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但在实务中,直接承租的集体土地实行转租的,到底谁是“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容易产生歧义,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承租集体土地的最初承租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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