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责任。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下发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为“一案双查”工作做出了制度性指导和规范。笔者拟就基层地税机关如何推进“一案双查”谈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足。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早已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的要求,但有些单位仍然认为“一案双查”不是稽查部门的应尽职责,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二是深度不够。有的人认为这是一项创新工作,牵制了基层地税局稽查部门大量精力。且无经验可鉴,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担心虎头蛇尾。目前,基层地税部门税务稽查队伍中高素质、专业化人员不多,影响了“一案双查”工作的深度与成效。三是推进缓慢。由于这项工作开展不久,有些干部抱着走一步看一步的态度,缺乏动力和活力,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四是分析不透。稽查情况分析报告粗浅,原因分析不透彻,责任划分不清晰,与以前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无差异,没有真正发挥“一案双查”的应有作用。
二、原因分析
(一)年龄普遍偏大。稽查队伍年龄结构偏大,中坚力量不足。如城区四个区局稽查局,共有稽查人员29名,平均年龄达到45.37岁,35岁以下青年只有1名,50岁以上的老同志有10名。就高新区(天元区)局而言,稽查局7名干部中,35岁以下年青干部没有,50岁以上的老同志有3名,整体年龄达到43.71岁,年龄结构老化,带来了学习力不强、业务知识滞后的问题,不愿意接受新的东西,而是凭老经验办事。加上专业稽查人才缺乏,工作深度受到极大限制。 (二)人际关系复杂。基层地税局稽查工作范围较窄,人际关系网较复杂。现行基层地税稽查局在编制体制上依基层地税部门设置、人员属基层地税局管理,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方方面面的关系网,形形色色的人情面,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部门缺乏合作。各部门顾虑重重,“一案双查”举步艰难。稽查部门认为自己专司偷、逃、骗、抗税的打击,案件检查是主业,精力不能放在发现“一案双查”案件线索上,移送案件线索会得罪税源管理部门和税管员。税源管理部门则认为自己管理服务组织收入压力大,事多人少出错难免,因此对案件查办有抵触情绪。监察部门有畏难情绪,怕案件查处中得罪人,对案件调查和处理不主动,往往会避重就轻。其他职能部门则认为“一案双查”是稽查和监察部门的事,对办案缺乏配合意识,提供涉案业务问题界定、意见模糊、态度不明。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案双查”对外监督了纳税人偷、逃税问题,对内监督了征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强化了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保护和爱护了税务干部,有效地增强了廉政预警工作。同时,通过“一案双查”,还对税务干部执法中的失误进行了鉴定,分清主客观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工作积极性。为确保基层地税部门“一案双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应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操作流程,并建立稽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部门要将一案双查工作作为税务部门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者督查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稽查部门要注重加强与征管、税政法规、监察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工作衔接,着力构建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公正执法,以查促管。落实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将“一案双查双报告”的案件做到一户不漏。应查实的12类税收征管问题,6类税收政策问题和11类违法、违纪线索做到一项不少,真正做到“全覆盖”。对发现税源管理部门在征收管理、政策执行、廉政分析、执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向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反馈。对发现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征管建议,充分发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服务“大征管”格局。 (三)完善机制,明确职责。推进“一案双查”,制度建设是保障。为切实发挥“一案双查”工作的促进、保障作用,各基层地税部门要加强制度执行。在明确内部职岗体系、完善执法责任基础上,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坚决按流程查办、按制度办、按制度来,辅以绩效考核促落实。重点建设完善一套包括研究、协调、保密、备案和激励内容的基本工作制度,形成以立案、检查、处理到案件分析结果的完整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案例剖析会,对稽查发现的征管、执法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局党组。针对案件反映出税收征管中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提交,尽快纠正执法错误。通过出台相应配套制度,有效堵塞征管漏洞;通过召开案例分析会,增强税务人员责任心,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提高廉洁意识。 (四)落实措施,严格追究。为让规范执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基层地税机关要将“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和执法责任制与考核结合起来,严格分清主客观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从轻处理。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征管或税政法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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