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作为一个极具时代特色的社会群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已经逐步迈入适婚年龄。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80后的婚姻也被赋予了鲜明的特征,“闪婚”“闪离”屡见不鲜,“快餐式”婚姻已经成为了其标志性特征。由于离婚自由主义盛行和现行离婚制度的缺漏,80后离婚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应当思考建立无过错离婚限制制度,促使离婚自由与社会稳定间达成平衡。 一、限制无过错离婚的必要性——80后离婚过盛 通过统计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区法院)近5年来80后离婚案件变化情况,可以发现80后离婚案件增长较快,离婚诉由从在60、70后当事人中比较集中的家庭暴力、吸毒、酗酒、赌博等原则性问题转变为各种非法定事由的无过错离婚,且表现出盲从、草率的趋势,整体离婚过盛。 (一)80后离婚案件过盛的表现 1.案件增长较快。2009年至2013年昆区法院离婚案件受理总量在800件左右,而80后离婚案件受理量则由2009年的163件上升至288件,增幅高达76.7%,所占比重也由2009年的19.6%上升至35.4%,增长了15.8个百分点。这说明80后离婚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并逐渐超越其他年龄层次离婚案件的增长速度,预计在5年之内可能跃居离婚案件受理量首位。 2.无过错离婚较多。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80后的离婚诉由绝大多数为非原则性问题,其离婚事由依次为:双方性格不合(32%)、被告不负责任(25%)、婆媳关系紧张(23%)、第三者插足(10%)、家庭暴力(7%)、其他(4%),这说明80后对婚姻的满意度较为挑剔。 3.婚龄普遍较短。婚姻中有“七年之痒”之说,然而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当事人“痒”的时间普遍提前,婚龄具体分布情况分别是:1年(9%)、2年(25%)、3年(31%)、4年(18%)、5年(12%)、5年以上(5%),这说明80后对婚姻的忍耐力较弱。 4.对调解有抵触情绪。调解工作一向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而80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受传统文化如“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等思想影响变弱,维权意识更强,与其他年龄层相比80后对婚姻更想的开。这种情形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撤率整体下降,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比率(调离率)则处于整体升高趋势。2009年80后离婚调撤率为89.6%,2013年降至82.3%,降幅7.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2009年调离率为39.3%,2013年升至43.6%。二是案件审理时间加长,2009年80后离婚案件审理时间平均为23.4天,到2013年平均审理天数已经升至38.2天,涨幅63.2%,说明调解难度增加。三是当事人主要精力放在为争取各自离婚后利益的“证据战”上,考虑如何弥补感情的较少。80后当事人积极的证据采集行为表明其离婚意志非常坚定,故认为调解工作非常多余。 (二)80后离婚过盛的成因 1.思想不成熟导致家庭责任感缺乏。80后的成长环境相对优越,且独生子女较多,因此普遍缺乏苦难意识和抗挫能力,以自我为中心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谦让、忍耐的精神逐步弱化。与此同时80后对新生事物的辨别能力弱,接受能力强,对自由的过度追求使其看待离婚、性解放、婚外恋等问题的态度较为宽容。很多人都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轰轰烈烈的恋爱必将归属于平平淡淡的婚姻,希望结婚后既能随时享受二人世界的甜蜜又能拥有单身生活的自由潇洒。人生阅历缺乏和盲从于先锋思想使得80后并未真正对婚姻进行成熟理性的思考,家庭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夫妇而言只有索取没有承担,家庭责任感的缺乏使得80后婚姻容易解体。 2.经济不独立导致家庭矛盾丛生。在统计分析中我们发现80后离婚人群经济能力普遍较低,其中仅有5%的当事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而85%的当事人没有固定职业。因此绝大多数80后的婚姻都离不开父母的帮助,于是婚姻不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明争暗斗,矛盾极易滋生。生育子女后由于经济压力增大,很多80后夫妻将孩子交给老人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也多靠老人帮助,很多年轻人无法正确处理与配偶父母间的关系,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80后经济上的不独立使其过度依赖父母,婚姻中隐形主角增多推动家庭矛盾滚雪球般不断发展,因此80后初次起诉离婚多在结婚3、4年或孩子出生后1年,且离婚的理由多为家庭琐事。 3.离婚成本较低导致家庭解体加速。对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而言,离婚登记手续大大简化。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离婚证几乎“立等可取”,费用也仅是收取十几元的离婚证工本费。对于来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而言,在审理时间上,如不存在财产繁多、鉴定、公告等复杂情形,一般一个月左右即可结案,双方差距不大的,经法官调解最快当天可结案,在费用支出上除所需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需要额外收取一定的费用外,普通离婚案件诉讼费仅为200元。离婚程序简化、费用较低表现出社会对离婚的宽容度在逐步增加,很多80后夫妻不再将离婚看作人生大事,在婚姻的旅程中稍有不满就立刻将其升级为离婚,如果后悔离婚就采取复婚的方式重新开始,分分合合犹如儿戏,在现实中甚至出现过一对小夫妻4年内“6离7复”的婚姻怪谈。 二、限制无过错离婚的司法应对和制度瓶颈 (一)限制无过错离婚的司法应对 1.多元化调解力争破镜重圆。昆区法院针对8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同时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摸索出“六步、五心、四结合”调解工作方法,力争使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离婚的80后当事人能够破镜重圆。“六步”是指: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履行和解。“五心”是指: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公心。“四结合”是指: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审相结合;法官主持调解与会同有关人员调解相结合;判后释明与案结事了相结合。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摸索和总结出追根溯源调解法、亲情难离调解法、感情回顾调解法、亲情感召调解法、以退为进调解法以及以案讲法调解法、“背对背”调解法等,争取化解当事人矛盾,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多元化诉讼调解的基础上,昆区法院从2003年开始就一直坚持开展“法律五进”活动中,2010年还结合工作实际,以“送法进社区”为核心,在阿尔丁办事处、友谊十九社区等地建立了“法律服务站”,连续4年为当地群众开办婚姻家庭类专题讲座,并于2012年、2013年在包头电台参与普法类栏目,针对80后的离婚问题进行了访谈。这一系列工作的主要宗旨就是希望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80后当事人打开心结,在婚姻的旅程中“且行且珍惜”。通过统计,近5年的80后离婚案件中能够当庭达成调和协议的有97件,占案件总数的10%,说明调解制度对限制80后离婚过盛有一定效果。 2.利用撤诉程序探索离婚熟虑制度。在审判实践当中,调和方案并不能经常奏效,这是因为80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普遍比较开放,尤其是来到法院以后谁也不愿意“丢面子”,所以原告起诉后,被告表示同意的居多。但是如果对其离婚原因详细考察,不难发现这些当事人对于婚姻的走向仍然欠缺考虑,离婚起因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具有法定过错。如果简单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允许其离婚,则法院就丧失其对婚姻关系审慎处理的态度,进而加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让情绪处于激烈对抗中的当事人对婚姻有深思熟虑的空间,昆区法院在实践当中探索了一套离婚熟虑制度,即引导主张无过错离婚的原告(主要是80后)采取撤诉的方式给离婚“判处缓刑”,如果6个月后仍无和好可能可按照法律规定再次起诉。特殊情况下(如子女生病、考试期间)可引导原告二次撤诉后再次起诉。这样一来,双方能够在法官的指导下再次回归家庭,让触礁的婚姻有机会调整航向再次扬帆。通过统计,近5年的80后离婚案件中能够听从法官意见当庭撤诉的有366件,占案件总数的35.4%,撤诉当事人中约有57%再未起诉,说明80后离婚过盛的态势减缓。 (二)限制无过错离婚的制度瓶颈 1.感情破裂制与法官独立判断权发生矛盾。我国离婚制度遵循的是“感情破裂制”,然而“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法律对于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无法穷尽,面对众多无过错离婚案件,在缺乏客观标准的前提下,法官作为局外人,似乎没有正当理由对无过错婚姻中感情破裂与否进行独立判断,毕竟“鞋舒不舒服只有脚知道”。我国离婚制度奉行的是离婚自由、调解自愿,因此法官只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和或撤诉的方式重新审视婚姻,而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那么不论法官对其婚姻状态的观察结果如何,均应尊重当事人意志允许其离婚。但是这样的裁判方式并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80后离婚冲动的助推下,昆区法院近5年调离率均在40%左右,高离婚率不但使社会稳定性受到影响,即便是看似态度强硬的当事人本人在拿到准予离婚文书时表示后悔的也不在少数。 2.撤诉引导制缺乏制度支持。尽管在实践当中,昆区法院所探索的离婚熟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引导当事人撤诉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当事人的质疑,责难法官为了追求调撤率而拒绝裁判。另外多次起诉本身并不是法定离婚事由,一旦再次起诉时所遇的承办法官将前次的撤诉行为视为离婚意志不坚决的表现而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前次诉讼中以离婚熟虑为价值导向的弓丨导撤诉就会被当事人视为欺骗,从而损害司法权威。为避免信访隐患,昆区法院探索离婚熟虑制时严格要求所有的承办法官掌握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这种缺乏制度支持的工作方式终非长久之计, 三、建立无过错离婚限制制度的构思 (一)限制无过错离婚的正当性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之所以将离婚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让如毒瘤般无法维系的破裂婚姻能够尽早解除,使人们摆脱不幸婚姻的束缚,早日寻求更加优化的婚姻组合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幸福指数。离婚自由并不代表鼓励已婚者随意离婚,否则家庭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当下,80后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其对婚姻神圣性的轻视态度有使离婚过盛现象从小范围群体行为演变成大范围社会集体行为的可能性,人们对婚姻的认知也逐渐由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相结合退化到完全意义的个人私事。婚姻中所讲究的承诺、磨合、忍耐、包容已经显的无足轻重,个人无限扩张甚至是毫无理性的欲望能否得到全方位的满足才是关注的焦点,由家庭解体引发的两性关系混乱、子女教育失当、社会道德滑坡等问题已经对社会肌体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建立合理的离婚制度需要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需求出发加以考量。我国古代奉行的是“七出三不去”离婚原则,表现出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性;“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盲目离婚的反对倾向;建国以后我国登记离婚需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同时需要经历一个月的审查期方能离婚,虽然这种方式因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且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被取消,但其中蕴含的对离婚的审慎态度仍有借鉴意义。反观目前所实行的“即日登记”离婚方式,虽然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和隐私权,但也从法律制度的层面释放出任由人们草率离婚的信号。因此对于无过错离婚案件应当始终抱有审慎态度,只有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无过错离婚加以限制,才能从根本上使婚姻关系正常延续,还原离婚自由的真意,使个人和社会都能最大程度地享受幸福。 (二)国外限制无过错离婚的制度比较 韩国在2008年6月实行了离婚考虑期制度,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考虑期为3个月,有到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未成年子女的考虑期至子女成年日,没有子女的考虑期为1个月。”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除非有法定过错,否则需分居3年以上,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结婚后6个月内不准离婚,6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的需有3个月的考虑期。”英国1996年重新修订家庭法,规定“当事人发表离婚声明前需有一段反省和考虑期,期限为9个月,有未成年子女的需延长6个月。”我国澳门地区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需经2次后不能调解和好才准予离婚。”德国民法典甚至规定了离婚苛刻条款,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者没有正当事由起诉离婚而对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会产生严峻的生活困难,即使婚姻已经破裂,也不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系列法律的修订标志着各国离婚制度在由禁止离婚主义逐渐发展至离婚自由主义后,鉴于高离婚率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又相继回归到审慎离婚主义,说明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设计理念更加理性成熟,立法技术更为完善。这对我国离婚制度的修订具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建立无过错离婚限制制度的基本思路 从立法理念上讲,我国离婚制度需要回归到审慎离婚主义上,要将婚姻看作个人需求和社会需要的双重结合,不能纵容“泛离婚自由”思想的蔓延。要从立法的角度引导人们重视婚姻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对于无过错离婚应当有条件地予以限制,在离婚自由和社会稳定间取得平衡。 从制度设计上讲,我国应当建立离婚熟虑期制度,建议在修订婚姻法时对无过错离婚附加如下规定:(1)结婚后1年内申请离婚的不予准许;(2)结婚满1年以后申请离婚的需附加考虑期,期限为6个月,有未成年子女的需延长6个月,考虑期届满后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应当准许;(3)如一方申请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且离婚后会对未成年子女及不同意一方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即使感情破裂,也不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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