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闭式系统:干式、湿式、预作用系统。 开式系统:水幕、雨淋、水喷雾。 6.1.1采用闭式系统的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中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水幕系统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下列场所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及仓库用房。 6.1.7同一间隔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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