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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中受伤,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anyyss 2017-05-21


案情简介

2016年07月05日,王某与李某在广州市某体育馆内打篮球。在争抢篮板过程中,李某不小心撞了王某一下,王某失去身体重心摔在地板上,导致小腿骨折,后王某到广州市某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5000元,住院12天,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


后王某与李某协商,认为王某应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0元,李某认为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医疗费65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是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体育运动本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体育运动前应当预见到这种危险性,自愿参加了就表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进行正常的体育锻炼,双方均未违反运动常规,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与过失,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虽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原告受到的损失都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法律之所以设立公平责任原则,其目的在于协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针对本案,虽然被告没有过错,但只有被告对原告受到的损害进行分担,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与误工费30%的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以上的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有侵权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不法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针对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具有非法性,因此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虽然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具有非法性,因此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虽然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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