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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事儿:违规操作1人死亡,企业被罚20万元!

 CBYQ 2017-05-05

今日的话题主角是他

↓↓


由一块玻璃引发的事故

为什么企业会被重罚20万?

 2015年8月,东莞市某玻璃公司成品部包装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员工进行玻璃包装作业时,违反该公司的包装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检查玻璃在CP架子上是否放稳固、倾斜度是否足够的情况下,贸然解开整包玻璃的捆绑带,整包玻璃突然倾倒,将该名员工压成重伤,随后不治身亡。

(事发玻璃存放架子照片)


最终洪梅安监分局对该公司处予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人疑惑:

员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是直接原因,为何企业要罚这么多?

企业冤么?

来!我们再细看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只手掌拍不响

事故的造成

与该员工所在的公司也脱不了关系



       据调查,该公司运载玻璃时,玻璃存在因移动、震动而改变斜度、倾倒的可能,该公司使用的CP架子结构较为简易,没有配备立柱、插销和捆绑器,只配了一条捆绑尼龙带固定玻璃,无法有效防止玻璃倾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使用CP架子装载和运输玻璃是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该公司玻璃存放架子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CP架子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司该名员工违反包装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成品部包装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所以针对该公司的情况

执法人员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做出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七大法定义务,其中就包括: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企业没有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具体事实,东莞市洪梅安监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那么企业如何做到落实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


1

企业应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工艺、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保证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

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知识技能,提高警惕,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生命至上,负责每位员工的生命安全

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供稿:东莞市洪梅安监分局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编辑: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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