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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蒙山县原国土局局长受审 涉嫌收受贿赂361万

 旻儿2016 2017-05-08
西江都市报2017-05-0611评

本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文继全)5月5日,蒙山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陈胜业涉嫌受贿案,在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宣读对陈胜业的指控。本报记者 龙天传 摄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胜业在担任蒙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361万元。

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2007年,陈胜业在担任蒙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房地产商王传健(另案处理)请托,介绍蒙山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金(另案处理)购买了王传健位于蒙山县官门垌地块的21亩土地,王传健在蒙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送给陈胜业贿赂款30万元。2007年至2008年,陈胜业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梁思远、潘世威(二人均另案处理)挂靠的广西地矿建设工程发展中心顺利中标蒙山县北楼古排土地整理项目(II)标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陈胜业收受两人送上的贿赂款40万元。2008年,陈胜业利用职务便利,再次帮助梁思远、潘世威挂靠的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蒙山县西河镇大塘村土地整理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陈胜业收受两人送给的贿赂款50万元。2009年至2012年,陈胜业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蒙山县屯巴山种植蜜柚项目的邱有文(另案处理)在土地使用、土地开垦等方面提供便利,分两次共收受邱有文送给的贿赂款65万元。此外,陈胜业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检察机关认为,陈胜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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