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高原地区施工16.1 一般规定16.1.1 高原地区施工期间建设各方应设立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卫生防疫、劳动卫生和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确保高原地区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和身体健康。 16.1.2 施工单位应编制高原地区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6.1.3 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气象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施工。 16.2 临时工程16.2.1 生活区、料库(场)、设备存放场等的搭设,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低含冰量冻土分布地段及基岩出露、避风的平缓阳坡处所,且应避开热融可能滑坍的冰锥、冻胀丘、高含冰量的冻土和湖塘等不良地段。 16.2.2 临时工程不应修建在草场、牧场、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迁徙通道附近、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和植被覆盖良好的处所。 16.2.3 平整场地应坚持宁填勿挖的原则,不应随意铲除植被、碾压便道以外的冻土和草地,严禁施工机械驶入非便道的富冰、饱冰冻土地段。 16.2.4 修建临时工程时不得切断、阻拦地表水和地下水径流的排放;临时工程附近不应形成新的积水洼地。 16.2.5 临时房屋应架设在架空通风基础或碎石垫层加通风管基础上。 16.2.6 临时房屋应有防风、保暖、防雷击的功能。 16.2.7 高原施工临时工程应按表16.2.7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6.2.7 高原施工临时工程安全检查表
16.3 高原缺氧防治16.3.1 对参加高原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应进行体检,严禁安排不适应高原环境的人员进场。进入高原前应将身体调整到最佳状态,避免感冒发烧。 16.3.2 患有明显的心、肺、脑、肝、肾等疾病者和严重贫血、高血压和视网膜疾病者以及孕妇等,不宜进入高海拔地区。 16.3.3 初入高原,应遵循海拔由低到高逐步适应的原则,进行一周以上时间的适应性锻炼、观察、调理、治疗,并应多饮水、静养、缓动、慢行,避免吸烟饮酒,严禁暴饮暴食、剧烈运动。 16.3.4 施工单位应完善作业层、项目经理部、地方合作医院等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前、工作中与工作后身体健康检查,及早发现病情,及早治疗。 16.3.5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定期检查,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 16.3.6高原地区施工必须建立运用供氧系统,施工现场应建立氧疗室,宿舍应设置富氧仓,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供氧器,定时吸氧。 16.3.7 高原地区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在海拔4000米以上时,野外作业不宜超过6h/d,隧道内作业不宜超过4h/d,劳动强度宜在中等以下。 16.3.8 高原缺氧防治应按表16.3.8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6.3.8 高原缺氧防治安全检查表
17 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17.1 一般规定17.1.1 工程开工前应对地形、地物、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水电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环境及地下隐蔽物等做好调查,对施工现场和临时、过渡工程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 17.1.2 地处洪水、雷电、强风、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内的临时工程的选址应进行勘察和安全评估。 17.1.3 生产、生活污水应按规定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弃置在垃圾池或垃圾箱内,并定期清运、填埋。 17.1.4 位于城市居住区及居民集中区的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场地、道路等应采取抑尘措施。 17.2 施工现场布置17.2.1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合理划分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 17.2.2 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五牌一图”,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7.2.3 施工现场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易燃和可燃材料存放场所应依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17.2.4 临时油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库区应封闭管理,配足消防设备并设专人看守。严禁在库区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品,如图17.2.4所示。
图17.2.4 油库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 17.2.5 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17.2.6 对环境有污染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17.2.7 施工现场布置应按照表17.2.7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7.2.7 施工现场布置安全检查表
17.3 临时建筑17.3.1 临时建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可能发生洪水、泥石流、滑坡、坍方、落石的地段。 2在取、弃土场影响范围外。 3与高压线路、通信线路和高大树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距离露天爆破区1700m以外。 5 临时建筑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 17.3.2变配电所、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爆破器材库等危险性较大场所,应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17.3.3 临时建筑应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要求。 17.3.4 临时建筑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严禁投入使用。 17.3.5临时建筑应按照表17.3.5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7.3.5 临时建筑安全检查表
17.4 临时道路和铁路便线17.4.1 临时道路、铁路便线应根据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利用既有道路时应根据运输荷载等条件进行检算。 17.4.2 临时道路、铁路便线应按设计进行施工,满足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17.4.3临时道路、铁路便线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养护维修,保持畅通。 17.4.4 临时道路与既有铁路必需平面交叉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铁路道口、进行防护。有高度限制要求时,应设置限高架。 17.4.5临时道路靠近既有铁路时,应在靠线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并在道路设置出入口栏门。出入口栏门应有专人看守,车辆及大型施工机械进入应实行监护、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不施工时应封闭。 17.4.6 临时道路靠近高路堑、深基坑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17.4.7 行人、车辆频繁通过的临时道路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17.4.8 铁路便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线线间距不得小于4.0m。钢轨外侧1.5m内不得堆放超过轨面的物件。当有货物站台时,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2 临时道口应设警告牌(灯)和防护桩;车辆、人员通行繁忙的道口,应派专人看守,并设栏杆。 3 严禁超速行车。 4 运输大型物件时,必须派人随车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5 由营业线引出的便线应设置安全线。 6 汛期应加强巡道。 17.4.9临时道路应按照表17.4.9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17.4.9 临时道路和铁路便线安全检查表
17.5 临时栈桥和临时码头17.5.1 临时栈桥、码头应根据运输荷载和水文条件进行设计。栈桥的梁底高程不应小于设计的施工水位,并应有抗洪水、流冰及其他漂浮物的能力。码头位置应选在水域开阔、地质较好、水流平稳、水深无淤积的地段。 17.5.2 临时栈桥、码头应按设计施工,并配备和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7.5.3 临时栈桥、码头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养护维修。 17.5.4 通过临时栈桥的电线、电缆应绝缘良好,并固定牢靠。 17.5.5 临时栈桥、码头应按照表17.5.5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7.5.5 临时栈桥和临时码头安全检查表
17.6 过渡工程17.6.1过渡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17.6.2 建设单位应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17.6.3 勘察设计单位对过渡工程应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 17.6.4 设计审查部门对过渡工程应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17.6.5 监理单位对过渡工程应按正式工程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参与过渡工程竣工验收。 17.6.6 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应按正式工程组织施工。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17.6.7 行车组织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17.6.8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17.6.9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并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17.6.10站场停电施工中,转辙机及道岔安装装置未安装前,由工务(或线路施工单位)负责拨道、钉固,车务负责钩锁,安装后由车务负责摇动道岔。 17.6.11 增设临时引导电话时应由施工单位安装,保证行车安全。 17.6.12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应提前进行验收(拢口拨接地段除外),对不能预先组织机车轧道的过渡工程,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17.6.13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 17.6.14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17.6.15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17.6.16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质量负责。 17.6.17 过渡工程应按照表17.6.17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7.6.17 过渡工程安全检查表
18 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18.0.1 车站、维修基地、运输调度的房屋建筑和无站台柱雨棚、客运服务系统等工程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18.0.2 施工中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3层及以上,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 2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8m,或跨度超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发生的模板失稳倒塌; 3 高处作业、垂直运输等因脚手架、机械设备、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缺陷,发生的高处坠落,机械事故; 4 营业线施工及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运行安全的施工。 18.0.3 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应符合相关规定。 18.0.4 房屋建筑、无站台柱雨棚和客运服务系统等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营业线施工区域应完全隔离,进出站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 18.0.5 脚手架应基础坚实、连接牢靠,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18.0.6 铁路封闭区域内不应存放施工用材料、机具,确需临时存放时,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18.0.7 基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前应熟悉有关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报告,收集并核实地下管线、构筑物等的有关资料和埋设位置,施工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应力、邻近建筑物的沉降与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基底隆起等进行系统监测,及时分析并采取可靠措施; 3 基坑作业区必须设置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18.0.8 满堂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堂支架搭设完成后必须履行验收程序,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预压,严禁超载使用; 2 满堂支架使用过程中,应设专人对支架和基础进行观测,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3 满堂支架在承重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任何受力杆件。支架拆除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严禁强拉硬拽。 18.0.9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与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18.0.10 高空焊接作业点必须有接火和灭火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18.0.11 吊装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吊索具,吊索具应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更换。 作业区域下方必须设警戒区,指派专人监护。 18.0.12 装饰装修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空间装饰作业应采用工具式作业平台或满堂脚手架,作业区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穿行; 2 候车大厅、售票厅等大空间屋面施工,作业点下方应设置水平兜网和隔离区; 3 吊顶内作业人员不得直接在龙骨和吊顶板上行走。 18.0.13 无站台柱雨棚施工必须与通电的接触网保持安全距离并进行隔离防护。 18.0.14 无站台柱雨棚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结构变形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8.0.15 客运服务系统的大型显示屏、灯箱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场地应设置安全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 吊装和就位时应做好防护,避免屏体、箱体损伤; 3 安装完成后应对各个紧固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安装牢固。 18.0.16 运输调度、客运服务系统、消防控制、变配电、给排水、通风空调、网络管理等设备用房的温度、湿度、洁净度、通风量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的相关标准及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要求。 18.0.17 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施工应按表18.0.17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 18.0.17 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作业安全检查表
19 静态验收和联调联试19.1 静态验收19.1.1建设单位或铁路局应编制静态验收实施方案。相关单位根据静态验收实施方案确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计划安排等做好配合。 19.1.2静态验收期间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9.1.3 轨行车辆使用与行车管理,应执行相关规定。各类工程应达到轨行车辆安全运行条件。 19.1.4 静态验收期间施工单位必需整改施工时,应避免与验收作业交叉进行。杜绝无计划、无方案、无安全设施的交叉作业。 19.1.5 静态验收期间因应确认路基排水设施与桥涵、隧道、站场等排水设施的系统性、完整性。 19.1.6 对影响联调联试和行车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在联调联试前整改和复验完毕。 19.1.7 静态验收应按照表19.1.7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9.1.7 静态验收安全检查表
19.2 联调联试19.2.1 建设单位应编制联调联试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占轨计划安排,设置专人进行调度指挥,并制定应急预案等。 19.2.2 各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试验大纲和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及各项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机具及测试仪器。 19.2.3 联调联试期间所有上道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9.2.4 联调联试期间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车等应状态良好,必须由具备规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派专人指挥、专人防护。 19.2.5 联调联试期间必须做好施工现场与试验现场的空间隔离,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试车前施工机具、材料、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19.2.6 试车前必须按规定对线路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试验条件。试车期间应保证线路、试验设备等状态良好。 19.2.7 试验列车必须状态良好,人员配置齐全。 19.2.8 试验列车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行车管理。在安全评估的前提下按规定的速度阶梯逐步提速,并遵守有关限速的规定。 19.2.9 试车期间应做好线路两侧、道口、车站等处的安全防护。 19.2.10 试验区段内,根据试验计划必须上锁道岔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统一保管。任何单位改变道岔进路时,必须联系车站配合开锁,使用完毕必须复位加锁。任何情况下没有调度命令不得私自使用手摇把。 19.2.11 更换钢轨、夹板及道岔主要部件时,应设好临时回流线。 19.2.12 测试棚及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看护,并做好安全用电和防火等工作。 19.2.13 测量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轨道电路区段,工具、材料等严禁短路轨道电路。 2 传感器安装完毕后,应确认各紧固件、防松卡安装正确、齐全、牢固。 3 测量仪器设备严禁影响线路上其他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19.2.14 轨道结构及扣件动力性能试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用电缆、仪器应安装正确、牢固可靠、防护良好。 2 轨道的扣件螺栓应达到规定扭矩。 19.2.15 弓网受流性能测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专门用具传递工具、零件和材料,上下交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2 工具、材料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3 零件应安装牢固,不应临时固定。 4 车顶上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地面应设安全防护员。 19.2.16 联调联试期间的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等设备应状态良好,并不得随意断开或停用。 19.2.17 供电系统及其配电装置停送电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停送电申请手续。 19.2.18 联调联试应按照表19.2.18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表19.2.18 联调联试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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