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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长制”绩效考核的建议

 gz天堂鸟 2017-05-05


关于“河长制”绩效考核的建议

周少林

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河长制明确了以水污染治理为问题导向;以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主要保障措施。其中,绩效考核在当前河长制的体系构建中处于十分薄弱的环节,如果不注意克服此短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部署就有可能面临流于形式的风险。

绩效考核是让河长制发挥预期作用的关键,河长如果认真履职,可以促进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治理;河长如果不认真履职,河长制的设立会形同虚设,和现有立法规定的监管体制没有两样,水污染问题仍然难以得到解决。

1现有监管及指标体系不足以支撑河长制考核

当前能够获取的水污染相关数据可分为“总量”和“水质”两类,获取的主要渠道分别为国家环保及水利部门。

“总量”类数据方面。环保部门提供的废污水排放总量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可追溯至1997年;氨氮、汞、镉、六价铬、铅、砷等排放总量可追溯至2001年。该类数据主要以估测算、项目环评削减、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等因综合而获得,受人为影响很大,数据的客观性较低,多年来既不能支撑水污染宏观变化趋势判断,也难以发挥对行政区的考核评价作用。

    “水质”类数据方面。水利部门公开发布的水质监测与评价数据可追溯至1997年,以评价河流长度(km)及各类水质河长占比(%)作为表征数据;自2007年开始增加发布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评价数据。环保部门近年来也在开展重要水域及河流省界断面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未公开发布),探索行政区边界断面水质交接及考核。水质监测及其评价数据,能够反映水域水体的安全性与可用性,也可以为水污染治理提供关于方向及力度上的决策参考,但是,由于水域的开放性(左右岸)、水体的流动性(上下游)及天然补水量的随机性(丰枯年)等多重因素影响,均决定了“水质”不具备对行政区的管理考核作用。

2建议

(1)实施分行政区“入河污染物总量”考核

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改善河湖水质,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岸域的水污染排放必然会在河湖水体中体现,可以按照跨境河流行政区边界进出口断面“河流物质通量”监测计量方法核算一个地区的“入河污染物总量”(区域贡献值),而且该类数据具有“地表水资源量”的相同客观性,能够有效避免人为数据造假。

以年度为考核期,一个地区的“入河污染物总量”下降,无论其水域当前水质是否达标,都是管理者(河长)的政绩体现,应予表彰奖励;反之,一个地区的“入河污染物总量”明显增加,即便其水域当前水质仍然达标,也应追究其管理者(河长)的责任。

(2)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监测计量体系

水污染治理难以局部突破,应该“以上率下”,全局考量,整体推进。要强力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逆向淘汰魔咒。国家建立中央层面的“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计量体系,为各省级行政区创造公平的发展竞争环境;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层面的“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计量体系,为基层行政区创造公平的发展竞争环境;如此,必将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基层地方政府严格监管辖区内污染源排放,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预期效果

管理考核是发挥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倍增器,简单的往往才是有效的。我国的计划生育,自1980年代初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列入基本国策,到2015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用35年时间极大的调节了全社会的人口增长与结构,在管理上就是以“育龄夫妇生育率”为考核指标的;我国的经济发展,从1980年代初正式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实现了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创造了奇迹,在管理上就是以GDP为考核导向的。如果实施分行政区“入河污染物总量”考核,我国的“河长制”将得到有效落实,水污染治理工作也将迎来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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