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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症:家属拒绝手术,医院对患者强制手术风险究竟有多大

 倚楼聽风雨 2017-05-07

孙东东教授说:“肖志军案”是一个极端个案,不足以反映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有缺陷,所以不可能因此修改法规。孙教授还说:如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强行手术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果真如此吗?

首先,关于孙教授的极端个案说。笔者认为:拒绝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的家属并不少,只是被媒体披露得少。参与笔者《医院未充分尽到法定抢救义务,医院和卫生局领导涉嫌故意杀人》一帖讨论的网友反映:家属因经济条件的原因不同意医院继续抢救危重病人的事情在各地的医院都经常发生,绝非孤立的极端个案。其实,我们每个人凭着自己的社会经验、阅历,也完全能想象到如下的各种可能:

年轻美貌的女子嫁给一个自己并不爱的富豪老头,图的是老头的财产。老头早一天去世,她可以早一天继承遗产,开始自己的自由生活,寻找爱情,寻找幸福。如今,这样的婚姻并不少见吧?假如这个老头垂危了,昏迷了,需要手术抢救,他的年轻妻子有没有可能拒绝手术呢?医生尊重家属拒绝手术的意见,这样的老头死得冤不冤?

众多子女互相推诿,都不愿意赡养老人的案例时有发生吧?这样的老人垂危了,昏迷了,需要手术抢救,他的孩子们一个也不愿意签字同意手术,不奇怪吧?医生尊重家属的意见,这样的老人死路一条。

会不会有家属考虑到患者手术活过来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给家人带来麻烦和经济负担而拒绝手术呢?

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已婚者有婚外恋情的大有人在吧?任何一方垂危了,昏迷了,需要手术抢救,另一方拒绝手术的可能性有没有?

可以断定:因家属拒绝手术而致使患者死亡的现象是较普遍地存在的,随时有可能发生的。立法者对如何保护急症手术患者得到有效抢救的权利应予考虑。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家属拒绝手术情况下,医院对患者强制手术的风险究竟有多大:

一对貌合神离的夫妻遇到歹徒抢劫,丈夫被刺伤心脏,120将伤者送到心血管病医院。经检查,医生向患者妻子签发了病危通知,并请患者妻子在《手术建议书》上签字。医生告知:必须紧急对伤者施行心胸外科手术,对心脏伤口进行缝合,否则伤者有生命危险;及时手术,伤者有生存可能。不料,患者妻子不同意签字。情况万分危急!医生立即起草了医疗处置方案,院长迅速果断地批准了。手术过程和术后护理完全按规范和常规进行,但最终伤者未能复苏,术后5日死亡。该案医生和医院院长会象孙教授说的那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绝对不会。而且,医院也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患者家属拒绝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有权要求支付,法院应当判决患者家属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上述案例中的丈夫就属于需要抢救的危重病人,而且唯一可能救活病人的抢救手段就是手术,因此紧急施行手术抢救就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所以,病人虽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医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包括孙东东教授在内的很多人笼统地认为:不经家属同意就强行手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治医师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就会被追究医疗事故罪。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这种说法只对非急症手术患者成立,而不适合急症手术患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有“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同时又对例外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进行了兜底性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上述案例中,如果碍于家属拒绝手术,医院就放弃手术抢救伤者,伤者就必然死亡。这就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是见死不救了。所以,患者生命垂危需施行急症手术而家属不同意手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种特殊情况。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施行手术,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并不违法。

退一步来看,就算卫生部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法院都认定即使是急症手术,未经患方签字同意而强行手术是违法行为,那么还要看这“违法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地球人都知道:心脏被刺破不手术逢合伤口肯定活不成。所以,手术显然是抢救的手段,而不是病人死亡的原因。因此,未经家属同意而强制手术的行为与伤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被认定为造成患者死亡的过错行为。因此,医师、医疗机构都不必因该“违法行为”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基于抢救伤者生命的需要,即使未经患方签字同意,即使没有法律依据,医院强行手术,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仍有权要求患者家属支付抢救费用,包括手术费用。这在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之债”,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果断排除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拒绝手术的意见,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明白了这个道理,医师、医疗机构就应该大胆地跨越家属拒绝手术的障碍,勇于立即、果断地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了。

打赏小礼,给TA点赞

唉......,骗执狂,有病要去治,孩子。

作者:王军律师 提交日期:2007-12-12 20:19:00

蠢材

你又跑到这里胡说八道来了

我告诉你风险有多大啊

会忽视人权

会导致大家都不签字而等待得到赔付

会让医生犯故意伤害罪

会导致强制医疗

会增加律师的收入

会进一步破坏社会道德

会严重阻碍医学发展

会使医闹遍大陆

会使人进一步被物化

。。。。。。

而所有这一切

都是为了遵从你所正在声嘶力竭解释的一条法规而已

你明白了吗?

蠢材

楼主分析的很对。我怀疑那个所谓的卫生部的司法专家卓小勤和孙东东到底懂不懂法。在他们看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签字权的法律。在生命权和签字权两者选一的情况下,难道要放弃生命权来维护签字权吗?连这点思路都那么糊涂还当卫生部的法律顾问,难怪整个中国的医疗系统的法律理念都和他们的思路相同,完全是这两个人搞的。

李丽云案子的律师如果能把这个官司打到底,打到必须让卫生部或高院对三十三条里面的其他特殊情况做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才算是有意义的。不然,这个其他特殊情况还会被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滥用和任意解释。例如,现在它不做手术,它解释这不是特殊情况,以后它不该做手术的它做了,又说那是特殊情况他们有权等等。

总之,不论改不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必须对这个特殊条款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是重要的。

假如,卫生部敢作出“需要抢救的危重病人”不属于特殊情况的司法解释,那么这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是一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件,就必须要进行修改了。因为“需要抢救的危重病人”不属于特殊情况,那么就是认可:不签字就不救命的逻辑是“合法”了,这和第三条的救死扶伤的宗旨相违背。实际上就是认可,在医院里病人选择自杀是合法的,而谁要就这种自杀的人就违法了。

人嘛,都爱出名

看了楼主,一种淡泊明志的优越感油然而生

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明白了这个道理,医师、医疗机构就应该大胆地跨越家属拒绝手术的障碍,勇于立即、果断地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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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就一个字。。居然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家属拒绝手术情况下,医院对患者强制手术的风险究竟有多大:

一对貌合神离的夫妻遇到歹徒抢劫,丈夫被刺伤心脏,120将伤者送到心血管病医院。经检查,医生向患者妻子签发了病危通知,并请患者妻子在《手术建议书》上签字。医生告知:必须紧急对伤者施行心胸外科手术,对心脏伤口进行缝合,否则伤者有生命危险;及时手术,伤者有生存可能。不料,患者妻子不同意签字。情况万分危急!医生立即起草了医疗处置方案,院长迅速果断地批准了。手术过程和术后护理完全按规范和常规进行,但最终伤者未能复苏,术后5日死亡。该案医生和医院院长会象孙教授说的那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绝对不会。而且,医院也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患者家属拒绝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有权要求支付,法院应当判决患者家属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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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读书读的脑子僵掉了?我要是病人家属会这么傻呆呆的等着医院去法院起诉我让我付费?先来个一哭二闹三上吊!而且理由充分:第一,不是我不愿签字,是你们医生吓我,吓的我不敢签,这个是你们医生的失职;第二,你们在里面手术,你们医生都是一窝的,谁知道手术的情况到底怎么样,谁知道是不是你们出了意外然后互相帮着隐瞒,我没有看到手术全过程,手术记录也是你们医院写的,我不相信!我就认为你们手术过程中有违规!第三,你们医生态度太差,拿着手术单恐吓我!好,你要是逼我付钱,我先下手为强,一边向法院起诉你们医院害死人命,一边写大字报跪在医院门口示众,看你们医院还要不要脸面!好,就算我最后输了官司,NND,我就等你们法院来强制执行啊,我就一间小破屋,也没有工作,随便你们怎么执行啊,MD,敢搬我的电视机抵医药费?惹火我了,我找几个流氓把你们医院的医生头都给开了瓢,我心里也舒坦!

作者:三痴秀才 回复日期:2007-12-12 20:32:21 

唉......,骗执狂,有病要去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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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为了出名什么都干了.

如果碍于家属拒绝手术,医院就放弃手术抢救伤者,伤者就必然死亡。这就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是见死不救了。所以,患者生命垂危需施行急症手术而家属不同意手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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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医生,同意这种对法律的理解

但,怎么认定:不经手术抢救必定死亡。医学是多因多果的不精确的科学,临床很难做到“保证不做手术即死,或做手术即不死”这点。

第二个,目前的医疗环境实在恶劣,医生被你们吓怕了,特殊情况下对自己实行紧急避险。。。

王军律师=红绿叶子=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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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B都装不象!

又一个哗众取宠的律师

只问你一句:

你希望医院扩大权利到什么范围?

'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果断排除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拒绝手术的意见,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

如何界定'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这句虚伪的在法律上无法操作的口号界限,是否还要加'创建中国特色社会注意,学习三个代表/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指导下'这样空洞的口号

在司法实践上,如何操作?--典型的法律白痴

这样的前提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存在吗?

对关系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病人和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利,以及消费的承受能力等)

医疗的方案和相应的费用有很多---医生如何帮助病人选择--如果你是医生,你怎么办?

相对作者举例的群体,我们很容易明白,什么是多数人的利益----你举例的群体占社会总群体的比例是多少?

至于收费部分的阐述,简直是意淫

我是小医生我不懂这么多

但是我知道如果没签字做好了不会得到表扬

而且极有可能背负被反告的危险:例如违规操作啦——告你的理由这张纸写不完,结果就是我被砸掉饭碗,吊销执照

如果没签字而我给他做手术死人了

我必然换个地方吃饭了——牢里

作者:flygalle 回复日期:2007-12-12 2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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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子不仅仅是写给医生看的,本人希望医院的院长、各级卫生部门的官员、孙东东教授、卓小勤教授也能看到。当这些比你大的人物不再一味维护自己的面子,为自己过去的错误辩护,真正冷静下来,以严谨治学的态度面对手术签字制度后,你为了抢救病人,没患方签字,你手术做好了是会得到表扬的。但是,手术前千万别忘了要先把医疗处置方案交给院长批准。

外科医师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容易陷入纠纷。经治医师认为有必要强行手术时,依法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责任就尽到了。天塌下来有院长扛,你怕什么?院长批准了,你就做;没批准,你就不做。批准错了,是院长的责任;批准对了,大家都没责任。

作者:小雨临秋 回复日期:2007-12-12 21: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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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你就说理。你该不会过敏到以为只要是支持本帖观点的都是本楼主的马甲的程度吧?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2007-12-13 9:31:46

蠢材

你还在胡说八道

什麽叫手术做好了?

你的中国人民不管好不好

他们只管自己是不是爽啊

不爽就要医闹不

你这个蠢材

楼主的美好愿望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得到实现!!!

举例:老年急症患者,家里很穷,需要急诊手术抢救。积极手术及其后续治疗可能需要患者家属根本无力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用(谁也说不清楚即使手术成功了,后面致死性的或者可能成为植物人的并发症到底会不会发生,这些并发症的治疗护理仍需要大量金钱堆砌),医生能武断强制手术治疗吗,强制手术治疗的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很多重症患者经过前期积极的手术或非手术治疗,最终由于经济的原因放弃了继续治疗,放弃了生命,作为医生也深感无奈与痛惜,但这就是现实,脱离现阶段国情的法律制度如何实施???

可能,我在这里一直强调着金钱,在很多人看来,很庸俗,甚至成为攻击的对象,我也希望全民免费享受医疗服务啊。也许很多事情,很多关系来得简单些。

“孕妇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为经济,二为对医学的肤浅认识。

好的,我们姑且抛开那些“阿堵物”的原因在其中作祟,谈谈医学问题。楼主的立论观点无非是“生命权高于一切”,然后把医学问题简单化。医学还是非常落后的一门学科,其治疗后果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正如我前面所述,进行着很多目前还认为是相当有效的侵入性的诊疗手段,而且这些侵入性诊疗手段的治疗效果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即使不是侵入性的,还有“是药三分毒”一说呢)。疾病很强大,在疾病面前,医学更多的时候采取仰望的态度。楼主好歹也算是知识分子一员,对这门学科的认识尚且如此,这不也从侧面证明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必要性吗????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正是所谓的“不签字不手术”的真正原因啊!!!

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

本帖子不仅仅是写给医生看的,本人希望医院的院长、各级卫生部门的官员、孙东东教授、卓小勤教授也能看到。当这些比你大的人物不再一味维护自己的面子,为自己过去的错误辩护,真正冷静下来,以严谨治学的态度面对手术签字制度后,你为了抢救病人,没患方签字,你手术做好了是会得到表扬的。但是,手术前千万别忘了要先把医疗处置方案交给院长批准。

外科医师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容易陷入纠纷。经治医师认为有必要强行手术时,依法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责任就尽到了。天塌下来有院长扛,你怕什么?院长批准了,你就做;没批准,你就不做。批准错了,是院长的责任;批准对了,大家都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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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让法院来批比较好,你说呢,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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