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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系列丨同业业务倒存转一般存款

 萬里无雲萬里天 2017-05-07


4月以来,银监会密集发文,在银行业开展多个专项整治行动,包括“二会一层”、“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专项整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的“双查”方式,全面排查风险。本文以一些银行的实际业务作为案例,结合1104报表,来谈谈银行套利或违规的原理,以便银行在填报自查报告时准确填“是”与“否”。第1篇谈谈与一般性存款相关的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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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业倒存?

“三套利”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套利中提到,(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3)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笔者百思不得其解,这种裸违规业务本来就不应该有,或者早就应该叫停。但2017年3月19日,中国银监会对恒丰银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监罚决字〔2017〕15号)第7项违规事实为“以保险类资产管理公司为通道,违规将同业存款变相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笔者大致构想了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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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模式


假设A银行为了增加一般性存款,利用B银行同业存放资金投资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保险资管再将投资款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放在A银行,当作一般性存款,就完成了监管指标套利,虚增了《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61.各项存款]。


细心的读者肯定会问,A银行为何会这么做,转成一般性存款不是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么?事实上A银行在人民银行报表中仍然反映的是SPV存放,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为0。该模式下A银行通过同业业务倒(第四声)存将同业资金转变为一般存款实际是在套监管指标的利。尽管存贷比尽管现在已经取消,但在CAMELS+监管评级中,仍然为一项定量指标,而且占比不低,通过此法可以降低贷占存比。当然商业银行总行自身未必会这么做,但在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挥棒下,分支行仍会有套利动机。


但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仅是套利,更是赤裸裸的违规。因为2015年,银监会就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存款不得计入G01_[23.单位存款],即不得计入银监口径用于计算存贷比的G01_[61.各项存款]。其理由为“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是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门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两者之间存在差别。”


至于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的行为,就要看银行在其他银行同业倒存一般存款中是否担当了通道,比如以下2种模式,笔者认为就是协助了。



模式一:通过C银行同存过桥



模式二:通过C银行非保本理财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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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原理



保险公司作为同业机构,其存款为何又可以纳入G01_[61.各项存款]了?1104填报人员可能说填报说明就是这么规定的,各项存款为“填报机构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存款。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金融控股公司存款、向个人或企业发行的大额存单、保险公司存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外汇储备贷款资金、保证金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其实这还有一段历史渊源。


早在1999年,人民银行就印发《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同意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因为当时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而存贷款利率又严格管制,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存款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而商业银行又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这相当于银保合作双赢。当然,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也有一定要求,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所以我们现在经常会发现协议存款期限是61个月。


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成本低的特点,保险公司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计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业存款”,这是保险与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在银行存放资金时独特的政策优势。在年末银行急需调节贷存比时,找保险公司拉协议存款,也是银行常用的揽存方式。这在当时也是一种监管指标套利,但是属于合规套利。


但保险资金毕竟有限,各家行也只是在原有蛋糕中切分。但随着保险资管业务的放开,一些银行开始动歪脑筋,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资管做通道,利用同业资金投资保险资管,保险资管再以协议存款方式返存银行,不就实现了同业存款转一般性存款了么?这就变成了违规套利了,因为保险资管资金存放银行不论是否是协议存款,都不属于1104口径的各项存款,而是应该填报在[29.同业存放款项]及其中项[29.5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因为属于SPV存放,只有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存放才应该填入[29.4保险业金融机构]。


2014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对各项存款口径进行了调整,“至此之后,银监体系的各项存贷款口径与人民银行全科目口径就不再保持一致了。按照387号文,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银监没有随同进行调整,但在《G01_III存贷款明细表》中加入一行[4.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不含保险公司存放)]以便和人行口径进行核对。银监不调整的原因也很简单,如果按照人民银行口径存贷比、不良贷款率等监管指标将会发生巨大变化,此前的相同指标将不再具备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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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2017年一行三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各监管机构对以前的各种套利行为也开始严加整治,46号文“三套利”明确此类业务为监管指标套利。保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也指出“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极易产生风险交叉传递”。


如果2016年末,1104报表填报人员及时按正确的报表填报口径填报,即使银行存在这种行为,无非是资产负债规模增加,或许可以不算做监管指标套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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