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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三无企业破产尽调小技巧

 京鲁老宋 2017-05-16
干货

三无企业破产尽调小技巧

文|吴艳群

出品|破记录团队

大家发现没有,最近的破产案件数量正在悄悄的增长,大部分案件来自“执转破”,这其中自然不乏债务人企业属于无产可破的“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

破产管理人面对这样的“三无企业”,究竟从何下手,开展破产工作?作者结合之前办理的经验就有关尽调事项重点说明。


1. 信息调查

尽可能全面查询“三无企业” 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年检信息、股东及董监高信息(主要是联系方式和地址)、银行开户行信息、破产前期股权转让信息等。


2. 资产调查

到国土、房管、车管等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债务人资产情况,确定债务人是否还有资产。如有资产,或许可以追踪到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3. 财务调查

走访属地税务部门,务必要找到税管员,从税管员处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及变更情况,并取得企业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或许可调取到一些财务报表。

4. 现场调查

对“三无企业”的注册地址或其他可能的办公地址进行现场踏看,拍照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工作笔录,包括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确定现承租户或买受人的起租日期或买受日期、租赁关系变更情况、相关人员下落等。


5. 债权人调查

通过承办法院或网络查询债务人诉讼信息,以及前一步调取的财务报表,查找主要债权人,从中了解更多债务人前期经营状况以及主要人员的可能去向,

6. 经营调查

顺藤摸瓜,从上下游供应商债权人处获取债务人原主要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尽可能的了解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7. 股东调查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得股东的联系方式,必要时可借助当地政府部门力量向公安机关查询股东个人信息。

此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有的中介机构和法院把财产调查等同于资产审计,认为没有财务账册就不能出具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就无法清算,进而据此终结清算程序,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即使无法开展审计,管理人仍然应当穷尽调查手段,编制财产状况报告。

“三无企业”总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有关不能清算的情形来反向开展工作。以上几点说明尚远不能涵盖三无企业尽调的方方面面,管理人应穷尽一切可以追查债务人资产下落的手段,并将所有的调查成果汇总成清算报告,将工作笔录或录音作为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

如经过调查,“三无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如果破产企业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管理人还应将相关情况固定证据,债权人追究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时依法予以配合。

2017年无疑会是执转破的“大年”,身为管理人既要能应对“大怪兽”,也要能快速清理一批“小僵尸”,希望小编的此文能给大家提供些许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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