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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各平台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我一直都在1105 2017-05-10

“互联网+”催生大量平台型用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的发展,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快递员等各种新兴的用工慢慢增多。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然而,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同时由于法律滞后,“互联网+”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身份还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回应,对认定用工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人事管理权和劳动支配权。但“互联网+”时代,各平台对于注册服务者的服务时间、方式和过程介入程度大大降低,不同平台的管理方式、结算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其与网约车司机、网红主播、快递员的关系如何界定不能一概而论。那么“互联网+”新兴行业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到底属于哪种用工关系?又该如何去认定呢?

 

    网约车司机劳动者身份仍难确定

    近年来,依托滴滴、Uber、神州专车等平台的网约车行业方兴未艾。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而司机与运营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也影响着一系列围绕司机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

    网约车司机的劳动者身份的认定,第一个困难在于各个网约车平台的约车模式各不相同,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有较大差别。近两年来,网约车平台经过快速整合后,行业的布局已经较为清晰,我国互联网约租车模式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重资产模式下的网约租车平台,以神州专车为代表,其车辆全部来自于正规租赁公司——神州租车,司机则由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上岗前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工作处于全程监控之下,司机与公司间为典型的劳务关系。

第二类是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租车平台,以滴滴出行为代表,这类平台是 B2C 和 P2P 混合的专车模式,其驾驶员来源更多的是私家车主和出租车主,驾驶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比较有争议的是轻资产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用人单位,值得思考。

    2015年6月18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对司机诉 uber公司一案作出裁定认为: Uber 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uber 是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其公司所辩称认为的自己仅仅是第三方技术平台。这项裁决的认定对一些国家的立法设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18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接入的驾驶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去年7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却最终修改为要求“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究竟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仍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该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网约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它所关注的重点在于网约车服务本身,而不是网约车司机的身份认定与权利保护。

 

网红主播诉平台确认劳动关系败诉

近日,网红主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成为法律实务界、人力资源界等人士讨论的焦点。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这起全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案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下面我们来还原一下案情。

  阿娇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的机会涉足网络直播这一行业,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间主播。

  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娇从事的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或表演之一切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之一切相关演艺活动;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三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第一、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于是,阿娇以相同诉请诉至法院,亦被一审法院驳回。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快递员诉平台确认劳动关系败诉

与网红主播有着类似命运,在100多万快递从业人员中,有90%的人没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一大批活跃在平台型快递公司岗位上的快递员,他们未与平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虽然每月拿着工资,但是在因公受伤后,并不能获得公司赔偿和补贴。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快递员小李在某平台快递公司旗下的快递站工作。他的“直接”老板是快递站的负责人老王,每月从自己的银行卡里给小李打工资,没有固定月薪,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计费;如果快递派送途中出现遗失,要从小李工资里扣除。工作半年后,小李因派送快件过程中受伤,产生了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的想法,遂诉至法院。

    一审中,小李被认定与快递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二审中,二审法院却最终做出了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

    二审主要从“人身从属性”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法院认为,虽然小李每天早上到快递站报到、送货,但快递公司实际上并不关心小李的工作过程,而只是关注他一天工作的结果。小李的工资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且自己承担快递件丢失的风险,就连工作用车也是按月向快递公司租借。因此,法院认为,小李与快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当前的劳动法规定,上述平台公司,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快递平台,均有效规避了类似的法律风险,平台方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并不负责在平台上注册人员的其他任何事。

    

    身份认定仍有很大社会争议

    自2016年4月以来,我国已宣判的多起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均牵扯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他“互联网+”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诉讼纠纷中也多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然而由于用工法律关系边界模糊不清,平台可以规避部分法律风险,劳动者的薪酬甚至安全均难得到保障。

    日前,上海一中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举办以“‘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为主题的研讨会。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争议的核心是对待新型共享经济下的用工的理念不同。主张二者是劳动关系的人,强调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张二者是劳务关系的人,则强调对新生经济形态发展的保护和对创新的保护。面对这种变革和挑战,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做好二者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经济的发展留有空间,不让新生平台负担过重。

 

    “互联网+”新经济业态和劳动者,应该保护谁?

    这是个需要把握度的问题:面对 “互联网+”共享经济这样的新经济业态,不能过多地套用标准的劳动关系,但也不能轻易确认劳动关系。互联网经济以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迅速崛起,一旦认定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后,势必会将《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所确立的最低工资制度、社会制度等劳动基准负担加在平台身上,这会使其优势丧失殆尽,不利于新兴行业发展。

因此在相关的立法未修改,司法解释未扩充、补充的前提下,不能过于超前地去认定这种“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个案中的确认,会引起大家纷纷效仿,这很有可能直接影响一种共享经济业态。然而实际案例中,很多共享经济平台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只是类似于签订中介合同的居间关系、承揽服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比如,网红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关系,有时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所以,正在酝酿中的《劳动合同法》修订,如何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和社会形势,探索建立一套在实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与满足劳动者社会保障需求间实现平衡的机制,成为摆在劳动法学界与实务界面前不可逾越的难题。

    

    探索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

    但是新业态产生的新工作,本身就需要政策进行创造性地设计,这种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让新业态发展更好、让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制度应当改变了,应尽快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

    现在的法律规定较为机械,不是劳动关系就是非劳动关系,我们也可以尝试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松绑。目前上海市人社局已经开始着手对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进行调研、分析。现有的劳动者关系保障如何解决,原则上要尽可能在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中间界定;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设立目前也在讨论中:能不能有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用参考系数、打分等方式来定好标准,并给予适当的劳动者保护规定,比如工伤、养老方面等,从而争取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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