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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和税务上处理解析~

 星愿MQ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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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经济扶持力度很高,各类财政补贴和补偿款项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财务人员未对政府补助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就会为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甚至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下面,小编就将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做相关解析。

什么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但是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得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的政府补助包括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和政策性补贴等。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政府补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称为准则)的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 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根据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者应收的金额计量;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而在收入确认和分配的问题上,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来说,厦门某仓储企业因台风造成了损失,经过申请得到了所在区政府的货币形式补助款项,用于弥补相关损失,则企业在收到该笔补助款项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税务处理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将收到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然而,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举例说明:厦门某高新技术企业要研发一类新技术,服务于打造智慧厦门。企业收到政府提供的研发资金补助10万元。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出厦门市政府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并且能够对资金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那么就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如果该笔资金五年内未进行使用,那么取得资金的第六年就必须确认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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