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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工商总局

 0金色童年0405 2017-05-07

国质检执联[2012]605 

质检总局教育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黑心棉” 违法犯罪

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 

现将《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 

  

为加大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按照《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 

“黑心棉”(指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定时期的问题。十年来,各级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区域性、恶性制售“黑心棉”的情况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但是以医疗废物等禁用原料和再加工纤维为填充物生产“黑心棉”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黑心棉”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短时性等特点,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廉,违法转移较快,复生能力较强。产品具有多样性,消费者鉴别难度大,低收入人群对低质低价产品有一定需求。作为原料的再加工纤维,既因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生产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而具有合理性,又因易被当作填充物制成“黑心棉”而具有危险性。长期以来,再加工纤维产业呈散、小、乱无序状态,基本上是作坊式加工生产,生产门槛较低,原料来源庞杂。利用禁用原料生产再加工纤维和用再加工纤维制作“黑心棉”的风险依然存在。以上种种因素,造成“黑心棉”屡禁不止、屡打不绝。 

“黑心棉”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是深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更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民心工程”,对维护国家信誉和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黑心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密切合作、长期规划、综合治理,封堵“黑心棉”原料源头,切断“黑心棉”供需链条,遏制“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质检部门严厉查处生产“黑心棉”违法行为。加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使用禁用原料和限用原料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未加注警示语等违法行为。 

2.教育部门加强学生用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学校采购、使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巩固并推动床上用品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在学校的广泛实施。督促高校等寄宿制学校加强校园内部管理,加强对入校新生的宣传教育,防止“黑心棉”流入校园。 

3.公安部门加大对“黑心棉”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黑心棉”犯罪,深化“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侦办。 

4.环保部门严厉查处纤维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纤维性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无经营许可、超许可范围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纤维性医疗废物,不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防止纤维性医疗废物从集中处置单位流出。 

5.卫生部门严厉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纤维性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加大纤维性医疗废物(即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被服、敷料、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6.工商部门严厉查处销售“黑心棉”违法行为。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依法重点查处销售“黑心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落实经营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督促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二)按照环节,解决“黑心棉”违法链条重点问题。 

1.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纤维性医疗废物流出。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具备集中处置能力地区要按照要求及时收集转运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能力地区要制定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过渡期处置方案,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防纤维性医疗废物从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流出。 

2.加强综合整治,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经营。对再加工纤维生产经营企业(点)进行排查统计,摸清底数。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无证照生产的,一律予以取缔。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督促企业在产品上加注相关警示标志,督促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货物账目登记制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再加工纤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3.完善集团购买监控制度,严防“黑心棉”流入校园。建立完善高校集团购买招投标制度,完善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对中标企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推动学生床上用品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的实施,严防“黑心棉”通过新生自购自带、学生代购、“勤工俭学”推销等渠道流入校园。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赈灾救济等领域,切实保障学生、儿童的健康安全。 

(三)按照时期,加强重点领域和产品的执法查处。 

1.春季务工返城时期,加强建筑、工矿等领域的执法查处。组织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消费警示宣传活动,逐步提高建筑、工矿企业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其从成规模的企业购买棉衣、棉被褥等产品。推动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在建筑、工矿领域的实施,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控制机制,强化对周边市场的监督检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安全。 

2.学生入学时期,加强校园及周边市场的执法查处。以未实施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的院校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周边及校内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严厉打击在校园周边及校内销售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七八月份要重点对学校供货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通过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开学期间要重点做好高校集团购买学生床上用品的进货验收工作。 

3.秋冬制售旺季,加强过节越冬产品的执法查处。对以往问题较多的区域、企业(业户),以及集团采购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超市、大卖场及其他集中交易市场的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过节越冬用和赈灾救济用棉衣、棉被褥存在的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经营性服务、社会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宾馆、医院、养老院等单位使用“黑心棉”提供服务的行为。“两节”期间加强电话值班,及时组织处理群众反映的“黑心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和工商总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通报执法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重大“黑心棉”案件查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建立相应的定期会商制度,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全链条执法。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合作力度,强化全链条执法,逐步将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出现职能交叉问题的及时协商解决,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确保涉及不同环节和职能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快速查处。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电话作用,采取明查、暗访等手段,逐步提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力度,加大对区域性、集团化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宣教培训,教育引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督促企业通过技术改进、规范管理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加大“黑心棉”违法经营企业曝光力度,加强诚信经营企业正面宣传。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让公众自觉地参与到执法工作中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积极引导,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网络、报刊舆情信息的监测,坚持主动宣传,积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的主动权。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运用广告、短信、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普及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黑心棉”相关知识,避免“黑心棉”范围被扩大、危害性被夸大,提高消费者“黑心棉”识假辨假的能力。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建立完善案件处置情况发布制度,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及时沟通,统一口径发布信息,快速、妥善处理好“黑心棉”突发事件媒体宣传工作。 

(五)完善工作考评,做好工作总结。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地量化考核指标,把案件查办和案件处置作为体现监管力度的重要内容,客观公正地评价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的质量和成效。加强信息统计和分析,强化对工作情况的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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