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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拉票”惹的祸!湖州这几位村民出事了!有你们村的吗?

 hzhujian 2017-05-02

  眼下正值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大家也都希望关键时刻选出好班子、换出好风气!


  但有的选举人却还想着拉选票,送个礼或者故意摔、抢票箱。蜀黍之前就说过,这些行为都会受到查处。


  近日,湖州就有这么几个人,想走捷径,结果......



1

[为妻获选 不择手段]

  4月22日上午8时许,林城镇新华村换届选举工作如期举行。村委会派出的8个收票工作小组,分头前往各农户收取选票。9时左右,其中一个收票小组向村委会反映了一个重要情况:有人尾随收票人员,并想用准备好的选票替换村民的选票。

  村委会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向长兴县公安局林城派出所报了警。所领导立即带领民警前往新华村,并根据村干部的指认抓获了尾随票箱的嫌疑人钦某(男,28岁,洪桥镇小沉渎村人)。

  民警在传唤钦某路过村委会门口钱志某的小店时,提醒钱志某将烟花爆竹放置好,不曾想,钱志某却无故对民警采取抱腰摔的手段,将民警摔倒在地,同时,在一旁的钱志某的弟弟钱友某也在现场大喊大叫,企图阻止民警离开,后在村干部等增援力量的配合下,钦某、钱志某、钱友某三人被同时传唤至林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为了彻底查清钱志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长兴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经内审外查,查清了以钱志某为首的人员架构及分工情况,一个企图破坏选举秩序的团伙被摧毁。

▲嫌疑人接受询问

  原来,早在选举初期,钱志某为了让自己的老婆成功当选妇女主任,提供香烟给黄某某、何某某,并由黄某某、何某某分发给村民,试图为老婆拉票;选举当天,又指使钦某尾随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并用准备好的选票替换村民的选票。

  目前,钱志某因寻衅滋事、破坏选举秩序行为被长兴警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八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钱友某因寻衅滋事行为被行政拘留七日;钦某、黄某某、何某某因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


2

[恶意损坏流动票箱]

  4月22日上午,长兴小浦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小浦镇五庄村有人将流动票箱摔坏,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所领导随即带班处警至现场,经查,该村村民金某因工作原因心怀不满,在当日早上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收取选票时故意摔、抢票箱,致其损坏。


▲被摔坏的流动票箱

  

  目前,金某因破坏选举秩序行为被长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

[贿选村民 以求胜选]


  4月10日,参与竟选村干部的长兴煤山镇尚儒村村民应某为求当选村主任,联合同村村民冷某在村口等多处显眼位置张贴大字报,称其如若当选会允诺给村民种种好处。煤山派出所获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实,该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破获选举秩序。

  目前,应某、冷某被长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  法


  哪些行为属贿选?

  • 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 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 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 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 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等进行拉票的;

  • 分发村集体资产或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 给好处让其他竞选人退出选举的;

  • 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 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哪些行为属破坏选举?

  •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村(居)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 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 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 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换届选举“九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喝,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


9.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换届选举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者,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关乎每个村民的利益,已经出事不少了,请各位参选人一定要做到合法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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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综合:长兴公安 策划:赵亚琪 编辑:林敏 审核:郭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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