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A 引用同仁留言 前日公号头条文章,从引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16号令对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定义开始,提出了10个异同的观点,参见本链接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之间的10点区别和联系|你真造么?文章发布之后第一次引发HSE同仁的大篇幅留言,且看PART A下文全部文字,均为同仁XXX所留言之原文!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XXX同仁为该文的另一个留言,对这篇文章的定位是:愤青的无知狡辩!现该2留言均已被留言的XXX同仁自行删除,鉴于当事人未同意实名交流,故本文隐去XXX网名及头像 PART B 团队的统一回复 姑且按留言对10点区别与联系的定位来分析:无知! 原因有2:一是愤青,这个定义有特指,与该文内容及中心思想无关,二是所谓狡辩,根据新华字典里的解释,假如说真是所谓“狡辩”则其中最多只涉及第三部分,也就是10点内容部分,因第一部分是引用部门规章(全部原文),第二部分是对部门规章里内容的分析。 还是10点吧 1.“事故的各种条件”这个是你定的,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定的,请认真学习下16号令里的定义; 2.你这个定义不是笔者不支持,符合发达国家风险的感觉,但是需要来一个前提,把中国的法律法规改了,中国行政法规以上没有提出风险2个字,只提隐患,请认真学习; 3.“消除危险”,这个危险是指什么?安法里只有除危险源危险因素危险物品之外的,叫“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且只有一处,请认真学习; 4.“各种条件”,这个条件是什么?记忆不错的话又是一个自定义的名词出来了,安法里似乎只有安全生产条件吧! 5.“比如你站在露天脚手架上,有大风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看来小编得学习了,大风与人有关系?竟然可以定位为不安全行为? 6.“并非企业才有制度,以前各种国家规定都可笼统归为制度”,不容易!这个似乎从学理上是真的对,但广义上连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称为制度。 7.海事局发布的作业安全程序,需要归类,发布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果只是红头文件的非规范性文件,还真就指导不了生产经营单位。这里强调一点,假如是国家的海事局,可能没权力发布部门规章,因其可能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假如是地方的,就更有意思了,只能以地方政府来监管,而非海事局这样的机构,总之,假如海事局真发了标准,效力存疑,真发红头文件,国家级以交通运输部文号可能会是规范性文件,地方级以地方政府文号可能是规范性文件,只有海事局自己文号的,可能真不是有啥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 8.“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地方标准,在国家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令)中不引用,也是正常行为”,国家总局的令中已经有引用的了,你造么? 9.“如果涵盖地方标准界定的隐患……”表示不理解,同上一条,看起来国家总局比较霸气,想写地方的就加上,不想写就不加上; 10.“规程不能列入标准”,这个不是老大的观点,很多规程都是标准里发布的,包括规范性文件中也在发布。 其它: A.”或者百度一下”,很好的建议,请大家百度下安全生产法,百度里写的实施日期是“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我能说百度真错了么! B.就10点,细看不细看是你的事儿,老大肯定比你认真多了! C.最后,无知这个定位很高大上,ABC安全团队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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