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 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了和这位员工的劳动关系,后员工没有再去公司,公司支付了补偿款。 之后,员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图自网络 该员工公司工作将近2年,公司应按规定支付他2个月工资赔偿金,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员工平均月工资9000元计算,公司该支付他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8000元(9000X2个月)。加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还要进行2倍补偿金赔偿。 36000赔偿属于这位员工。 图自网络 《劳动合同法》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末位淘汰,该规定也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 因此,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