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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创想110 2017-05-21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核算原则

    第二节 记账与账簿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四节 长期投资

    第五节 收入和利润

    第六节 会计科目

    第七节 会计报告

    第八节 清算业务

    第九节 财务管理

    第十节 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资产负债表

4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行政、行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核算原则

  第五条 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六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有外币收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收入、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有关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节 记账与账簿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会计账簿必须以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3.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4.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5.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6.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十八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账。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摊销。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设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值登记入账。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原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值。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原值。

  ()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记账。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 ÷折旧年限X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的,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其原价的百分之五以内由律师事务所自行确定。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和账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损耗后的余额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中所列金额或评估确认价以及应负担的有关费用入账。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账。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上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应收项目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单独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含有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应收项目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单独核算。对于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

 

  第二十八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长期投资的股利或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五节 收入和利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咨询、代书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传真邮件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业务收入的实现,担任法律顾问的,以每月实际收入顾问费的数额为准;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非诉事件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到的预付款项,以案件终了为业务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利润的计算可以采用表结法,也可采用账结法。

 

  第三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期间发生的事项,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会计报表作调整。但如果事项重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第六节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2.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和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02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单位收到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应按在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对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6.单位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在按外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同时,必须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外币业务的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时,应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率将其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并将外币账户余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人民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本期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第10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资金。

  2.外埠存款是指异地分支机构、临时机构在异地银行开立账户的款项。单位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异地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异地账户的汇款时,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单位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信用卡存款是指为单位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

  第110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单位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31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应向接受劳务和法律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2.单位业务收入发生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51号科目 预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预付货款,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第1133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范围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及应向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231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的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物品。

  2.少量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批量的采取分次摊销。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301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2.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应交税金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401号科目 长期投资

  本科目核算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下单独反映。

  第15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单位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第150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701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本科目。

  第1603号科目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1801号科目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901号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推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单位发生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91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191101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2)19110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3.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1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贷款。

  2.单位借入各种短期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111号科目 应付票据

  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2121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费供应等,款项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131号科目 预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向顾问单位、当事人预收代理费等费用。经办人员不得从预收账款中提出劳务报酬。

  第215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第2153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

  3.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困难补助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节余。

  第2161号科目 应付利润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第217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2.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176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律协会费、律师注册费、登记费等。

  2.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18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第219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2.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2301号科目 长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第232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第31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单位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2.单位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设备等实物,应在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手续时,按双方确认的价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移交有关凭证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第31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资本公积。

  2.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3.单位接受的现金捐赠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计入本科目和有关资产科目。

  4.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121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单位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贷记本科目。

  第313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3.年度终了,单位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或净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141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单位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年度终了,如当年实现盈利,则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当年亏损,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第51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各项业务收入。

  2.单位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向当事人退款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收入,都应冲减本期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同时还应按经办人(创收人)设置明细辅助账。

  第5201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2.单位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30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与开展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2.单位发生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401号科目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开展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专职、兼职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津贴和酬金;

  (2)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用;

  (3)学术、研讨、会议费用;

  (4)车辆燃料修理费;

  (5)办公、邮电费;

  (6)其他用于业务的开支。

  2.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费用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5402号科目 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单位因业务收入而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02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

  (2)计提的福利费、医疗费;

  (3)计提的教育经费;

  (4)固定资产折旧费;

  (5)律师机构开业、变更、撤销的登记费;

  (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报刊公告费、年检注册费、律协会费;

  (7)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8)交际应酬费;

  (9)保险费;

  (10)待摊费用摊销;

  (11)其他费用。

  3.单位发生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4.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03号科目 财务费用

  1.本科目核算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损失(减汇兑收入)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2.单位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601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与开展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2.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701号科目 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

  2.计提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七节 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月报表和会计年终决算报表。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印发。

  会计月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收支明细表

  会计月报表应于月终了后五日内报出。

  年度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基本情况表

  年终决算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报送主管部门并限期审核。

  2.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报一次,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如遇有清算业务,清算终了应及时报送会计报告。

  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都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章和主管会计章。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业务收入总额及收入构成;

  (2)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3)税、费交纳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6)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清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清算业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离、撤销和转制。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员的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银行账户、资金、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汇总和合并工作,同时清理债权和债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第九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照章纳税。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不准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统一收费发票。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账,不准留账外资金。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会费、公告费。律师注册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十节 会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有关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其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会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备合格专职会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账公司代理记账。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的更换也应报主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实行前发布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的规定,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资产负债表

4财务收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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