天興元年冬:


詔尚書吏部郎鄧淵定律呂,協音樂。及追尊皇曾祖、皇祖、皇考諸帝,樂用八佾,無皇始之舞……又舊禮,孟秋祀天西郊,兆內壇西,備列金石,樂具,皇帝入兆內行禮,咸奏八佾之舞,孟夏有事于東廟,用樂略與西郊同。太祖初,冬至祭天于南郊圓丘,樂用《皇矣》,奏《云和》之舞,事訖,奏《維皇》,將燎;夏至祭地祇于北郊方澤,樂用《天祚》,奏《大武》之舞。正月上日,饗群臣,宣布政教,備列宮懸正樂,兼奏燕、趙、秦、楚之音,五方殊俗之曲。


但此時的雅樂儀注的不完備的。这一阶段的成就只是粗定雅乐之名,如《王夏》、《神祚》、《陛步》《总章》等,并以此配宗庙祭祀。在祀天之樂方面,則是以八佾樂舞配西郊祀天和圓丘方澤天地之祀。此時樂舞名稱有了,但金石雅樂的乐悬制度远未完备。孝文帝時希望制禮作樂,當時有司上書說:“典章有闕,求集中秘群官議定其事,並訪吏民,有能體解古樂者,與之修廣器數,甄立名品,以諧八音。” 但雖然經過多方討論,仍然沒有人非常精通音律,於是太和年間雅樂製作仍然沒有完成。宣武帝景明時期公孫崇等繼續製作雅樂,但他說即便太和年間沒有完成的樂懸制度,到此時也是“率多褫落,金石虛懸,宮商未備”,高肇、劉芳等集眾人繼續製作。總之北魏的雅樂製作斷斷續續,到莊帝時,經歷了爾朱榮入洛,此前辛苦製作的樂器損失殆盡。魏書·太武五王列傳》記載永安末,樂器殘缺,莊帝命元孚監儀注,元孚上表:


昔太和中,中書監高閭、太樂令公孫崇修造金石,數十年間,乃奏成功。時大集儒生,考其得失。太常卿劉芳請別營造,久而方就。復召公卿量校合否,論者沸騰,莫有適從。登被旨敕,並見施用。往歲大軍入洛,戎馬交馳,所有樂器,亡失垂盡……臣今據《周禮》鳧氏修廣之規,磬氏倨句之法,吹律求聲,叩鐘求音,損除繁雜,討論實錄,依十二月為十二宮,各準辰次,當位懸設……今量鐘磬之數,各以十二架為定。


從這段記載看,北魏此前是有寫定的雅樂儀注的,只是斷斷續續不夠完備,元孚在上表中追憶了太和年間經過數十年製作雅樂的雅樂的艱難過程,又描述了爾朱榮入洛之後太樂署的鐘磬懸掛得方位失當的情形,因此才有上文所引的莊帝要元孚重作雅樂儀注。元孚提出的“十二架”是指每一排鐘磬架子上懸掛十二只鐘或磬,這樣跟一年有十二月相應。從內容看,元孚對雅樂具體內容有這很深的造詣。此次製作的雅樂規模和品質都不錯,製作完成後“搢紳之士,咸往觀聽,靡不咨嗟歎服而返”,太傅、錄尚書事長孫承業妙解音律,也格外夸獎。雅樂儀注內容也隨著雅樂本身經歷製作、歷經喪亂缺失這一過程,由粗疏到精密。


3.有關儀容之禮的儀注

北魏儀注中還有儀容之禮的規定 。但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北魏作為北方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起初對中原文化的儀注、禮儀這些東西十分隔膜,且從秦漢到隋唐時期,禮儀發展有一個跟相關典章制度的發展(律令、儀注等)並行不悖的發展完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各種跟禮儀有關的內容漸有不同歸宿,具體表現便為禮儀的內容有的入律令,有的入儀注。前文已考察了北魏“儀令”中涉及禮容之禮的內容,這裏考察它進入儀注的情況。《魏書·高崇傳》記高道穆事蹟:“僕射爾朱世隆當朝權盛,因內見衣冠失儀,道穆便即彈糾,” 這段記載說明大臣入內見君,必須有合乎禮制的衣冠容止,爾朱世隆違背了這些規定,遭到了高道穆的彈糾。此外,《魏書》記載涉及儀容等級規定的還有“清路”。“清路”指帝王出行時清掃道路,轟趕路人,經過清整的路,它象徵帝王或貴族的等級權威。《魏書·禮四》記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問是否出入可有鼓吹,國子助教韓神固上言中有“……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鳴鐃以警眾,聲笳以清路者,所以辨等] 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間矣”,“聲笳以清路”即在清整過的道路上施加鼓吹。本來,清河王懌身為貴族,平時出入是有鼓吹的,鼓吹原為軍樂,東漢以後品格漸高,成為象徵身份的雅樂賜予將軍或貴族,“鳴鐃以警眾,聲笳以清路”即說明親王出行時可以清路,并沿路施以鼓吹。又《魏書·陽尼傳》記陽尼族人陽固《演賦》有“策王良以斂轡兮,命風伯以挾輈。符屏翳以清路兮,告河鼓以具舟”的句子,用擬人的想像將“清路”賦予神界,也說明當時“清路”之後,帝王或貴族出行是要使用屏翳遮覆的。除了皇帝、親王出行可以擁有“清路”的特權之外,北魏御史中丞出行亦可擁有此權。《北史·齐宗室诸王列傳》:


魏氏舊制,中丞出,千步清道,與皇太子分路行,王公皆遙住車,去牛頓軛於地,以待中丞過。其或遲違,則赤棒棒之。


上文所云,是北魏御史中丞出行時擁有的威儀,御史中丞所到之處,王公均得為其讓路。《魏書·高崇傳》記載某次“帝姊壽陽公主行犯清路,執赤棒呵之不止,道穆令卒棒破其車”,即壽陽公主出行犯了御史中丞的“清路”,高道穆命令士卒用棒擊破公主所乘之車,公主心中深恨,哭著告訴莊帝,莊帝對公主說:“高中尉清直之人,彼所行者公事,豈可私恨責之也”,道穆後來見帝,帝曰:“一日家姊行路相犯,極以為愧。”道穆免冠謝道:“臣蒙陛下恩,守陛下法,不敢獨于公主虧朝廷典章,以此負陛下。” 而後莊帝讓道穆“敕監儀注”,因為高道穆出身顯赫(其祖父高潛受爵為開陽男),精通禮儀。莊帝後來又下詔:


祕書圖籍所在,內典□書,又加繕寫,緗素委積,蓋有年載。出內繁蕪,多致零落。可令禦史中尉、兼給事黃門侍郎道穆總集帳目,並牒儒學之士,編比次第。


從上文看,當時的“儀注”堆積日久,散亂零落,當然“秘書圖籍所在”恐不盡是儀注,但歷朝積累的儀注毫無疑問是放在這裏的。“緗素(卷帙之軸的顏色)委積,蓋有年載。出內繁蕪,多致零落”說明當時這些儀注很久沒有人管理,莊帝讓高道穆跟其他儒者一起,將這些包括儀注在內的典籍編出次序,說明此時,北魏儀注才開始得到整理。


以上是北魏儀注的大體狀況。總地說來,從北魏立國之初的天興元年開始了禮儀建設,但禮儀建設的重點最初只在強調王朝的合法性,且製作出的內容(如郊祀、車服制度)多不合古,此時的儀注也是漢族士大夫為北魏統治者寫定的,這種情況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改變。孝文帝太和年間是北魏文治上百廢俱興的時期,這一時期典章制度多所創立,禮儀也開始了大規模建設,大量儀注因此產生。太和之後,朝政開始敗壞,“宣武柔弱,孝明沖幼,政刑弛緩,風俗媮惡,上下相蒙,綱紀大壞”,但是從禮樂製作角度看,太和之後直至北魏分裂的三十多年中,禮樂製作沿著太和年間訂立的框架進一步展,不但不是毫無建樹,而且其中的舉措頗為可圈可點,比如胡太后下令製作皇后五輅(事情後來未成)、元孚定雅樂等,許多儀注正是在太和之後才逐漸繁密的。此後雖然政治進一步敗壞,最終經過六鎮起義、爾朱榮入洛,統治名存實亡,最終北魏分裂,形成北齊、北周對峙的局面。這一階段雖然政治上充滿了險惡的陰謀、血腥的殘殺和大起大落的動盪,但儀注仍然是進一步發展的,這些儀注後來多為北齊、北周繼承。《北史·裴佗傳》記出自河東裴氏的裴讞之“雖年少,不妄交遊,唯與隴西辛術、趙郡李繪、頓丘李構、清河崔贍為忘年友。昭帝梓宮將還鄴,轉儀曹郎,尤悉歷代故事,儀注、喪禮皆能裁正。”這裏“歷代故事”當包括北魏無疑。又《北齊書·祖珽傳》記祖珽“神情機警,詞藻遒逸,少馳令譽,為當世所推。起家秘書郎,對策高第,為尚書儀曹郎,典儀注。”又《北史·裴佗傳》記裴佗子裴讓之生於嫺熟各種禮制的世家——河東裴氏,北齊接受“禪讓”之後,裴讓之“以參掌儀注,封寧都縣男。”這個“儀注”也是此前一直累積到北齊的。可以這樣說,北魏一朝在文化和典章制度方面的積澱,是後來北齊、北周立國的基礎(尤其是北齊),儀注就是這些典章制度中的一部分




四、結語

本文對北魏儀注的前後發展過程及大致內容作了考察。北魏的儀注後來大多為北齊、北周襲用,北齊、北周在此基礎上又有進一步改定。隋朝的五禮,就是採納北齊儀注,加上南朝梁的儀注編訂的。《隋書·禮儀一》:


梁武始命群儒,裁成大典。吉禮則明山賓,凶禮則嚴植之,軍禮則陸璉,賓禮則賀瑒,嘉禮則司馬褧。帝又命沈約、周捨、徐勉、何佟之等,咸在參詳。陳武克平建業,多準梁舊,仍詔尚書左丞江德藻、員外散騎常侍沈洙、博士沈文阿、中書舍人劉師知等,或因行事,隨時取捨。後齊則左僕射陽休之、度支尚書元修伯、鴻臚卿王晞、國子博士熊安生,在周則蘇綽、盧辯、宇文〈弓弓夂〉,並習於儀禮者也,平章國典,以為時用。高祖命牛弘、辛彥之等採梁及北齊儀注,以為五禮云。


史學大師陳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之中用很大的篇幅探討了隋唐禮儀的淵源,具有不可磨滅的開創之功。從北魏儀注的具體情況看,應該承認北魏儀注的規模是遠不及南朝的。《隋書·經籍志》所載儀注類典籍為五十九部,二千零二十九卷。加上亡佚之書,是六十九部,三千零九十四卷。其中北魏儀注的內容少得可憐,僅有《後魏儀注》五十卷,跟南朝梁、陳儀注比相去甚遠。《隋書·經籍志》有《梁吉禮儀注》十卷,明山賓撰;又有賀瑒撰《梁賓禮儀注》九卷,但《隋志》中所保存的北魏儀注僅是梁儀注的一小部分。《經籍志》此處案:“梁明山賓撰《吉儀注》二百六十卷,錄六卷;嚴植之撰《凶儀注》四百七十九卷,錄四十五卷;陸璉撰《軍儀注》一百九十卷,錄二卷;司馬褧撰《嘉儀注》一百一十二卷,錄三卷,並亡。存者唯《士》、《吉》及《賓》,合十九卷。” 因此,北魏的儀注雖然有自己的特色,但繁複精深的程度要遠遜于南朝。


雖然北魏儀注的卷帙數量和內容豐富程度比不上同時期乃至稍晚些的南朝,但是作為遊牧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北魏能製作一代禮儀,並於百年間不但構成框架,而且逐漸繁密,反映出了北魏王朝結束北方分裂,傳承文化並加以發展的歷史功績。到後來,這些因素幾經周折,最終彙集到典麗宏富的隋唐禮儀制度中,北魏於其中的貢獻是不可抹殺的。


原文刊載于《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集刊 》第9辑
编者按:因格式问题,本文注释皆略去,引用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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