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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遗赠扶养关系还是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快乐英平 2017-05-22

编者按:

家政员在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往往成为家庭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甚至与被照顾者的关系会超越其他家庭成员,自然会出现雇主赠与家政员礼物,甚至在遗嘱中将部分财产赠与家政员,其中出现赠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律关系。家政员作为职业人,在职业关系中涉及财产和人身关系,除了坚持“无功不受禄”原则外,还应有必要的法律知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介绍

退休老人杨秀山的子女没有时间照顾杨秀山和妻子张文娟,家政员李清一直照顾老杨夫妇。2013年张文娟去世后,李清与杨秀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杨秀山将位于××市××小区的房屋在百年后赠与李清,并在杨秀山去世后60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李清应在杨秀山有生之年对他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尽职尽责完成对杨秀山的赡养义务,如未尽职尽责,杨秀山有权要求李清改正、终止协议等。

后来老杨的子女认为李清照顾得不好,辞退了李清。李清书面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在杨秀山家无任何个人财产、物品等”,就离开杨秀山住所。3年后的一天,李清去看望杨秀山时才得知其于1年前去世了,李清拿出《遗赠抚养协议》,要求杨秀山的子女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杨秀山子女赔偿房屋折价款。

杨秀山的子女辩称:认可李清与杨秀山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存在,但李清获得遗赠的前提是履行了抚养义务,李清并没有履行扶养义务:一是李清在杨秀山家从事有偿劳务,按月领取劳务费,双方之间只是履行了家政服务合同;二是在辞退李清之后的两年多里,李清与杨秀山没有任何关联,李清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义务,自然获得遗赠的请求不能成立,李清离开的行为也表示其不愿意履行协议;三是涉案房屋性质为杨秀山与张文娟的夫妻共同财产,杨秀山处置房屋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权利范围,《遗赠抚养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01、何为遗赠抚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已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义务,负有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当然,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不一定要与取得的遗产价值相等。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也就说,扶养人的抚养行为是在遗赠人的生前进行,只有在遗赠人死后才能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扶养人只有扶养义务而不能继承遗产。

4.遗赠扶养协议在食用上具有优先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再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不同。遗赠是遗嘱人采取遗嘱形式将遗产中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做出的处分而在死后实现财产转移的行为。但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扶养人和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一方同意即可,无须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取得遗赠人的财产,必须对遗赠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协议;遗赠则是在遗赠人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所立遗赠。

4.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行为,需采取合同形式,其成立和有效应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要件;遗赠采取遗嘱形式,其成立与有效则符合遗嘱生效的要件。

02、遗赠扶养协议与家政服务合同的竞合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清符合获得杨秀山遗赠的条件。

首先,涉案房屋属于杨秀山与张文娟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杨秀山无权单独处分涉案房屋而将涉案房屋在百年后赠与李清。

其次,李清在照顾杨秀山期间并非无偿照顾,而是按月领取了劳务报酬,其亦未承担赡养杨秀山的相关费用,与杨秀山形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最后,李清与杨秀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不论李清基于什么原因离开杨秀山家,实际造成的客观结果为李清并未按协议约定在杨秀山有生之年对杨秀山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

综合上述情形分析,李清要求获得遗赠的条件并未成就,不能获得遗赠。

该案例还可以延伸讨论以下问题:

1.假如杨秀山老人在遗嘱中将其房屋赠与李清,李清能够获得该项遗赠吗?

2.假如李清一直照顾杨秀山老人,老人去世后,他能按照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获得遗赠吗?

3.家政员接受了所照顾老人的赠与,老人的家属不同意,家政员应该如何处理呢?

【整理编辑: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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