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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继承”之系列(二)—“餐巾纸遗嘱”

 形孤影单 2017-05-10

作者 | 李正春律师

注 | 本文系作者投稿发布,授权标注原创,欢迎转载分享及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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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恺威和蒋欣主演的《继承人》电视连续剧第十集刚开始就演绎了一个超级富豪谢飞(二十亿身价)与其弟弟以及钟董、汤董吃饭期间,接受钟董(其身份同时也是一位大律师)建议,当面在餐巾纸上写下一句话“我谢飞的财产归我两个儿子”,边写边念,念完停笔(餐巾纸上没有签名也没有落款书写时间)!说来也巧,就餐完后,谢飞遭受意外身亡,后续故事不用我多讲大家都能猜到剧情的发展(其实还是套路,在此不再赘述),无非就是围绕这张“餐巾纸遗嘱的效力问题展开”。看过我上一篇文章的朋友们应该就很明白【点击阅读李律师说“继承”之系列(一)】,如果这张“餐巾纸遗嘱”有效,大体上讲(排除一些及其特别的因素外)那么作为其父亲、母亲等其他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分得谢飞的遗产,其财产将按照遗嘱继承由其两个儿子继承。反过来讲,如果“餐巾纸遗嘱”无效,那将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者结果可就是天壤之别了。

               

老规矩,我们继续接着来看看这里面所涉及的有关“继承”的法律干货。


一、先简单看看遗嘱形式都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目了然,遗嘱形式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有规定的法律生效要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常识的缺乏,往往导致所立遗嘱缺乏法律生效要件或者说存在法律瑕疵,从而导致所立遗嘱存在效力瑕疵(题外话来了,从保护自身利益和继承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在立遗嘱这种人生重大决策上,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方为上策)。


回归到剧情,“餐巾纸遗嘱”到底属于哪种形式?答案很明显是属于自书遗嘱的类型。剧情中,钟大律师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顺带阐述自身观点时认为,“餐巾纸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但同时由于谢飞是边写边念,所以也属于“口头遗嘱”。本人认为,口头遗嘱前提还是“危急情况”,本剧被继承人谢飞在订立遗嘱时的场景是朋友聚会,轻松愉快,不存在“危机情况”,所以口头遗嘱之说还是值得商榷的,不过钟大律师这样的阐述从法庭辩论技巧来讲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二、本剧中“餐巾纸遗嘱”效力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看到这,小伙伴们是不是觉得,完蛋了,谢飞的两个儿子无法按照这个“餐巾纸遗嘱”继承了,因为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啊(虽然后面钟董、汤董两个证人证明了系谢飞亲笔书写,另笔迹签订也印证了系谢飞亲笔书写,书写时间也由证人进行了证明)。接下来,我们来慢慢梳理本剧中“餐巾纸遗嘱”的效力问题。在分析前,从严谨的角度还是捎带啰嗦一句,遗嘱形式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必然导致遗嘱可以得到支持和执行,最终还要看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执行,所谓内容问题本文暂不赘述。话题扯回来,现在就开始剖析“餐巾纸遗嘱”这只五脏不是很齐全的“麻雀”。


(一)剧中对方律师认为“餐巾纸遗嘱”载体太不正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听到这句话,我心中“咯噔”一下,反问自己说难道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自书遗嘱必须要写在正式的纸张上?赶紧查了下法条,发现没有任何一条有对这个自书遗嘱的载体进行规定,答案就很明确了,餐巾纸也是可以的(但现实操作中真心不推荐这种方式,尽量还是正式些为好)


(二)“餐巾纸遗嘱”居然没有注明年、月、日


哇!这个大条了,明显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嘛!还有得玩吗?(暂时抛开后面证人证明了书写时间的剧情)


先看看法律上有木有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直接套用这条仿佛很操蛋,有个《继承法》实施前的时间节点,按照这条规定反推,是不是《继承法》实施后形式上有欠缺的,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呢?就此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其实也存在些许争议。


笔者认为,要求遗嘱注明时间的规定其背后的用意在于,


第一,判断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判断遗嘱订立的先后顺序,如笔者上一篇文章所述,三句话,1、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类型的遗嘱;2、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也必须是通过公证的形式,否则,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使内容与公证遗嘱抵触,也无法对抗公证遗嘱;3、其他形式的遗嘱(需公证撤销、变更除外)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所以订立时间是判断数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最终遗嘱的直接证据。


所以,笔者认为,法条背后的深意和立法要旨对于遗嘱订立时间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上两个方面,所以本剧情中的“餐巾纸遗嘱”因为是被继承人谢飞生前订立的唯一一份遗嘱,且订立当时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笔者倾向于认定虽欠缺订立时间,但该形式欠缺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


(三)“餐巾纸遗嘱”居然没有签名?


这个没有签名的问题比没有年、月、日更大条!剧中“餐巾纸遗嘱”上只写下一句话“我谢飞的财产归我两个儿子”,虽然内容含有被继承人的名字,但是在并不能直接证明就是被继承人谢飞本人亲自书写,有可能是别人冒用谢飞名义随意书写,有可能存在此谢飞非彼谢飞等等情况。所以,剧中通过“笔迹鉴定和证人证言”两种形式进行了弥补,以证明系被继承人本人亲自书写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剧情启示


笔者建议,虽然剧情中“餐巾纸遗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整个过程也是异常曲折,放到现实中,估计也存在争议,为最大限度避免争议发生,对于自书遗嘱,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自书遗嘱载体尽量选择常用书写纸张,比如A4纸等;


第二、书写用笔最好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三、由订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第四、由订立遗嘱人亲笔签字(最好是签字并加盖手印);


第五、最好落款订立时间即年、月、日以及订立地点;


第六、可邀请继承人之外的两人(最好是执业律师)进行见证。


“餐巾纸遗嘱”讲完了,但关于“继承”的故事还远远没完,《李律师说“继承”》下期继续为大家解读!


作者简介:李正春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业务范围:企业并购、投融资、新三板、私募基金、ABS、房地产开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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