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注业内 心无旁骛 

“李晨”网友提出发票抬头与单位全称不一的问题,在我们现实工作中确实存在,特别是简称的情况还比较频繁,如果涉及税前扣除等情况,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显然要重开,否则得不到税局认同,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相关链接:基础篇|火眼金睛:识别虚假发票
你见过这么牛的单位全称吗? 
不得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不能报销 在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不涉及税前扣除等问题,相对就没有那么严格,但不代表你可以继续无视而不在未来加以规范。所以我们财会人员在审核发票时要时时叮嘱报销者应该如实填写单位全称,对商家自送过来的发票可以无情地退回重开,让对方长记性,这样慢慢会形成一种规范和氛围。 实践中,因为报销者将发票递交审核,如果能退回重开当然是首要选择,但如果跨区或者不便重开,还有如代开发票开错了抬头,税已经缴了,我们如果都一概吹毛求疵,拒之门外,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抵触,但该如何去灵活掌握呢? “李晨”童鞋比较萌,第一反应想到了划线更正法,直接用笔划去错误名称,然后填写正确的名称,再盖上对方发票专用章以示证明。明确告之--- 
我们梳理下发票抬头不一的情况~~ 发票抬头名称不全
抬头使用单位简称、中间错字、或者干脆就是空白;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金额较小,空白的我会要求报销者自己填全要素,简称和中间错字,重要信息还是能够辨识,可以确认为单位的开支,一般我会忽略通过审核,但会明确指出错误所在,并叮嘱下不为例,这样人性化处理,报销人也比较容易接受,而且效果很好。 发票抬头与单位名称不一致
1、比如加油发票、ETC充值票等,可能抬头只填写单位公车车牌号,而没有单位抬头。
#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普遍,车牌号可以明确表明为单位的车辆,这种情况下人性化处理,同样要对报销者进行叮嘱,下不为例。 2、车票、机票、船票、住宿费、招待费、办公费、邮电费及允许为个人开支的费用等填写报销者的姓名。
#很明显车票、机票、船票只能开据个人姓名,只要履行正常出差审批程序,报销是完全没问题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前述予以报销。 招待费是“三公经费”的组成部分,要求以公务卡或转账结算,还应有发票、接待函、菜单,这类发票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的抬头,因为说不清道不明。 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等属于单位的日常公用费用,不允许以个人名称的抬头。现在不少电信运营商为拉业务也不遗余力,开据“信息费”、“宣传费”来为个人充抵话费或手机费,直接以单位名称为抬头,真假难辨,这种“曲线救国”的事恐怕不是个例。 劳务费、咨询费等发票为劳务提供者本人姓名,可以允许报销,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诸如有些地方为鼓励职工学习允许报销一定的学杂费、老干部的书报费、医药费等,也允许以个人名字开据发票。 3、属于单位实际承担的开支,比如费用分割单,发票抬头却是另外的单位名称。
#与单位业务相关,只要尊重事实,据开出分割发票单位提供的盖章复印件入账,并注明事由,也是可以得到审计认同的。 4、未必是单位的开支,而且抬头不一,但由上级或单位领导硬性要求报销。
#这种情况不多,现实中也会出现,与发票抬头单位关联性较紧密,如上级没有编制计划和预算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在外地召开,放在下属单位报销,它可能通过其他渠道弥补,已经开好了发票。财务完全拒绝不现实,可以收集召开会议、培训等资料,用以证明开支转移的证据,进行报销处理。 其他还有象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发票抬头名称和报销单位的名称不一致,这也是可以说的清楚的,不影响报销。 至于我没有想到的,欢迎大家提供案例,我们一起来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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