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在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汇算清缴前发放,所得税前是否需要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增。 (二)某企业在2016年10月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16年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因此,在2016年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货物和劳务税问题 (一)企业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义务同时提供纸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和稽核比对时限延长至360天何时开始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是否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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