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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和环保部强化督查,企业如何在环保方面“自证守法”?如何构建闭合证据链?请看环保部官...

 书洋康乐 20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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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强化环境管理


马中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2017年4月7日,海南省发出了第一张具有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在发这张证的同时,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还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将在线监测设备所在的CEMS小屋的钥匙交给了企业。


  这虽然是一个仪式,但这一交接意味着,企业将对自己的排污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证守法,从自证实现排污者的自律,重建政企关系,构建诚信社会。


  中国正在进行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排污许可制度是一项基础管理制度,建立这项制度是环境管理精细化的必由之路,是依法厘清环境责任,遏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手段。以往企业到底排了些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污染物,企业自己说不清楚,最终还是由环保部门来说。即使企业自行做了监测和记录,也因为监测数据缺乏规范,监测行为缺乏监管,导致其结果缺乏可靠性、权威性。目前,国家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以达标排放作为排污许可证对企业监管的底线要求,既是对过往监管不到位的正视,也是推动信息归真,责权归位的重要举措。


  因此,企业自行监测、自证排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功能的基本保障,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也为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开始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同时,适时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环保部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和发布各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规范,作为与排污许可证匹配的指导性文件。


  最近环保部出台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措施,企业自行监测的作用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思路,监测的内容不仅限于污染物的排放,也包括与污染排放相关的重要生产参数;规范的内容也不仅仅限于监测本身,还包括了记录与报告的相关要求,这就为企业“自证守法”提供了闭合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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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对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提供了系统指导,并且与行业特点相结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促使排放数据信息归真。当监测数据实现了规范、完整、准确,就能够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基础条件。


  三是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火电行业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氨与造纸行业废水排放的全盐量,一些地方标准中有了相应的控制要求,目前国家标准没有对排放限值做出规定。这次《指南》中都提出了技术规定。


  四是体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思路,为许可证制度的推进完善留出延伸空间。《指南》不仅要求企业对其排放所涉及的所有污染因子进行监测,也有针对性的提出,企业应该对其周边环境中的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证清白”,也有利于将企业的排放行为与环境质量的要求建立起联系,为将来最终实现与环境质量挂钩的“一企一证”打下基础。另外,“总则”将排污企业所在区域和流域内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作为该企业应该监测的主要排放指标,也是体现这一思路的规定要求。


  作为一项新建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自行监测指南》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它不仅要与每个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协调一致,还要和行业本身的实际相结合。许可证制度建立的初期,是在普遍缺乏行业基础数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信息“自上而下”的制订规范、搭建框架体系,在具体操作中是否具有普适性,一些要求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重要的遗漏等等,需要得到验证与修正,通过自行监测、记录收集和累积建立起数据基础之后,再对制度设计进行完善,这是一个逐步推进,循环上升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自行监测的执行能够为改进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重要支持。分行业按规范将自行监测落实到位,并且转变监督模式,赋予许可证乃至基于许可证的监测记录、报告以充分的合法性。不仅要求让企业必须有准确而完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也让企业的自行监测的记录和报告成为守法依据,包括实施成为计算环保税等环境政策的有效依据,消除以往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中的自由裁量与模糊地带,将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建立在污染者负全责的基础上。


  为了实现自行监测应有的功能,其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还必须以“可核查性”为基本目标和原则。目前的 “总则”和《指南》里,已经考虑了用企业生产相关的信息与排放数据之间建立逻辑关系的做法来为核查建立证据链。但对一些以往未纳入监管范围的污染物提出的监测要求和技术指导,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技术上是否可以获得有效数据,可能还需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但规范要求一经提出,本身也能促使行业改进,促使技术进步来提供有效的支持。总之,容许并引导自行监测逐步改进和完善,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要求。


  《总则》中有一些规定,可能造成认识的歧义,执行上的漏洞,给不负责任的企业可乘之机,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比如“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自行监测是企业作为排污者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不必要替企业考虑监测成本问题。如果规范明确,要求准确,企业不会重复监测。但同样企业不能以能力或者成本为理由不实行自行监测。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因为履行环保责任导致破产,那就说明这个企业的盈利是建立在掠夺公共环境资源的基础上,从社会全成本考虑它就不应该存在。搞清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对污染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前提,自行监测、记录与自证守法的成本也是“污染者付费”应有之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自行监测制度完备并实施的条件下,自行监测从形式上看像是企业自主自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督性的监测和对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可以放松。在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据链已经清晰可查的情况下,监管可以不用“猫捉老鼠”,可以减少反复现场核查的频次,但是监管必须更加把力气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改革日常监管的方式,将对企业提交的报告的核查作为常规的监管模式,并制订相关工作规范;另一方面,将“依证监管”落实到位,监督性的监测要有的放矢,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必须执法从严,形成威慑,才能使自行监测成为企业自律和行业公平的保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不仅自行监测将失去作用,许可证制度也会成为空谈。所以,还必须建立与自行监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感谢环保人、环保圈、固废观察等公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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