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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首次回应互联网医疗监管逻辑:诊疗业务严管,挂号支付业务放开

 yg621bxf2000 2017-05-14

文/刘畅


编者按:

  5月9日,一份被称为互联网医疗“史上最严”的疑似卫计委“红头文件”在互联网流传开来。这则共39项条例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的形式、医疗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贝壳社将几则可能对现存互联网医疗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条例摘录如下: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5月13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2017第十三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改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女士谈及了《征求意见稿》的背景考量,贝壳社作为论坛的媒体支持将她的相关发言整理于此,供业界同仁参考:


我们现在把互联网医疗主要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集中在一个核心的业务领域,一类是非核心业务。核心业务领域也就是诊疗服务,因为现在在网上做手术还实现不了,所以核心业务领域就目前而言主要就是在网上给大家看病、开药;非核心业务是围绕着诊疗以外的,给患者、医生、医院提供的一些服务,比如说医疗信息查询、咨询、挂号、支付等等。包括大数据,知识库,像IBM的Watson给医生做培训的知识库,在诊疗以外,在医方和患方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就是非核心的业务领域。


我们针对这两个业务领域采取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中强调的一个原则就是依法治国,尤其在诊疗这个领域,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时候,要更加强调依法依规保证质量和安全,这是我们不能突破的底线。所以围绕核心领域,就是互联网诊疗的领域,我们是严格按照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政策。


目前不管是从国际上还是国内的现状来看,互联网医疗比较成熟的一块领域是远程医疗。远程医疗是发生在有资质的机构对机构,在医务人员之间开展的诊疗服务。中西医讲究的是不一样的,孙悟空的悬丝诊脉是神话故事。医学既是自然科学也是人文科学,现实当中,医疗叫做临床,就是一定要面对面给患者提供服务,所谓的“偶尔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也道出了医学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首诊的病人,绝对不可以说,得病了打开电脑说问问医生怎么办。任何智力正常的病人都是找医生,或者叫120送到医生身边去,所以围绕核心诊疗领域,首诊必须得医生见到患者,而且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问题。


另外一个比较成熟的现在很多的地方也都在做的领域,是针对慢性病患者的签约服务。远程医疗包括签约服务,它对病人来说,是一个连续管理的过程,医生对病人的情况非常清楚,可以通过可穿戴设备做一些日常健康监测,包括长期慢性病用药的调整。如果病情发生变化,要建议病人赶紧到医院里面找医生当面看病。


全世界来看,这两个领域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将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诊疗肯定不仅仅局限于这两个领域。比如说达芬奇手术机器人,最早的初衷就是做远程手术的,所以将来,随着技术的成熟,不排除互联网诊疗逐步扩展到远程手术的范围,但是目前来讲还达不到这个程度。所以在核心诊疗业务方面,一定要强调合法的资质,合法的人员,要保证质量安全是底线。任何一个国家对医疗的行为都是要进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的。


对于非核心业务层面,我们要疏导结合。一方面堵住了,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疏导作用,非核心业务有它的先进性,也有现实的需求。我们在需求侧感受到,抓了这么多年的医务人员满意度和患者满意度,事实证明到今天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很难再发现有什么创新的手段能够再进一步改善医生和患者的需求和感受了。唯一的一个有效的途径是什么呢?就是利用信息化手段,也就是现在所谓的互联网 ,利用这样的技术手段可以大大化解一些以往存在的瓶颈问题—— 比如预约诊疗、网上挂号、信息的推送和指引,还有大数据。这些技术,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也好,提高患者的就医体验也好,都有非常好的作用。所以,我们同时还有一个文件,在这个指导意见当中,对于这些核心业务以外的互联网 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我们是鼓励的。这就是我们出台这个政策的一些考虑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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