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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异地施工这些涉税业务如何处理

 碧天连叶283 2017-05-17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操作如下:


一、《外管证》相关规定


税总发【2016】106号: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1、办理外管证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地怎么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4、外管证怎么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预缴税款相关的规定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时点,是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下列时点孰先来确定:


a、收到预收款时;


b、建筑服务发生过程收到款项时,没有收到款项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为服务完成的时点;


c、开具发票的时点;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建筑企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企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征收率为3%;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四、其他事项


1、预缴时怎么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建筑企业按报验登记的外管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相关涉业务。


2、预缴时,项目所在地适用的附加税税率与机构所在地不同时,附加税怎么交?


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所以,您预缴时按预缴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缴纳城建税;回机构申报时,只是就申报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计缴城建税。


|作者: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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