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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税吧】7月1日起实施最新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预征率汇总

 刘刘4615 2017-05-22
原创 2017-05-21 叶全华 一叶税舟

71日起实施最新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预征率汇总

/叶全华

在完成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起,在上海市率先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试点的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等。从此,我国增值税税率出现了世界上少有的多档税率制度。

201651日开始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除了在过渡时期由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发生退回、营业税期间发生的偷税及其他违规行为尚处于有效追征期等因素的影响,尚需要存在外,增值税对于应税服务的水地尚需要一定的适应时期,因此,依然被赋予试点的重任。试点,可以非常规推进,也可以非常规使用政策,比较灵活,当然,伴随的也就比较任性。

现行税收政策下,对于生产销售货物、发生劳务和服务行为三大主体经济活动,除了特定不征税项目以及不列入征税范畴的政府性项目(我国不实行对政府收入行为征税,个别国家实行对政府收入行为也视同企业应税行为征税)外,均征收增值税。

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标志着新一轮简化增值税税制拉开帷幕。自20177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将取消13%税率档,由五档(17%、13%、11%、6%、0%)简并成四档(17%、11%、6%、0%)。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官方由于在政府最高部门从营改增一开始就把增值税税率说成四档,而在最高报告中也提出由四档简并成三档,于是现行官方顺应一贯作风,坚持都说成如此。但是无论是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的最根本性文件——试点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0%属于增值税税率中的一档,出口货物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适用零税率。因此,从法规来看,这次执行的是由五档减至四档的简并税率政策,作为税务专业人员不应该搞错。

虽然税率进行了有效简化,但是增值税由于其现行实施政策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在现行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的基本税率外,还存在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平衡异地增值税收入和均衡入库时间保障税款稳健的预征率等不同的缴纳方式,计税方法依然比较繁杂,时常容易搞错。

在这里特别声明:昨天的版本存在一定瑕疵,在原有一叶税舟整理的基础上,经重新校验,结合相关的现行增值税政策重新进行梳理,以作实务备忘之用,在使用时建议注意查阅原文件。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税制简化在持续进程中,有必要持续关注政策变化。

一、增值税税率

通常所说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也就是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所采用的基本税率。我国增值税目前还没有立法,因此,还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定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的确定依据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但是,试点就是试点,也是通过一些文件进行细化和明确。所以,对于税率的适用范围,在基本政策规定外,也有特殊性规定,比如本次的税率简并。

(一)适用税率17%

17%税率是目前我国增值税中针对货物征收的最基本税率,也是我国增值税的最主要来源。主要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除列举的适用税率为11%和0之外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货物或服务虽然主体适用税率为17%,但是如果在特殊规定的区域范围或者特定的应税行为下,需要按照规定的其他税率进行执行。笔者一叶税舟通过采集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项目:(1)经营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中发生的船舶程租业务、期租业务(与其他租赁的主要标志性区别是船舶出租时同时配备操作人员)按照运输服务税目,适用11%税率,而不配备人员的则属于适用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航空运输中的湿租业务(主要标志性区别是飞机出租时同时配备操作人员)比照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同样,不配备人员的则属于适用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的(即出租+配备人员),则按照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4)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实质性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需要特别注意:根据201612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上述外卖食品是指企业实质性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即通俗说就是自制食品外卖才适用6%税率,否则属于经销兼营行为,按照外购货物确认适用税率17%或11%);(5)将飞机、汽车等有形动产上具备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的,适用17%税率,而不属于提供广告服务业务。(财税〔2016140号)

(二)适用税率11

1.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

这是本次税率简并的核心内容部分。

适用11%税率的货物,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列入范围的才适用。这些货物目前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这些基本上是由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通过平移的办法演变过来。为了进一步统一标准,通过发布《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办法进行明确,以减少歧义。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国有储备粮食,虽然实行免税政策,但是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明电〔199910

2.适用税率11%的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注意:这里采用的是正列举法,不在列举范围的,不适用)

同样,特别注意的是部分服务虽然主体适用税率为11%,但是在规定的特殊区域内或特定的应税行为下,按照其他税率执行。笔者一叶税舟采集到如下几项:(1)水路运输中纳税人发生的光租业务(其主要的标志性区别在于船舶在出租时既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即俗称纯租赁船舶本身的行为)、航空运输中纳税人发生的干租业务(其主要标志性区别在于飞机出租时既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即俗称纯租赁飞机本身的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相反,如果配备人员则属于交通运输行为;(2)特殊情况下,根据经营区域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纳税人在游览场所内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不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确认应税行为,而是按文化体育服务适用6%的税率,也不再需要区分是否配备人员;(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包括单位、个人)使用,但是如果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即纯出租建筑施工设备的,仍然需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17%税率缴增值税;如果“出租建筑施工设备+操作人员”模式的,则适用11%税率;(4)“出租酒店式公寓+提供配套服务”模式的,按照住宿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适用11%税率;(5)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中租赁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即“会议场地+服务”模式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适用6%税率,否则适用11%税率。(税总2016年第69号公告、财税〔2016140号)

(三)适用税率6

目前,适用该类税率的基本是应税服务行为。具体是:除了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的列举服务项目以及适用0%的跨境应税行为以外的应税服务。(财税〔201636号)

但是,部分服务虽然主体适用税率为6%,在规定的特殊区域或者特定行为下,按照其他税率执行。笔者一叶税舟采集如下几项:(1)在建筑物、构建物等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适用11%税率;(2)出租酒店式公寓时,如果没有提供配套服务,即俗称光租行为,则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3)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中租赁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只提供会议场地,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按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

(四)适用税率0

目前,适用这类的是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行为。出口货物包括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跨境服务一般是指国境,与关境有区别。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税〔201636号)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出口货物或者服务并不是实行完全退税制度,而是与多数国家一样实行按照国家利益至上制定出口退税具体实施政策,比如对于稀缺资源性的货物不但不退税而且需要征税,甚至还要征收出口关税;对于部分不鼓励出口或者不能正确核算退税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出口不退税;对于实行退税的货物或服务,也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适时调整退税率。无论如何变化,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退税率永远不会高于征税率,否则属于政府补贴,收到国际反倾销等反制措施。

【小结】

适用税率为17%与6%的,属于增值税中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最基本税率。不动产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和商品,采用11%基本税率。

适用税率为11%的,属于特殊调节性税率,采用正列举方式,列举之外的一般采用最基本税率,其中11%的货物主要是支持农业和文化教育的产品,11%的服务主要是涉及交通、邮电和不动产领域的项目。

适用税率为0%的,属于向境外(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退税功能的部分区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少量货物和服务虽然属于同一种类,理应适用相同的税率,但是在所谓税负不增的指挥棒下,在特殊区域或者特殊方式下,采用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二、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从本源看,就是相当于按照平均增值税负担率给予简单计税。采用征收率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选择或者适用差额征税办法。

(一)征收率3

除以下列列举适用征收率5%及其他特殊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项目适用对应的征收率外,其它项目和行为均适用3%的基本征收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部分货物销售行为(如出售符合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等)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这里的征收率规定依然属于3%,而不是2%(笔者叶全华备注:相当于减免1%需要正确理解)。

(二)征收率5

1.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注意: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有特殊的征免税规定,但征收率一致)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注意:有两个例外】一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减按3%征收率的简易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7号)

【特殊情形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2)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即“出租公寓+配套服务”模式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简易征税的征收率为3%。但是,如果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笔者一叶税舟注:与适用税率的情形相对应)。

3.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果按全额进行纳税的,征收率为3%】(财税〔201647号)

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201647号)

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转让2016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差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7.一般纳税人2016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其征收率依然为5%。增值税按实物征收的特殊形式退出历史舞台。(财税〔201639号)

9.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但没有配套服务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笔者一叶税舟注:与适用税率相对应)。

【小结】

基本征收率为3%。对于不动产销售和租赁及相关有涉及的一些项目作5%的制度性安排。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选择简易差额纳税的,给予高的征收率。酒店式公寓和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要根据是否提供配套服务确认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两种特殊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2)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三、增值税预征率

增值税预征,除了已有的经过审批同意的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根据审批结果,按照一定方法就地进行预征增值税、总机构结算缴纳外,普遍性预征是营改增中的不动产和建筑两大特殊行业,目的是均衡入库税款、预防欠缴税款和平衡地方财政利益。

增值税预征率在政策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营改增后的预征中,有的称为预征率,有的称为征收率,有的称为按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等。虽然有不同的说法,但基本含义是明确的,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解决地方财政的收入属地问题(即空间问题),二是为了解决税款的均衡稳健入库问题(即时间问题)。

(一)预征2

20175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预征。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相关链接】

1)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在项目发生地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预征3

1.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在项目发生地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2017年第11号)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都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预售时,预售发票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正式销售时,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向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选择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注意:与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规定有区别),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预征。

3)在同一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的,不就地预征。

(三)预征5

1.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除其他个人外发生转让的,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于这样的政策安排,坊间传说是不统一按5%计税预征,怕地税搞不清楚,实际是国地税信息没有充分共享)

【相关链接】

1)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纳税申报。

2)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全额预缴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纳税人转让除自建以外取得的不动产,按照差额预缴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住房之外的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除其他个人之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预征率为1.5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小结】

预征是一种特殊的政策安排,为的是解决空间和时间问题。

1.纳税人转让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除其他个人外的纳税人发生转让的,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均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意:这里对于附加税费实行随征,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财税〔201674 

4.特殊情形可以经通知暂缓预缴。对于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不属于征税范围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目前,对部分存在争议的是否征增值税项目进行了部分政策明确的,笔者叶全华收集到的有: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通俗说,就是企业取得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财〔2016140号)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没有持有到到期的,则征税。(税〔2016140号)

3.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免租期的,可以不作为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016年第86号公告)

总之,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是复杂的,特别是增值税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导致了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如今,已经开始进入税制简化时代,希望尽快实现增值税立法,变得简明扼要。笔者一叶税舟始终认为:

只有简明的税制,清晰的税率,才是税收遵从度提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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