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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家有儿女福 2017-05-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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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有关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按照规划定点审批职责,实行“谁审批,谁处理”的原则。凡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处理违法建设办公室查处。
  第三条市区住宅小区(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交接前应负责管理,制止违法建设(构筑)物。具体交接办法由市城乡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用地的;
  (二)侵占城市绿地或规划绿化用地的;
  (三)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四)严重影响工程管线等市政环卫设施的;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
  (七)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违法建设的;
  (八)严重影响相邻通风、采光等生活环境及消防安全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实施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对面积较小的违法建筑(构长)物或违法建设的工程造价难以确定的,为便于执行,罚款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新扩建住宅、生产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原面积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至80元罚款;
  (三)未经规划部门定点擅自放样施工或改变位置移位施工,每点(处)处120元至500元罚款;
  (四)改变(加宽)门面每间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五)修建围墙,处每平方米墙面积20元至50元罚款;
  (六)搭建临时棚披,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至50元罚款。
  第六条同时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城建部门和土管部门共同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处罚款后,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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