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方碧云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股权菁英荟”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意见。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指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该准备报送2016年度的年报啦! 私募监管日趋严格,为了使各私募投资机构对自身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能够及时、有效、合规地报送各类符合信批要求的报告,笔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2016年2月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整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时限、内容,为各机构提供参考。 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相关报告报送要求见下表:
二、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相关报告报送要求见下表:
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于2016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10月10日正式运行。目前信息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自主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日起,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开放信息披露功能。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流程 (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用户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密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现有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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