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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淡泊宁静致远斋 2017-05-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4


 

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1537号),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市食安办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承接的职责。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构建和完善区域健康服务体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制订和实施。制订全市医改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医改责任书,跟踪监测医改工作进展,加强全市医改工作督导考核。协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开展医改工作调查研究,为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落实市医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以及对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监测、调查、评估。负责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追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采供血等管理规范,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定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决算,提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建议,负责卫生计生统计信息的管理,审核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基本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收费,承担卫生计生财务审计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参与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方案、政策、规定的修订,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承担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参与修订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修订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规划与信息处。

承担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做好部门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卫生计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卫生计生服务价格政策建议;协调国外卫生贷款利用工作;负责市直卫生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业务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承担研究制定本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有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市疾病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对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医学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和预案等相关文件的拟订、修订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承担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突发事件中涉及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规划,协调各委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饮水水源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工作以及创建卫生城市(镇、村)活动,拟订农村改厕的优惠政策;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比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治,并做好效果评价;拟订全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处(挂“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科技教育处、干部保健处”牌子)。

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贯彻落实药品法典法规、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指导医院药事工作,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合理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市卫生计生机构的药品、检验试剂、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

承担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养、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实施各类科研项目和新技术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制定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

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七)中医管理处。

承担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拟订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中医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组织并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相关人才培训。

(八)基层卫生处(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牌子)。

承担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起草并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考评。指导监督辖市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

承担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生殖保健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综合监督处”牌子)。

承担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

负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卫生计生窗口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承办各类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与流动人口服务处。

承担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推进幸福家庭建设,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双向考核、区域协调、动态监测、综合治理,指导基层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机制建设。

(十二)组织处(挂“老干部处”牌子)。

承担干部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局管干部的选拔调配、考核考察等工作;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人才、统战等工作;负责局管基层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作。

(十三)人事处。

承担研究制定有利于卫生和计生人才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计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人才招引、转复军人政策性安置、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市直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报批工作;承担指导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卫生援外任务。

(十四)宣传处。

承担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目标、规划和计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党的理论学习教育和普法教育,负责市直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市直单位政工系列职称评审管理,指导市卫生计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人武部、工会、团委。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另核行政服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人武部部长、工会主任、团委书记职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医学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类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与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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