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DB33/453-2006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2.2标准值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 本文关键词编号——128 节能减排,变废为宝 微信号:opaifang ?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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