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说明:按现行法规,在农村建房已没有名为“准建证”这项行政许可,只有名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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