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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和法律保护途径

 私库皆书 2017-05-04

               摘自凯里李茂德律师博客(2010-12-26)                       

    黔东南是农业大州,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有着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黔东南州委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质量认证力度,打造品牌农业和精品农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的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特色农产品品质和品牌标志。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结合,使当地名特优农产品贴上区域标签,就可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形成拳头产品,利用农产品区域性特色和优势,形成响亮的品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得农民完全有可能在农产品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收入。例如,近年来,从江柑在地理标志品牌效应带动下,已成为从江县东南部乡镇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全县现有以柑为主的柑桔商品基地6.88万亩,年产量2.8万吨,产值达3700万元,柑桔种植覆盖县内13个乡镇178个行政村338个自然寨2.1万户13万余人口,靠种植柑桔致富的农户达1.8万户10万余人口,90%以上的柑桔种植村实现了水、电、路三通。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者共同拥有和使用。地理标志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它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了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的历史形成的。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农民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并形成规模经营而提高品牌附加值的可能。并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组织功能,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地区知名度。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个免费的广告,农产品销售到那里,地方的名称就随产品传到那里,它可以让拥有它和使用它的乡镇或区县走向全省、走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提高地区的知名度,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更是可以让全世界消费者了解该地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地理标志可保护农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困扰。通过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提高了产品知名度,增强了消费者辨别商品的能力,有效防止他人仿制及假冒,规范了特色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了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途径。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 目前,我国有三条途径可以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的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三是农业部审核登记的地理标志。根据农业部2008年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法律保护。

     20011027日修订的《商标法》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确立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20029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417日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和使用管理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同时,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20041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200号),强调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就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20071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相关消息,截止2010727日黔东南州已在商标局注册地理标志的有三穗鸭(注册人:三穗县养殖协会)、从江柑(注册人:从江县柑桔协会)。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并实施保护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715日,颁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所称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告,目前黔东南州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丹寨硒锌米、黎平香禾糯。

(三)、 农业部根据《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登记和保护。  

《农业法》第23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于200821日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规定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同时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的权利。同时履行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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