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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遏制校园欺凌,还得来点硬的

 anyyss 2017-05-12
  《意见》能够落实多少,取决于打破壁垒的力度。

  

  

  文 | 法之徒

  来源 |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重提出要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就防控校园欺凌问题,相关部委并非首次发文:去年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而就在该指导意见之前半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去年5月还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就同一领域,国办和其他部委多次发文,一方面说明校园欺凌问题已引起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但反过来也说明当前校园欺凌的治理态势较为严峻。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仅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就多达43起。而根据最高检2016年12月所发布的数据,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从近年媒体曝光的内容和数据来看,校园欺凌事件已从个案向群体性案件发展,欺凌的方式也从嬉闹、玩笑、嘲讽向打骂、羞辱、伤害升级。再加之网络自媒体的快速传递,无论是社会影响后果还是对受伤者的衍生伤害,都较以往封闭式侵害大大增加。但也正是这种欺凌事件的频发且呈现出暴力化、网络化的状况,凸显出相关发文、督导性文件的发力不够。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相关督导性文件流于形式,如通知中要求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处理、监督指导等表述,看似全方位进行覆盖,但是鲜有具体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而去年11月,九部门的联合发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更多是教育、公安、司法各部门条块式管理的汇集,虽明确了各自的范围责任,但这并不能预防和控制校园欺凌这一交叉性、融合性问题。换言之,指导意见并未打破条块壁垒,仅侧重结果处理,缺乏联动性预防。

  此次国办所印发《意见》瞄准细节,如在教育理念上,将反欺凌内容列入教育当中,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提出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对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强调网络管理部门在发现网络传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时的管控责任等。

  

  由此可见,《意见》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管控的跨空间、多角度延伸,首先,在理念上延伸,将反欺凌常态化,增强学生对欺凌和暴力的免疫力;其次,管理惩戒方式的延伸,通过校园警务合作,打破条块壁垒,实现惩戒力度层次化;再次,则是通过完善专门学校接收程序的方式,对矫正方式进行延伸;最后,则是从现实管控向虚拟网络管控延伸。

  

  

  相关延伸指向明确,用意深远,但需看到的是,管控延伸的同时意味着要打破更多的条块壁垒,同时还要避免“破而不立”的尴尬局面。换言之,该《意见》是否能够落实,能够落实多少,取决于打破壁垒的力度,取决于再建预防管控体系的能力。

  以专门学校的招收条件来看,有的地方曾联合下发的防控意见提出,“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这一标准不免过于主观、过于粗糙;而当前很多地方由普通学校转专门学校实行本人、学校及家长“三同意原则”,实施难度亦可想而知。而倘若违背“三同意原则”,转为公安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强制移送,又不免有收容之嫌。

  从理念上来说,专门学校将学校不愿管,刑法管不了的“麻烦少年们”集中起来,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短平快”,侧重的是社会利益保护,但牺牲了个体的成长空间,忽略了个体利益,其理念可能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存在冲突。

  而从实践角度来看,当前专门学校师资力量有限,师资水平不高,尚难承载专业性的看护、矫正及教育要求,也难以满足看护大量未成年人的需要。更何况,“校园欺凌者集中营”“坏孩子聚集地”等标签效应难免会强化社会对专门学校的歧视可能,而各种恶习的“交叉感染”,更不能不让人们投鼠忌器。由此,要破立并举显然并非易事。

  (本文首发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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