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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报---房企赠送购物卡促销,税务风险莫忽视

 刘刘4615 2017-05-19

康攀 高莹

    在实务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促销,往往会购买一些购物卡送给购房人。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这些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并不规范,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没有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视。

    案例

    近日,为全面了解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某地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展了深入调研。

    其中,A地产公司账面有一笔名为办公用品的销售费用,价值为200多万元。经查看记账凭证,税务人员发现发票为某大型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经过仔细询问,财务人员解释这部分办公用品的费用支出,其实是公司为了促销而购买购物卡,即对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赠送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如房屋销售金额100万元,送1万元购物卡,可在指定商家购物消费)。这些购物卡是从某大型超市购入,超市开具销售发票的时候不清楚购物卡的品名如何界定,故开具了名为办公用品的发票。A房地产企业根据发票金额,确认为公司的销售费用。经税务机关调查,此类情形在房地产企业中颇为普遍,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分歧

    针对这笔用来购买购物卡的费用该如何处理,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之间出现了分歧。财务人员认为,这笔名为办公用品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务人员认为从会计角度而言,这笔销售费用是用于企业的促销活动,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因此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扣除的。

    税务人员则提出,如此处理存在诸多税务风险。企业是否真如财务人员描述的那样,将这笔费用全部用于促销活动发放给购房者?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这笔费用没有证据表明全额用于促销活动,而其中一部分发放给了企业职工,那这笔费用就不应该全部计入销售费用,相应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计算所得税时限额扣除。如果这笔费用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还有销项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企业无论将购物卡赠送给买房客户还是公司职工,还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税务处理时确认200万元购物卡的真实用途是关键。

    众所周知,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人员在记账的时候应该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中可靠性尤为重要。这要求财务人员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与计量,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因此,财务人员在记账时,应该保存除发票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明:如企业制定的具体促销方案和包含赠送购物卡内容的购房合同等。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销售房屋的具体数据,以方便税务机关通过比对确定购物卡是否全部赠送给了购房者。若无确凿的证据证明用于赠送,那么购买这些购物卡的支出应做销售处理,结转相应成本,不可计入销售费用。

    对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问题,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他们确实存在购房附送购物卡的行为。取得的发票明细为办公用品,是因为当时售卡的超市不知道购物卡发票应该怎么开,因此写成了办公用品。财务人员同时表示,经过沟通,超市方面同意补开正确的购物卡发票。对此,建议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笔费用确实用来购买购物卡,而没有购买办公用品,并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购物卡发票。

    关于取得的购物卡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或者接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房地产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注意视同销售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由于房地产企业赠予购房者的购物卡是以发生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前提的,故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企业应该按照购物卡的购买金额分别确认销售收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另外,如果购物卡发放给了职工,应该视同销售,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新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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