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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重组的避税与反避税(案例)

 plmok999 2017-05-11

   在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承办、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主办的税务规划师2010年4月培训班上,主办方确立的培训主题是《资本运作与税收、税务与会计、境外所得抵免操作指南》。其中资本运作中的财务与税务规划由黄德汉老师主讲、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等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财政部会计司焦晓宁处长主讲。境外所得抵免则由财政部税政司的郭垂平处长主讲,可谓阵容庞大。其中黄德汉老师在讲述有关跨境并购重组财税规划问题时强调,随着中国官方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发布,利用在避税地设立直接控股公司规避股权转让税收的方法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这个问题,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博客中也多次予以讨论。

    本次我们介绍一个老的案例,这个案例源自《涉外税务杂志》,但在网络上经过频繁转载,目前已经无法明确其具体出处。
    ABC(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ABC”)是于1999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投资方美国M公司(以下简称“美国M”)持股60%,英属维尔京群岛ABC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京ABC”)持股40%。维尔京ABC的投资方为中国台湾地区ABC公司(以下简称“台湾ABC”)。股权关系见图一。
 
(图一)

跨境重组的避税与反避税(案例)

2006年初
两个投资方拟订股权转让协议,美国M退出对苏州ABC的投资。

2006年1月
美国M公司转让11%股权给维尔京ABC,净收益1900万元

2006年8月
台湾ABC于毛里求斯成立毛里求斯ABC公司

2006年9月
美国M公司转让4%股权给维尔京ABC公司,转让45%股权给毛里求斯ABC公司,美国M获得股权转让净收益4000万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图二:
 
(图二)

跨境重组的避税与反避税(案例)

2006年12月
毛里求斯ABC与日本某公司及香港地区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苏州ABC的45%股权进行转让,其中35%转让给日本某公司,10%转让给香港地区某公司,转让净收益10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有关各方均非关联企业,转让后股权结构见图三:
 
(图三)

跨境重组的避税与反避税(案例)

    ——这个案例当时产生的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让收益是否应课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或者说所得产生于境外还是境内?这个问题的答案今天和当时其实都是明确的。

    正方·苏州ABC认为,这3次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外国企业支付款项给外国企业,所得产生在境外,而且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不是中国居民企业,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个方面考虑,中国政府均不享有税收管辖权。反方·中国税务当局认为,虽然是境外企业取得了股权转让收益,而且交易是在境外发生,但由于被出售的苏州ABC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认为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内,应按照中国税法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二条第五款:“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CIL认为,改条款仍有漏洞,对于控股25%以下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协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所得,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三条第五款:“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2006年9月修订版)
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该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结局
    据此,对于2006年1月与2006年9月的两次股权转让,美国M公司以出售苏州ABC60%的股权,取得收益5900万元,裁定应在中国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苏州ABC公司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90万元。由于于毛里求斯的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毛里求斯ABC公司作为毛里求斯的居民企业,其在2006年12月取得,受让苏州ABC公司45%股权的10000万元净收益应仅在毛里求斯征税,中国政府无征税权。而毛里求斯国内税法对其居民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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