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一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序号 1~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 |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 值作为代表值; 3.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
2 | 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
3 | 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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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用: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永久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标准值大于 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 .其他情况,应取1.4。 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关的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
5 |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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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 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 得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 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
二 |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序号 7~1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7 | 1.0.5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 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
8 | 3.1.2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 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 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 括混凝土裂缝)。 |
9 | 3.1.3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 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
10 | 3.1.4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
11 | 3.1.5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
12 | 3.2.1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 规定采用。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γ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 准》GB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 不应 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 |
13 | 3.4.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 3.4.1—1 采用。 
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 
连接的强度设 计值应按表3.4.1—3至表3.4.1—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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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4.2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 3.4.1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 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6 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5 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70;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 计算,当λ<20 时,取λ=20; 2.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 0.85; 3.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90; 4.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80。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
15 | 8.1.4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
16 | 8.3.6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 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
三 |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序号 17~2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7 | 3.0.4高耸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高耸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要求。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1.1。 2.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 注:对特殊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由建设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 定,且不应低于本条的要求。 |
18 | 4.2.1 垂直作用于高耸结构表面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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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5.1.1钢塔架和桅杆结构(以下简称钢塔桅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稳定 和变形验算。 |
20 | 5.1.2 钢塔桅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要求。 |
四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序号 21~25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1 | 3.7.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和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 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框架结构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 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 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 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 4).钢材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冲击韧性。 |
22 | 5.1.1.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 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 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8 度和 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高炉和索道,以及 9度时的井架、井塔、锅炉钢结构等高耸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23 | 5.1.4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内衬和固 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除本规 范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1.4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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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5.4.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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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系数均应采用1.0。 |
五 |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序号26~2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6 | 4.0.1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 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7 | 5.7.1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 接头。 |
六 |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序号 28~29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8 | 3.1.7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 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
29 | 4.3.1 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
七 |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序号 30~3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30 | 8.1.3 各类杆塔均应按以下三种风向计算塔身、横担、导线和地线的风荷载: 1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转角塔应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2 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 60°或45°; 3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
31 | 8.1.9 各类杆塔的运行工况应计算下列工况的荷载: 1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2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3 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 |
32 | 9.0.1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础强度计算,应 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基和基础稳定计算,均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