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一批企业被查处 浙江环保铁拳出击,一举拿下 嘉 兴 平湖环保铁军再发力 连夜查封企业助力剿劣 近日,平湖市环保局接到线索,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水洗企业涉嫌偷排废水。 接报时虽然已是下班时间,但环保铁军们放弃休息,连夜组织执法精英赶赴现场调查。经查,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水洗厂在其水洗车间地面打洞,通过地面孔洞排放地面上的洗衣积水。执法队员赶到现场时,孔洞已经被觉察异常的业主在当日白天封堵,现场封堵痕迹明显。 执法人员对孔洞下方深度勘查测量 经勘查,孔洞下方为泥土,无防渗漏措施。在铁的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通过车间地面打洞的方式,将废水偷排至地下泥坑。 该企业涉嫌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被平湖市环保局正式立案调查。近日,该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条规定,对企业水洗车间用电控制柜采取了查封措施。下一步,将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进一步处理。 台 州 近日,台州路桥环保分局城南中队联合峰江街道工办查处了桥洋工业区台州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公社沟(南官河支流)排放油污一案。 现场 根据《路环监(2017)水字第081号》检测报告,公司内废油收集坑和公社沟内水样石油类浓度分别为46800和28600mg/L(排放标准为5mg/L),据该公司负责人交代,公社沟内水体发黑发臭是该公司废油通过墙缝渗出所致。 完成调查取证后,路桥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68000元的处罚。 目前,路桥区环保分局和路桥区整治办组织峰江街道等单位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拆除违章建筑和断电处理。 绍 兴 含重金属废水偷排化粪池! 近日,诸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诸宝管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贮液池中的清洗废水正通过管网排放至化粪池中。诸暨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该外排浅绿色水样进行取样。经检测,该外排废水中,铜、锌、铅含量分别超标10倍以上,铅含量超标更是超标477倍。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整理自台州环保、绍兴环保、平湖环保 潍坊:当地企业污染,相关领导被问责 16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在环保部门支持下,严肃查处了 一批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失职渎职问题。市纪委、市“作风建设年”活动办通报了6起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奎文区潍州路街道北王社区辖区内租户吴广才长期饲养牛羊鸡鸭等畜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北 王社区居委会和潍州路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问题处理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居委会委员王世勇受到党 内警告处分,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副主任丁军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昌邑市柳疃镇辖区内张明华漂染厂属“十五”土小企业,对环境污染严重。柳疃镇386环保行动办公室履职不到 位,未按规定对该厂及时关停取缔。办公室副主任孙正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坊子工业发展区涌泉社区涌泉村党员王维浩经营的同信膨润土厂,无环评手续违规加工塑编、拉丝,造成大气污 染。涌泉村、涌泉社区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王维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党支部书记王国忠受到诫勉谈 话处理,社区党总支书记夏志鹏受到批评教育并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村杨家伟塑料颗粒加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到厂区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水坑内,造成环境污 染。观音堂社区和东观音堂村未采取监督和处置措施,负有监管责任。社区党委书记张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村党支 部书记杜希林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昌乐经济开发区龙角社区辖区内济青高速第三标段搅拌站物料堆、春堂八宝工地土堆,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 造成扬尘污染。该社区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负有监管责任。社区副主任李宪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社区主 任王春峰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青州经济开发区侯古村发生秸秆焚烧事件,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开发区管委会、王母 宫管区和侯古村对该问题管理处置不力,负有监管责任。开发区管委会包村干部刘红军、侯古村党支部委员侯永光受 到党内警告处分,王母宫管区党总支书记李俊青、侯古村党支部书记侯传亮受到批评教育处理。(齐鲁晚报 记者 王琳)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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