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沪人员。 2、在上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即一次性付清)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上海,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上海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上海,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2、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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