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要案:高官涉案近3亿,被判4年!

 anyyss 2017-05-2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单位行贿、骗购外汇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少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伙同其子赵晋,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山东省济南市经营房地产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山东省委常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王敏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895万元。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帮助其子赵晋,通过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等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在国内多家银行购买外汇,并汇往境外,共计美元4170余万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赵少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少麟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赵少麟在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少麟的行为分别构成单位行贿和骗购外汇罪,依法应实行并罚。鉴于赵少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在骗购外汇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涉案款物;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对骗购外汇罪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少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本案适用法律问题简析


从犯的法律规定与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

一. 是否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于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意志,是否与行为人个人的财物发生混同。


二. 行贿行为是以单位还是个人名义进行的。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属于单位行贿行为;如果行贿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则一般属于个人行贿行为。

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利益行贿的,应从实质上把握其行为性质。法定代表人往往自行决定而不经过集体研究实施行贿,并以个人的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其是在履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而且是出于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则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


三. 行贿是单位还是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属于单位行贿;如果是为自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属于个人行贿。


四. 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最终主要归个人还是单位。虽然有时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但只要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行贿且单位确实获得了主要利益,即可认定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属于单位行贿。另外,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照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骗购外汇罪


本罪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确定的罪名,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购外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7条规定,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购外汇罪的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0号

  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