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会改革】 19世纪英国三次选举制度的改革。1832年的第一次国会改革取消了居民在2000人以下的56个“腐朽选区”的下院代表。有30个居民在2000—4000人之间的“腐朽选区”在下院的代表从原来的二人减为一人。两者空出的代表议席分别分配给新兴的工业城市、英格兰较大的郡,以及苏格兰和爱尔兰。改革降低了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增加了,共有66万多人获得选举权。1867年的第二次改革,把46个“腐朽选区”选举议员的资格给予了新兴的工业城市。选民增加到250万人。1884年的第三次改革把1867年改革法案中适用于城市居民的选举条例应用到农村居民,从而使选民总数增至450万人。但这一数目仍只占英国总人口的1B8。妇女没有得到选举权。 ——《中国小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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