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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DB33/453-2006

 昵称29757931 2017-05-10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DB33/453-2006

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02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2.2标准值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


本文关键词编号——128



废水零排放技术

节能减排,变废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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