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五一,有不少人过了名副其实的“劳动节”。 在劳动者的节日,却还有那么多劳动者要加班,这就很尴尬了。既然已经付出了惨痛的劳动,小伙伴们可别忘了索要加班工资。 必背公式 4月29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200%。 4月30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200%。 5月1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300%。 员工超时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单位降低底薪、加大提成,刺激员工“主动”加班…这些已经是不少企业的常态。 形成这样的局面,原因当然是多样的。有专家认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劳动法》不够给力: “尽管很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 “由于缺少严厉的罚则,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呼吁,“劳动法确实该大修了!” 自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已经施行20多年。现在的劳动关系可比立法时复杂得多,也许《劳动法》真的“不够用”了。比如▼ 劳动法有一条备受质疑的规定,就是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仲裁前置有助于给法院分流案件,却“延长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不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处在不确定状态,这让劳动者陷入了经济、精神的双重压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时福茂指出。 时福茂建议取消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制度,提高仲裁效率,或直接对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减少环节,降低成本。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60天的时效规定太短,劳动者稍有疏忽,就容易错失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时福茂指出。 他建议,可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间,为文化层次不高、保护意识不强的劳动者留有一定的时间。 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指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于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也是用人单位一再违法甚至知法犯法的重要原因。 他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周长征说。 周长征认为,应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执法权,探索从“有举报再介入”转变为“主动介入”。 时福茂则认为,还应当重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应切实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说到“劳动法要不要修订”,早在2015年《劳动法》实行20周年时,线人就曾组织过一场“工报圆桌”就此话题进行讨论。与会嘉宾的总体意见也是:要! 当时的嘉宾之一、省总工会原巡视员孔祥鸿就建议,修改《劳动法》要“强化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可以说点中了《劳动法》修法的根本目的,线人现在把他的论述摘录如下: 全世界的劳动法律都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就是它对保护劳动者在法律规定上进行倾斜。中国的劳动法在立法时在也体现了这个特点。记得当时有很多人不理解:劳资双方本来是平等的,怎么要倾斜劳动者呢?其实这些人不理解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作为中国劳动法律里面的基本法,树立起倾向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一个标杆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制订劳动法律时都向保护劳动者倾斜。 要修改《劳动法》,就要强化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特点。通过修改《劳动法》,让劳动者能够理直气壮地对一些侵权行为说不。当劳动者说不的时候,企业和老板就会知难而退。 如今一晃两年过去,媒体再度掀起对《劳动法》修法的讨论,许多观点和当年仍然不谋而合(点此浏览当年高论),可见对《劳动法》的一些缺憾社会已经有了共识。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会真正启动对这部法律的修改程序,让她与时俱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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