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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出台,细化了很多规定

 王凯富图书馆 2017-05-1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2017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产能退出标准,并进一步细化了煤矿去产能的相关规定。除了对主要产煤省份的退出煤矿产能作出相关规定外,还指出,在关闭退出煤矿时序上,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煤炭供应保障情况,当出现煤炭供应紧张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如退出煤矿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产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退出时间。



目标


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 1.5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产能退出标准


一,相关标准


★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


★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


★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


★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二,按各地产能情况也进行了规定


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


另外,在以上情形中,确属开采特殊紧缺煤种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接受兼并重组后保留。(2)采用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办法,淘汰一定比例的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方案并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留。(3)保供压力大的地区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允许作为应急储备产能暂时保留,接受地方政府重点监管。在关闭退出煤矿时序上,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煤炭供应保障情况,当出现煤炭供应紧张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如退出煤矿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产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退出时间。


三,引导有序退出煤矿规定


1.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2.质量和环保方面。生产高硫(含硫高于 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3.技术方面。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4.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兼并重组等规定


一,兼并重组


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至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应在两年内实施兼并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纳入去产能规划。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没有纳入技术改造专项规划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鼓励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保留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


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减量重组,重组后资源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主体企业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省(区、市)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和指标交易


建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企业双方应签订协议;


对部分去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签订产能置换协议,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三,财政金融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合效应的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时间要求


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要予以公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先行停产,倒排关闭进度。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具体的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报经省级政府指定部门同意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停产,11月底前退出。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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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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